统一度量衡,不仅关系到国家政权的稳定,也影响到普通大众的生活。近代中国度量衡制度的混乱是出了名的。混乱的度量衡不仅阻碍了国内商品经济的发展,也在对外贸易中为列强侵犯中国主权提供了口实。因此,近代中国的度量衡一直是中外有识之士诟病的对象。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便着手统一全国度量衡制度。对这一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活动,现有史著乏有论述,未免遗憾。本文试评述南京政府的这一活动,以补史缺。 一 民国建立的第二年,北洋政府举行工商会议,讨论划一问题,曾主张完全采用万国权度公制。此议在国务会议上获得通过,而在交临时参议院后便无下文了。由于统一度量衡的重要性,1914年3月31日,北洋政府又以大总统令公布了农商部拟定的《权度条例》。《权度条例》共有二十四条,规定权度分甲乙两制。甲制为“营造尺库平制。长度以营造尺一尺为单位,重量以库平一两为单位”;乙制为“万国权度通制。长度以一新尺为单位,重量以一新斤为单位”。(注:《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农商(一),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46-47页。)此外,对权度原器及副器的制造及保管,权度器具的营业,违犯权度器具制造、贩卖及修理规定的处罚,《权度条例》都作出了规定。然而,该条例并未实行,但其内容为《权度法》所继承。 《权度法》共二十三条,由北洋政府在1915年1月7日公布。此法也规定度量衡采甲乙制。甲制为营造尺库平制。乙制为万国权度通制,“长度以一公尺为单位,重量以一公斤为单位”。(注:《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农商(一),第63页。)《权度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外国制造的权度器具输入的有关管理办法。除删除此条外,《权度法》其它内容的规定与《权度条例》相同。《权度法》公布一周后,北洋政府又公布了《权度法施行细则令》。同年3月19日,北洋政府颁布了《权度委员会章程》,确定了建立组织机构的法律依据,规定“农商部设立权度委员会,研究关于权度一切重要事项”;权度委员会分为专任委员、兼任委员、名誉委员三种,设委员长一人,由农商总长于专任委员中指充。(注:《中华民国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工矿业,第11-12页。)由于北洋政府统治时期,时局动荡;加上《权度法》所规定的甲乙两制的换算过于复杂,于实际应用极为不便。因此,北洋政府推行的度量衡划一,“仅于短期内试行于北平及山西两处”,(注:实业部全国度量衡局编:《全国度量衡划一概况》,南京国民书局1933年版,第3页。)并未推及全国。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各省市先后就划一全国度量衡问题,向国民政府提出呈请。随后,国民政府就把划一度量衡的呈请各案,交国民政府工商部核办。于是,国民政府统一全国度量衡的工作就正式启动。 二 统一全国度量衡,必须有一些准备工作,然后方能推行划一。这些准备工作包括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机构,培训人才,分发度量衡器具等。法律法规的制定是各项工作开展的第一步。这项工作中,首先要做的是确定一个合适统一的标准。南京政府工商部在奉令具体承办此事后,即派定吴健、吴承洛、寿景伟等数人,组成一专门委员会,研究统一的标准。对于统一标准,形成两种意见:一种主张完全推翻万国公制而根据科学原理与科学进步、中国习惯、规定独立国制;一种主张采用万国公制,并根据中国国民习惯与心理,规定暂用辅制,以资过渡,而辅制与公制应有最简单之换算率。(注:吴承洛:“统一中国度量衡工作之经过及未来之计划”,《中国实业杂志》第1卷第1期,1935年,第221页。)工商部据此两种意见,在1928年6月提出三种方案,报国民政府核议。国民政府会议决定,由蔡元培、钮永建、薛笃弼、王世杰、孔祥熙等人,共同审查这三种方案,拟订《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1928年7月18日,国民政府公布了这个方案。该方案采纳上述第二种意见,规定万国公制(即米突制),为中华民国权度的标准制,以与标准制有最简单之比率,而与民间习惯相近者为市用制。长度,以标准尺三分之一为市尺,计算地积以六千平方市尺为亩;容量以一标准升为升;重量,以标准斤二分之一为市斤,一斤为十六两,而标准制是以公尺为标准尺;以一公升为标准升;以一公升为标准斤。(注:实业部全国度量衡局编:《全国度量衡划一概况》,南京国民书局1933年版,第5页。) 国民政府工商部据此标准案,于1928年9月拟具《权度法草案》,呈国民政府核议。国民政府把此草案交法制局审查。法制局认为,该草案“内容均尚妥适”,所定标准制与市用制换算,“拟甚相宜。惟名称一节,应改作度量衡,以期与刑法上所定名称一律”。而“承制度量衡必须由工商部特许,不独小题大做,且事实上不胜其扰,亦应略加修正”。(注: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19页。)工商部据此意见而提出的修正法律草案,获得通过。1929年2月16日,国民政府公布了《度量衡法》。《度量衡法》是开展全国度量衡统一工作的根本依据。它不仅确定了度量衡标准制与市用制各项单位的名称及定位,而且对度量衡原器之保管、副原器制造、标准器颁发等其它事项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的颁布也为其他度量衡法规的制定提供了可能。继《度量衡法》之后,在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如《工商部全国度量衡局组织条例》、《度量衡法施行细则》、《工商部全国度量衡制造所规程》、《工商部全国度量衡检定人员养成规则》、《度量衡器具营业规程》等几十种。(注:《中国实业杂志》第1卷第1期,第221-222页。)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推进统一度量衡各项具体工作的法律依据。为集思广益,制订更好的具体实施办法,国民政府工商部在1929年9月召集度量衡推行委员会议,讨论全国度量衡划一的进行程序。该会议制定的全国度量衡统一程序,根据各地交通及经济发展差异情形,把度量衡划一工作分为三期推行:东北各省、华北各省、华中、华南各省及宁、沪、北平、青岛、天津各市在1931年终之前完成;云、贵、川、陕、甘、宁、新疆、热、绥、察各地在1932年终之前完成;青海、西康、西藏、蒙古等地在1933年终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