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11-4721(2003)03-0163-06 中国人民经过八年浴血奋战,终于赢得了对日战争的伟大胜利。同时,中国为此付出了巨大的民族牺牲,战后对日索赔成为中国及所有受日本侵略国家的一致呼声。中国在当时特殊的历史环境下,开始了对日索赔的工作。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资委会)作为管理全国工矿事业的机关,承担着重工业设备方面对日索赔的工作,在国民政府对日索赔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受种种因素特别是美国索赔政策的影响,资委会对日索赔最终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对于资委会对日索赔的具体运作过程及各种因素如何影响资委会对日索赔的问题,目前国内史学界研究鲜少。笔者根据有关档案资料,对上述问题尝试作一些探讨。 一、各方对日索赔之筹备与资委会的参与 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以后,为了防止日本军国主义东山再起以及补偿受害国家的损失,对日索赔工作提上了盟国的议事日程。关于战后日本应如何赔偿盟国战时损失,波茨坦公告第十一条曾作规定:“日本为支持其平时经济及交付公正之实物赔偿,得维持必要工业,但不得维持能使日本再武装之工业。为完成此一目的,日本得取得原料,但不得加以控制。最后,日本亦得参加世界贸易。”[1](P1) 一般来讲,对日索赔分为两个方面,即接收日本赔偿物资与劫物归还(本文主要论述前者)。这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工程,盟国及日本都建立相关的机构,制定相关的计划,以利索赔工作的顺利实施。盟国为推动索赔工作,建立了两大机构:远东委员会和驻日盟军总司令部。远东委员会是制定战后对日索赔及对日政策的最高决策机构,它由中、美、英、苏、法、荷、菲、加、澳、新西兰、印度等11个国家的代表组成,会址设于华盛顿。盟军总部为盟国驻日占领军的最高统帅部,1945年9月17日,该组织迁往日本东京,它是对日索赔的执行机构。 美国在盟国对日索赔中居于主导地位,这是由其本身的实力及独占日本的状况决定的。美国的主导地位表现在:远东委员会通过的决策,必须通过美国政府颁布指令转饬盟军总部方能执行;另外,盟军总部权限巨大,它“遵照远东委员会之决策,选定充赔工厂或设备,详定执行办法,一面命令日本政府办理拆卸、包装、运集出口海港等务,一面联络各受偿国家驻日机构办理参观、申请、分配、接收等务,权限异常广大”。[1](P8)麦克阿瑟作为盟军总部最高统帅,对上述事务拥有最终决定权。 开罗会议后,各盟国都开始考虑胜利后的索赔问题。蒋介石非常关注对日索赔问题,开罗会议期间就与美国总统罗斯福讨论过这一问题,其动议曾获罗斯福同意。1943年11月4日,蒋介石令参事室分析研究苏联瓦尔加教授所著的《希特勒德国及其同伙赔偿损害问题》。11月17日,蒋介石令行政院:“关于国家社会公私财产所有之损失,应即分类调查统计,在行政院或国防最高委员会组织机构,切实着手进行,勿延。”[2](P208)1944年初,国民政府在行政院内成立了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专门负责调查全国人口伤亡及公私财产损失状况。 战争损失调查结果对索赔至关重要,因为按远东委员会规定,对日索赔时,须提出战争损失的数字及有关资料。1946年10月,中国政府编制出《中国抗战时期财产损失说帖》,初步统计出八年抗战期间,除东北、台湾以外的中国领土内的损失情况。《说帖》指出,八年期间中国直接财产损失约313亿美元,公私财产其他损失270亿美元。人员伤亡为11,631,898人。在直接财产损失中,工业损失1,190,963,000美元,矿业损失195,800,000美元,电业损失95,048,000美元。[2](P182)囿于客观条件,当时的统计数据体现不出中国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根据损失调查的结果,中国制定了《中国要求日本赔偿计划》、《紧急要求日本赔偿方案》(作为《中国要求日本赔偿计划》附件)、《中国政府关于盟国对日索赔之建议的七项原则》等计划与原则,提出了索赔的明确目标。 中国主管对日索赔的机构主要有行政院赔偿委员会和外交部等。 为适应战后形势需要,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改组为赔偿调查委员会。1946年10月1日,赔偿调查委员会改组为赔偿委员会,仍隶行政院,除继续办理调查外,工作重点偏于赔偿物资的接收、运输、处理等项业务。 为便利对日索赔,赔偿委员会设立了三个附属机构:(1)日本赔偿及归还物资接收委员会,1947年9月25日成立于日本,负责在日办理赔偿拆迁工作。(2)赔偿归还物资督运委员会,1947年6月成立于国内,负责办理从日本拆运来的赔偿及归还物资运输事宜。(3)归还物资处理委员会,成立于1948年4月26日,负责归还物资的接收、运回、保管、审核发还与估价、标售等业务。[2](P197) 1946年秋,美国政府为便利在日赔偿归还工作起见,根据盟军总部的建议,邀请盟国各设立一个驻日五人代表团,负责办理各该团赔偿归还事务。1947年1月10日,外交部电派恽震(资委会驻美代表办事处总代表)、吴半农、周茂柏(资委会中央造船厂厂长)、薛济明、裘劭恒等五人为代表,并指定恽震为首席代表。嗣因恽震另有任务,于3月5日改派吴半农为首席代表,组成代表团。五人代表团与日本赔偿及归还物资接收委员会成员相同,当涉及对外交涉时,用代表团的名义;处理内部事务时,用赔偿及归还物资接收委员会的名义。[1](P12-13) 对日索赔工作在性质上属于外交,因此所有有关外交政策及对外交涉事务,均由外交部决定或办理。 以上是中国对日索赔的主管机构,实际参与索赔事务的机构还有很多,其中有一个重要的机构——资委会。资委会前身为成立于1932年11月的国防设计委员会,1935年4月易名为资委会,翌年确立了举办重型工矿事业的方针。经过战时的发展,到战后资委会基本上控制了全国的重工业生产。到1947年,资委会所办工矿事业的产量占全国产量的百分比为:电力50%以上,煤炭32.5%,石油100%,钢铁80%,有色金属的绝大部分。[3](P8)为了便利对日索赔,资委会于1947年4月,在会内设立了日本赔偿拆迁委员会,内设秘书主任及总务、财务、运输、钢铁、机械、造船、电力、化工、金属九组,分别规划并办理拆迁事宜,其主要任务是:“(一)综合本会各单位有关赔偿之计划与申请;(二)核定本会各单位物资及经费之分配;(三)办理物资拆迁一切必要准备;(四)解决有关分配、经费、运输等项所生之困难。”[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