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6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477(2003)02-0125-06 既定的“政治文化”(注:对于“政治文化”的确切含义,政治学界见仁见智。本文使用的是中观政治文化概念,即政治实践活动在社会成员观念上的反映与积累,包括政治心理、政治认知、政治情感、政治态度、政治价值观、政治意识、政治思想、政治理论等。)是“文化大革命”(以下简称“文革”)发生并持续十年之久的重要原因之一,它为“文革”提供了相应的政治主体、社会政治氛围等等一系列必要条件。既定政治文化的形成及其对“文革”的支持与推动作用是以政治社会化为前提的。“文革”前的消极政治文化借助于政治实践、大众传媒、政治符号、教育机构、家庭等政治社会化(注:“政治社会化”是指一定政治文化形成、维持、变动的过程。)途径,以空前的广度和深度迅速地强化、积淀于人们的内心和政治意识结构之中,塑造出了“文化革命”期间的畸形政治文化。[1](P501-502) 一、专制政治体制及其运行 “文革”把此前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之弊端发展到极至,形成了专制政治体制。这种体制下的政治实践通过其政治社会化功能,对大众政治文化的畸变起了明显的作用。 第一,“政治主体”(注:“政治主体”是在政治体系中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各种构成要素,它是政治权力的载体和对政治运用产生主导作用的政治实体的总和。它有这样几个层次:处于政治关系中的人,包括群体的个体;政治性组织;国家政权及公共权力的物质附属物,即军队、监视、法庭等。)的政治价值指向严重偏转,政治社会化功能偏失。首先,“文革”时期,毛泽东在政治思想、政治思维上的失误乃至错误足以表明他的政治价值指向已经发生了严重偏转——尽管他发动“文革”的某些主观政治意图可能是正确的,甚至是纯洁而美好的。[2](P2)由于他居于整个金字塔式专制政治体制的顶端,所以,他的政治价值取向的偏转给政治文化的畸形化带来全局性影响。同时,林彪、江青集团窃取了很大一部分中央与地方领导权,在当时全能专制政治体制下,政治权力特别是中央政治权力分配结构对政治社会化的整个过程的方方面面都有决定性的影响。处于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林彪、江青等人运用所掌握的极大政治权力,控制了学校教育、大众传媒乃至整个政治体制等政治社会化中介,把他们错误的政治言论、政治意识等政治文化与毛泽东的错误强制性地向整个社会传播,从而控制了政治社会化的发展方向、功能、结果等各个方面。作为“文革”这场社会政治运动的“被动性主体”,大众为当时负向运行的政治社会体制严格控制,其文化、政治能力等方面的素质急剧下降。这导致他们在一定时期内极易接受政治社会化过程中所传播的政治文化,而不可能对其正确性提出质疑和非议。其次,作为政治主体的各类政治组织功能缺失。政治组织是政治体制运行中的重要政治主体,在政治社会化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政治人的政治活动提供群体性组织场所,使之在参与组织性的政治活动中接受、发出政治文化信息,形成特定的亚政治文化。同时,各政治组织间也相互影响,使不同的政治亚文化发生碰撞、交流、融合,从而赋予整个政治文化以生命力。“文革”时期,包括中共各级党委、人大、政协等在内的各种原来常设政治组织或残缺或虚置,其正常的政治社会化功能也随之缺失。同时,一些松散的极“左”政治组织如革命委员会等不断出现,它们传播着错误的政治文化信息,使政治文化特别是大众政治文化负向发展,而不受任何限制。从政治文化上下交流与互动过程来看,“文革”中的政治组织只为上层精英政治文化向下层大众政治文化的强制性传输提供了有力的组织条件,而下层大众政治文化向上层精英政治文化的传输与反馈则失去了组织程序性渠道。这样,政治文化传输和流动过程中的反馈渠道被切断,政治文化呈现明显的单向流动。另外,政治组织结构的单一性也使得政治文化信息流通渠道阻塞。