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58.9;D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394X(2003)04-0005-06 早在18世纪英国著名的政治家埃德蒙·柏克对政党下过一个经典性的定义,他说:“ 政党是人们联合的团体,根据他们一致同意的某些特定原则,以其共同的努力,增进国 家的利益。”(注: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684页。) 这一定义的经典性不仅在于它概括出了政党的作用,而且这种看法代表了政党的发展方 向,影响着后人对政党的认识。美国的亨廷顿在《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一书中对政党 的功能作过这样的表述:“在发展初期,政党以派系的面貌出现,从外表看加深了矛盾 和分裂。但是,随着力量的增强,政党成了结合各种社会力量的纽带,并为超越较狭隘 的集团的忠诚和一致性奠定基础。同样,通过领导权继承以及吸收新集团进入政治体系 两种程序的正常化,政党为稳定的和有条不紊的更迭而不是为动乱提供了基础。最后, 虽然软弱的政党确实可能成为外来势力的工具,但强有力的政党大半能为政治体系不受 外来影响提供组织机制和防卫手段。”(注:亨廷顿:《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上海译 文出版社,1989年,第437页。)民国初年中国政坛上出现的政党组建与活动高潮,证明 了亨廷顿对政党作用的概括是比较准确的。然而,民国初年政党的离合过程,对当时政 坛上的孙中山和袁世凯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学术界对于这一值得研究的课题探讨不够。 1.近代中国人对于政党和政党政治的认识是从政党和朋党的比较开始的。“政党者, 以国家之目的而结合者也;朋党者,以个人之目的而结合者也”;(注:《敬告政党及 政党员》,《饮冰室合集·文集》,中华书局,1989年。)“政党者欲把握国家权力, 而遂行其志意,故联合瞳人为一党也”;“朋党者,本小人之事,每以阴险为手段,在 牵制君主之时,以营利于其间。”(注:《政党论》,《时务报》,第十七册。)政党和 朋党有明显的区别,而人们心目中的现代政党则以美英模式为典范。“美国统领,定制 四年一举。国有两党,一曰合众,一曰共和,各愿举其党人以任斯职”。(注:《美国 共和党宣政新论》,《时务报》,第三册。)英国“上载万乘之君,下有二大政党,或 进则群居政府,或退则伏在草野,一去一就,相与授受政权”,(注:《政党论》,《 时务报》,第十七册。)美英国的政党模式受到了当时许多人的倾慕,他们对于政党的 政治作用、政党与政府的关系、政党与国人的关系等问题的认识和理解,颇具新意,评 价甚高。关于政党的政治作用,他们认为“政党者,一国政治之明星也,指南针也,司 令官也”;“政党者,少数之贤者政治也”;“政党者,政治上平和之革神也”;“政 党者,造一国未来历史之主稿人也”;“政党者,能为一国指示前任之祸福者也”。( 注:蒋智由:《政党论·政党之性质》,《政论》,第一年,第一期。)纵观欧洲各国 的政治,无不操之于各国政党,政党的最大功能在于“聚全国爱国之士,以参与一国之 政”;“聚全国舌辩之士,以议论一国之政。凡设立内阁,则内阁之大臣,皆政党之魁 首;召集议会,则以代表民情,则民情无微而不达”。(注:《政党说》,《清议报》 ,第78号。)关于政党与政府的关系,他们断定“政党者,可以为政府之大敌,”亦可 以为政府之益友;(注:蒋智由:《政党论·政党之性质》,《政论》,第一年,第一 期。)政党“势力足使政府行政纳于轨范之中,不致恣肆而谬妄”,(注:《论今日亟宜 组织政党以促宪政之进行》,《申报》,1910-4-27。)达到监督政府行政的目标。关于 政党与国人的关系,他们看成为“政党者,一国人政治之脑筋,而又能为一国人政治之 耳目手足也”。“政党者,立于国家与人民两方之间,于一方顾及国家,而于一方,又 顾及人民,”因此,政党应成为“一国人最高之导师”。(注:蒋智由:《政党论·政 党与国人》,《政论》,第一年,第一期。)尽管这些认识带有很大的片面性,有时他 们甚至在政治概念上还将政党和国家混为一谈,但这些不够成熟的认识毕竟反映了人们 的一种政治追求和对政党政治的向往。 随着人们对政党和政党政治认识的加深和革命思潮的兴起,活跃在20世纪中国政治舞 台上的各个派别,对于政党的发展各有主张:革命派从20世纪初知识分子群体的崛起中 ,看到了其中所蕴藏的强大革命力量,他们开始把依靠的力量从会党转向了知识分子, 主张在中国建立统一的革命政党,并得到了留学生的广泛支持。中国同盟会这一革命政 党成立后,以“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十六字为纲领,以《民报 》作为宣传阵地,以三民主义作为奋斗目标。革命派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试图用政 党政治来改变中国的历史行程,展现政党的政治功能。改良派在维新变法运动失败后, 一直关注着国内的形势,认为“我国之宜发生政党久矣”,(注:丁文江、赵丰田《梁 启超年谱长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374、376页。)中国的社会前行,人们 政治理念的改变,“舍政党无他道也”,(注:丁文江、赵丰田《梁启超年谱长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374、376页。)并积极筹划建立正式的政党组织。立宪派 为“图社稷之安”,达到“无论君主民主皆以宪法为立国之要素”,(注:《论中国立 宪之要义》,《大公报》,一九零三年五月初五。)也对政党政治倾注了很高的热情。 张謇、郑孝胥等于1906年12月在上海成立了预备立宪公会;同年成立于日本东京的宪政 讲习所,也随其主要领导人杨度的回国而将活动中心移至国内;1907年广东还成立了粤 商自治会。这些政治团体虽不具备政党的性质,但它为政党政治的推行打下了必要的基 础。因此,当立宪派发起的请愿运动一次又一次失败后,以“发展民权,完成宪政”为 目的的宪友会立马成立,把全国大多数的立宪分子凝聚在一起。事实上宪友会已不是一 般的政治团体,而如同有的学者所认为的,它是一个以谘议局为基础的全国立宪政党。 (注:王邦佐等编著:《中国政党制度的社会生态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 第43页。) 面对各个政治派别发展政党政治热情的有增无减,清政府出于稳定统治的需要,颁发 了一道开放党禁的谕旨:《实行宪政谕》,认为实行党禁所带来的消极后果显而易见, “党禁之祸,自古垂为炯戒,不独戕贼人材,抑且消沮士气”。要使“党禁之祸”消除 ,清政府采取了宜“疏”而不宜“堵”的办法,并顺应潮流,因势利导,得出了这样的 结论:“时事日有变迁,政治随之递嬗,往往所持政见,在昔日为罪言,而在今日则为 谠论”。继而大赦“政治犯”,宣布戊戌以来“因犯政治革命嫌疑惧罪逃匿”者,一律 “赦其既往,俾齿齐民。嗣后大清帝国臣民,苟不越法律范围,均享国家保护之权利, 非据法律不得擅以嫌疑逮捕”。(注:《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 979年,第96页。)这道政府令为立宪党人的公开活动提供了政策保障。不久,清政府又 颁布了《准革命党人按照法律改组政党谕》。一时间,政党在中国的政治舞台上组合频 繁,异常活跃,影响着政治的发展和中国人对政党政治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