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泽民同志在提出要研究共产党执政规律的时候,强调的是要“不断深化”对这一规律的认识。这就是说,随着实践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动,我们对共产党执政规律原有的认识也应与时俱进。我们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具有漫长的执政历史和丰富的执政经验的政党,我们研究共产党的执政规律,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要研究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史及其提供的历史经验,从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今天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这就叫做“深化”,这也才能做到“深化”。 上篇 从局部执政到全国范围执政 一般人都认为,中国共产党是在1949年夺取全国政权之后才成为执政党的。其实并不,中国共产党由于其独特的革命道路,经历了从局部执政到全国范围内执政这样一个富有中国特色的历史进程。 中国革命独特道路带来的共产党局部执政特点 我们都知道,中国共产党在毛泽东领导下,把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找到了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全国胜利的正确道路。这条道路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利用中国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这一特点,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控制的薄弱环节,建立农村革命根据地,包括在农村建立红色政权和人民武装,开展革命斗争。 1927年10月,毛泽东率领秋收起义的工农革命军上了井冈山。11月攻占茶陵县城后,成立了湘赣边界第一个红色政权——茶陵县工农兵政府。1928年初,又先后成立了遂川、宁冈等县的工农兵政府。5月召开了湘赣边界党的第一次代表大会后,又成立了湘赣边界统一的工农兵苏维埃政府。这样,就在世界政治史上创造了一种奇特的政权格局:在全国范围内是蒋介石国民党执政,在农村革命根据地由共产党执政。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一种政权格局?毛泽东在《中国的红色政权为什么能够存在?》一文中,回答了这个问题。他认为,其主要原因是:(一)中国是帝国主义间接统治的经济落后的半殖民地国家。半封建的地方性的农业经济(不是统一的资本主义经济)和帝国主义对中国实行划分势力范围的政策,使反动统治阶级内部继续不断地发生分裂和战争。这种分裂和战争既然总是继续不断,小块区域的红色政权就能够利用这种矛盾而发生并长期坚持下来。(二)红色政权之所以在小块地区发生,是和大革命运动的影响有密切关系的。这样的政权首先发生和能够长期存在的地方,就是在大革命过程中工农群众曾经发动起来的地方。(三)小块红色区域能否长期存在,还取决于全国革命形势是否向前发展。中国革命形势是跟着国内买办豪绅阶级和国际资产阶级的继续分裂和战争而必然继续向前发展的,所以红色政权不但能够长期存在,而且还会继续发展。(四)有相当力量的正式红军的存在,是红色政权存在的必要条件。(五)共产党组织的有力量和它的政策的不错误,更是一个要紧的条件。 但是,在农村建立红色政权是一项崭新的事业和复杂的政治任务,在实践中需要解决一系列重大问题。根据井冈山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毛泽东指出:井冈山地区的县、区、乡各级民众政权虽然普遍建立了,但名不副实,许多地方无工农兵代表会。要制订详细的各级代表会组织法,加强代表会建设。同时,要在代表会和政府中实行民主集中主义,扫除封建时代独裁专制的恶习惯。他还强调要处理好党与政府的关系,许多事情不能为图省便,党在那里直接做了,把政府搁置在一边;党要学会对政府的领导,党的主张办法除宣传外,执行的时候必须通过政府的组织。 毛泽东对农村根据地政权建设经验的这些重要论述和初步总结,不仅对于各地红色政权的建立起了积极的指导作用,而且为以后完善执政经验,巩固和发展根据地政权,奠定了很好的思想基础。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有三次政权建设的实践,是特别值得我们重视的: 一、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我们党在江西瑞金召开的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是同国民党政权根本对立的工农民主专政的新型政权。 1931年11月7日,我们党在瑞金召开了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这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权的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是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基本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这次代表大会,选出了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与此同时,这部宪法大纲还明确规定,全国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地方政权为地方各级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根据这部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人民民主的宪法,我们党在革命根据地普遍召开了县(市)、乡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建立了苏维埃政权。 二、抗日战争时期,我们党在抗日根据地,通过民主选举,建立了实行“三三制”议会民主的抗日民主政权,是执政的一次成功实践。 在红军长征到达陕北以后,根据中日矛盾日益上升为主要矛盾的新形势,我们党提出了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以及抗日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主张。根据这一主张,我们党开始了执政的新实践。各抗日根据地的政权组织都由参议会和政府两部分组成。这两部分政权组织都由民主选举产生。一般来说,先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参议会,再由参议会选举产生政府领导人、政府组织机构。早在1937年5月,陕甘宁边区即制定了《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规定凡居住在陕甘宁边区区域的人民,在选举之日,年满16岁(后来将年龄改为18岁),无男女、宗教、民族、财产、文化的区别,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有卖国行为经法庭判决者,经法庭判决有罪被剥夺公民权期限未满者,犯精神病者等,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在《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中还规定:各级参议会之议员,由人民直接选举,但同级政府认为必要时,得聘请勤劳国事及在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有名望者为议员。关于参议员的任期,各地规定不同,县议员一般为两年、乡市议员为一年。这样,就保证了参议员成为真正的民意代表。而乡长、区长、县长等边区长官,边区法院院长,则由各级议员选举,但必须得到出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从1937年下半年开始,陕甘宁边区和晋察冀、晋冀鲁豫、鲁冀豫、晋绥、山东、华中、华南等各敌后抗日根据地相继进行了普遍的民主选举,产生了边区及各敌后抗日根据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参议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