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59-8095(2003)02-0051-06 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国民政府在对日抗战的同时,一方面与日本进行和平谈判,另一方面,为争取国际社会制止日本侵略,援助中国抗战而进行了广泛的外交活动。关于抗战、对日和谈和对外求援,学术界一直在分别讨论,我们认为,应该将这三方面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讨论——对日和谈是为使日本停止对华侵略,抗战和争取国际援助是为了制止日本侵略,都是国民政府抗战战略的一部分。 一、中日交涉,争取和平解决 卢沟桥事变后,中日战争全面爆发,但国民政府却一直未放弃和平解决的努力。这种努力一直持续到太平洋战争爆发前。中国政府关于对日和谈的努力可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请其它国家单独或联合出面调停,一种是中国与日本通过各种途径直接谈判。 请其它国家出面调停中日战争,是抗战爆发后一段时间内国民政府的外交方针之一。卢沟桥事变发生后,国民政府坚持由中央政府与日本循外交途径解决,并在国际上寻求第三国调停。1937年7月21日至28日,蒋介石连续召见英国驻华大使许阁森、美国大使詹森、德国大使陶德曼、意大利大使柯莱、苏联大使鲍格莫洛夫、法国大使那齐雅等人,要求各国出面调停。他对许阁森说:“现在局势,只有英美两国努力从中设法,或可变为和缓……”[1](P68)在国联会议和九国公约签字国会议上,中国都发出请国际社会调停中日冲突的吁请,但由于日本反对第三国出面调停,上述各国又都不愿采取有实际意义的行动,所以,中国政府的努力,未能奏效。 唯一真正运行起来的由第三国调停的中日和谈,是由德国出面调停的,即日本所称“陶德曼工作”。 从10月21日,日本外相广田约见德国驻日大使狄克逊,通告他日本不参加布鲁塞尔会议,并正式表示希望德国或意大利出面调停开始,日本方面根据战争的进展,曾三次提出日方的议和条件,并通过德国方面,将这些条件转达给国民政府,但这些条件是灭亡中国的条件,国民政府不敢也不能接受,只表示愿意接受日本所提条件为和谈的基础;中国在华北的主权和行政不得改变;但要先停止战争,再进行和平谈判。这种要求为日方拒绝。 1938年1月15日,日本政府决定结束陶德曼工作。次日,日本发表《不以国民政府为对手的声明》,否认国民政府的中央政府地位。1月20日,中国驻日大使奉召回国。28日,日本驻华大使川越茂离华返日。6月,两国驻对方的使馆人员撤回本国,中日断交。其后,虽有意大利想从中调停,而均为中国所“断然拒绝”。[2]关于中国直接与日本方面的“和平交涉”,主要有高宗武谈判、孔祥熙对日密谈、“宋子良”与“桐工作”。在这些谈判中,走得最远的是“宋子良”与“桐工作”,双方达成了“备忘录草案”,甚至就蒋、汪、坂垣三巨头的会谈进行了初步协商。蒋介石曾认为“如倭言和条件仅以东北为限,且有保障,则不惜与之言和,然而未到其时也。”[3]但终因双方目标距离甚远未能达成一致。[2] 如何评论抗战时期的中日和谈,是研究抗战史、政治史,特别是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外交战略的重要课题之一。对这个课题应该给予实事求是的论析。 从日本方面看:它虽然是个后起的帝国主义强国,有着“军力、经济力和政治组织力”的优势,但它又是个小国,所进行的是一场侵略战争。由于是个小国,它只能采取速战速决的战略,想三个月灭亡中国;久拖下去,它的优势就会转化成劣势,陷在中国的战场上而不能自拔。而由于其发动的是侵略战争,必然引起世界爱好和平的国家和人民的反对,其侵略带来的与其它帝国主义国家的矛盾也终究会引起这些国家与其对立。因此,日本在速战速决的战略失败后,就不断的寻求“和平”解决的途径。其目的是想通过“和平谈判”,胁迫国民政府承认日本侵略权益,达到不战而亡中国的目的。 从中国方面看,国民政府想和平解决,是因为中国是个弱国,国民政府一直认为只靠中国自己的力量无法打败日本,如果能够不经过战争,而使日本认识到中国是无法征服的,从而停止对中国的侵略,中国即使出让一些权益对国民党的统治也是有利的。但这些条件必须有一定的限度,不能失去国民政府在中国的统治,不能影响蒋介石在国民党政权中的统治地位。同时,即使谈不成,也可因此而拖延日本的侵略进程,而期待国际局势的变化,获得国际社会的同情、支持和援助。因而,它不接受日本的侵略条件,又不断地与日本方面谈判。 关于这一点,蒋介石本人阐述得很清楚,他是要:“第一,利用美、英、俄援我抗战之声势,使敌对我求和,获得平等独立之条件,以解决中日战争。达成我抗战之第一目的。第二,和平之后,再利用中日合作之声势,使英、美、俄皆能对我切实合作,以获得我国际上真正之平等地位。达成我抗战之最后目的。”[4] 正是因此,中日双方在战场上刀兵相见,血火交溶的同时,“和平”谈判断断续续持续了四年之久。但是,由于双方谈判的的目标相距甚远,所以中日“和谈”从一开始就注定是失败的。日本与中国谈判的目标是:通过谈判使中国政府承认日本对中国的侵略,包括对伪满洲国的承认,对伪政权的承认,对已经占领中国领土的承认和特殊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如“经济提携”、“共同反共”等。[5,6,7]蒋介石认识到如果承认日本的这些条件,就“无异灭亡,不仅外侮难堪,而内乱益甚,……”他与日本谈判的条件是:“倭必先尊重中国领土行政主权之完整,并即恢复七七事变前之原状,然后方可停战。至于军事协定,应绝对拒绝之。”[3]因此,从根本上说,日本对中国是“诱降”,中国对日本是“求和”。二者具有根本分歧,无法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