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既是中国社会重要的家庭制度,又是家庭结构变动的主要方式。关于私有制下的分家形式和特征,笔者已有专文述及(注:见拙作:《20世纪三四十年代冀南农村分家行为研究》,《近代史研究》2000年第4期。)。1956年在全国基本建立起来的集体经济制度对农民家庭生产和生活的影响是巨大的。那么这一制度下,农民的分家行为有何表现?其特征是什么?本文拟对此作一探讨。 一、集体经济时代的分家节奏 (一)集体经济初期的分家状态 农业集体化是我国农村空前的政治和经济举措。人们起初对它抱有许多幻想。相对比较富裕的农民并不愿被纳入合作经济组织之中。在政治压力下,多数农民已无别的选择。一旦进入集体化轨道,农民的思维被当时“时髦”的宣传所左右:以为集体经济、共同生产可以让他们彻底摆脱生活资料短缺之忧,迅速富足起来。此后,集体经济核算单位不断提升。家庭的生产功能被取消之后,生活功能也被集体食堂所取代。经过短暂的尝试,农民放开肚皮吃饭的好景不长,生存危机便显现出来。那些历经土改、高级社冲击仍然不散的复合家庭,这时已难再维系下去。 调查村庄土改时有119个形成于土改前不同时期的直系复合家庭,其中35个在1958~1960年解体,占29.4%。尤其是1961年经济困难时期,直系复合家庭解体32个,占26.9%。仍然保持不分家的家庭只剩下5个,占4.2%。 下表反映出60年代前后,即办食堂前后分家比重提高的实际状况。 表1 1966年3个村庄有分家行为家庭的分家时间
资料来源:根据调查村庄“阶级成分登记表”汇总得到,该档案现存于磁县档案馆。 表2 土改以后至1966年3个村庄的分家构成
资料来源:根据调查村庄“阶级成分登记表”汇总得到,该档案现存于磁县档案馆。 另外,对1999年70岁以上调查对象分家的考察表明,1958~60年是他们经历的第三个分家高峰。101个样本中,本期分家31个,占30.7%,并且集中于1958和1961年两年。1958年为兴办食堂之年,家庭生产、生活功能已被取消,分家成为非常容易的事,或许只在生产队会计那里另立一个户头就可以了。1961年分家则是求生的本能驱使。就这一点上看,利他行为的产生要有一定物质基础。这也证明了中国的一句古话:仓廪足而知礼节。 对1999年60~69岁年龄段的兄弟分家调查也是如此。食堂成立和食堂解体之年,兄弟分家都处在高水平。 表3 60~69岁年龄段调查对象与兄弟分家时间 分家时间 样本量% 分家时间样本量 % 19465 10.21960 3 6.1 19477 14.31961 612.2 195248.21962 1 2.0 195536.11963 3 6.1 195736.11964 1 2.0 1958 10 20.4合计49 100.0 195936.1 资料来源:根据调查村庄“阶级成分登记表”汇总得到,该档案现存于磁县档案馆。 (二)集体经济时代不同阶段农民结婚与分家的间隔 这里主要观察儿子婚后与父母分家的间隔年限。我们对不同年龄段调查对象作一统计,由此可以揭示农民分家的阶段特征(见表4)。 就冀南地区而言,20世纪50年代以来,儿子婚后与父母分家(尤其是两个以上儿子家庭)已成为趋势,但婚后几年与父母分家则有很大不同。 1.70岁以上调查对象分家间隔 在土地改革以后至高级社前的分家考察中,我们曾对70岁以上年龄段调查对象家庭的分家行为作过分析,并且我们知道土改前有分家行为者从结婚到分家的间隔为6.5年,土改后为5.2年。 2.60岁年龄段者的分家间隔 1999年60~69岁年龄段者的结婚时间以50年代为主,其中有一部分在集体化之前,一部分在集体化之后。其主要活动经历处在集体所有制环境下。 先来看60岁年龄段者与父母分家情况。 120个信息明确的样本中,80个与父母分过家,占66.7%;37个未分过家,占30.8%;3个为父母去世后分家,占2.5%。可见这一年龄段与父母分家比较普遍。80个分家样本中,75个有结婚至分家间隔的信息。依据表4,60~69岁年龄段结婚者即使分家一般也要先与父母生活一段时间,3年以内分家者占18.75%,属少数;5年以上分家占62.5%。就整体而言,分家过程比较缓慢。 表4 不同年龄段调查对象婚后分家间隔
资料来源:根据在磁县2个乡、6个村所作问卷调查汇总得到。 绝大多数独子未与父母分家,他们婚后与父母组成直系家庭。 表5 兄弟数量同父母分家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