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155(2003)02-0054-06 如果说陈独秀在其他许多政治观点和主张上,曾经有过反复和变异,那么,在对待国家和民族的态度和立场上,他却是一位终身的爱国者。本文试就陈独秀早期爱国主义思想的合理内涵和历史渊源作一个简要的分析。 一、陈独秀早期的爱国主义思想具有深刻的思维理念与丰富内涵 陈独秀的青少年时期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历史转折中度过的。这个时期是中国社会两百多年来斗争最尖锐、变动最剧烈的时期。西方的、东方的帝国主义势力掀起了瓜分和吞并中国的狂潮,使中国迅速演变和形成为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政治力量不断成长壮大,掀起了规模空前的政治斗争和革命运动,终于推翻了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帝王专制统治制度,完成了一项中国自鸦片战争以来最重要的社会历史变革;而且,中国的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等其他劳动群众也都以不同的作用和地位纷纷掀起各种革命斗争和政治变革。正是这种特殊的外交关系和国内政治环境,使陈独秀的爱国主义思想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汇集着丰富而深刻的理性内涵。 1.帝国主义国家的瓜分狂潮使中国处于亡国灭种的险境,陈独秀早期爱国主义思想的首要特点是救国保国、反帝御侮。 从甲午战争至八国联军侵华期间,是陈独秀爱国主义理念逐步树立的时期。在西方文化思想的影响下,他对国家的内涵和属性开始有了清楚的认识。他摆脱了封建传统观念的束缚,不再认为国家是属于皇帝或君王一个人的,而是由土地、人民和主权三部分所组成,民众是国家结构的三个组成主体之一。至于主权,也并不是指封建君主的个人特权,而是指整个民族的独立自主权利。这样,国家对陈独秀来说,不再是朝廷或政府的代名词,不再是一个与自己相距遥远的对立物,而是一个和自己息息相关的政治联合体。 正因为陈独秀对国家概念有了理性认识,所以,在个人与国家、小家与大家的关系上陈独秀就有了一个正确的态度。在此之前,少年陈独秀一心为个人名利地位刻苦攻读,但在甲午战争之后,他说:“此时我才晓得,世界上的人,原来是分做一国一国的,此疆彼界,各不相下。”[1](p55)才知道个人、小家同国家这个大家的关系,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我从前只知道,一身快乐,一家荣耀,国家大事,与我无干。那晓得全树将枯,岂可一枝独活;全巢将覆,焉能一卵独完。自古道国亡家破,四字相连”[1](p55)。 当外国帝国主义肆意宰割我国主权时,陈独秀没有被西方的先进物质文明所迷惑,更没有被侵略者的坚船利炮所吓倒,而是以犀利的目光看到了帝国主义的贪婪狡诈本质和中华民族受到的严重危害。认为此时中华民族遭受危难的程度已不同于鸦片战争或英法联军时期,遭受迫害的性质也不再是什么海盗骚扰或边境侵犯,而是对整个民族利益的根本损害。陈独秀说,外国侵略者“打算把我们几千年祖宗相倚的好中国,当作切瓜一般,你一块,我一块,大家分分,这名目就叫做‘瓜分中国’”[1](27)。他还指出侵略者要想控制中国,并不需要发动大规模战争,只要掌握军事要塞,派驻总督,抓住要害部门,就可以压服中国,强迫老百姓作他的顺民。 《亡国篇》是陈独秀以自己深厚的爱国主义情感愤怒声讨外国强盗霸占中国各种主权的战斗檄文。文章首先界定了亡国的含义,指出亡国并不在于人员的更换,也许还是中国人在当官,但是只要主权已经掌握在外国人手中,那么,这个国家就实际上已经灭亡了。文章全面系统地分析了中国主权被外国人剥夺的惨状。他首先指出中国土地被霸占的情况。本来,土地是国家第一件要紧的东西,是尺寸不肯让人的。然而,他说:“我每回北到天津,南到广东,路过外国占领我中国的旅顺、威海、胶州、九龙、香港这些地方,眼见得故国山河,已不是我汉种人的世界,既悲已往,又思将来,岂不是一件可恼、可哭、可惊、可怕的事体么!”[1](p69)接着,他论述了我国利权被侵害的现象,指出:“铁路、矿产、货物,这三样是一国顶要紧的利权。”[1](p69]“但是这些矿产,现在大半都落在外洋人的手里,我看不到十年,中国的金银财宝,都要被他们搬空了”[1](P72)。 至于中国政治经济权利丧失的状况,陈独秀更是痛心疾首,他说:“我中国的主权,已经被东西各国夺尽了,到了今日,我中国那里还算得是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呢。”[1](p77)他指出中国的审判权、国防权、收税权、航路权、设官权和货币权等已被外国人剥夺殆尽。以审判权为例,他说:“现在世界各国之中,像这样的‘被领事审判国,只有土耳其和我中华两国。”[1](p77)至于国防权,他说:“你看我们中国的国防,漫说沿海,就是内地的要隘,也听外人随便测量。漫说海口听外国兵轮随便停泊,就是长江里,也是任他出入上下,如入无人之境。长江一带各国的兵轮,你来我往,跑得比中国人还熟些。”[1](p78)中国的收税权也完全被外国人控制。至于官吏设置权,“只有我们中国,无论文武大小官员,只要不如外国人的意,外国人就可以叫中国政府,马上革职或是调到别处去”[1](p79)。至于驻外公使或总税务司,中国根本就无权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