再次,作为政治主体的国家政权与公共机关职能变形。公检法、军队、监狱等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政治活动与实践也具有政治社会化意义。“文革”时期先是公检法合署办公,到1969年取消人民检察院系统;1975年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使侦查权和起诉权合二为一,实际上取消了对侦查权和审判权的检察监督。“群众专政、群众立案、办案和群众审判”,即“甩开公、检、法,走群众专政的道路”,于是一些地方私设公堂,私立监狱,出现了“贫下中农高等法院”之类的组织。[3](P316)在法制残缺又没有监督的情况下,公检法系统的执法行为相当混乱,直接制造了大批冤假错案,给人们的政治心理与感情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更不可能培养人们的法制意识。在“文革”后期,军队“三支两军”,对遏制社会政治的混乱局面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军队在如此程度上参与政治运行本身就是一种非常行为,而它又是以“左”的政治路线为指导执行其政治职能的。所以,它在政治社会化中也起到了传播错误政治文化的作用。而“文革”中,监狱则成为关押政治文化异端的“中国巴士底狱”。 第二,政治运行极度失落,政治文化日趋非法理化。政治运行规则在政治实践与政治文化之间起着重要的中介作用。从政治实践塑造政治文化的角度来说,政治制度把政治人、政治组织的政治行为规范约束在法定的范围之内,以维持政治系统正常运行,这些合法的政治实践见之于政治文化则是法理型政治文化。“文革”期间,各项政治制度与规则或残缺虚置或极度变形,整个政治系统的政治实践处于随意化、无规范化的状态。作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遭到严重破坏,1975年召开的全国四届人大实际上也失去了人大的根本性质,因为它的代表根本不是普选产生的,而是通过革命委员会协商指派的,这次大会丝毫不意味着人大制度有任何的恢复。政治协商与多党合作制度也被践踏、取消。各项原有法律被废弃不用,代之以体现极少数人政治意志的“暂行条例”,如《公安六条》等。正常政治法律制度的缺失本身就使人们感觉不到法制的概念,特别是自己的合法权利应受到法制的保护,也就不可能培养起民主法制意识。相反,《公安六条》之类简陋而扭曲的规定则强化了人们政治文化传统意识中对法律(主要是刑法)的敬畏恐惧感。 第三,政治实践紊乱无序,加速了政治文化的畸变过程。首先,政治参与采取“大民主”的形式。“文革”期间的“大民主”不是一种政治民主制度,而是轰轰烈烈的群众运动,其主要方式是“大字报”、“大鸣”、“大放”、“大辩论”、“大串连”。它借助个人崇拜发动,违背了民主的本义与民主的程序性,歪曲了民主与法制的关系。只要民主不要法制,民主也不可能真正实现。无法律政治制度制约的群众运动看似人人都参与了政治生活,充分行使了政治权利,其实这只能是浅层次的政治参与,根本不能体现宪法规定人民拥有一切国家权力的原则。因为人民拥有权力的“必要条件是人民阻止任何无限的权力”,“否则它只会把得到的绝对权力带进生活中。它的实际效果同所希望的效果正好相反”。[4](P80)在“大民主”的情况下,人民的利益要求根本进入不了政治决策的过程,民众政治参与的基本功能——表达民意、制约政治权力、调节政治系统运行已完全丧失。这种“民主”的实践后果只能是无政府主义和对民主法制、人民的政治权利及其它权利的空前践踏。这种政治实践形式,使人们长期压抑的政治热情与对权力的希冀或嫉妒感以狂热的扭曲的方式暴发出来,本来就极其淡溥的民主法制意识荡然无存。其次,政治录用成为制造和强化个人崇拜等政治文化内容的操作性手段。当时以“高举不高举毛泽东思想红旗”,“作为识别、选拔和使用干部的标准”,“反对毛泽东思想的,罢官”。[5](P82)这种政治录用标准不但具有模糊性,而且是以毛泽东晚年错误政治思想和扭曲其正确政治思想理论为前提的。它只能起到强化人们的政治依附、个人崇拜意识,把上层主导政治文化绝对化的消极作用。再次,在“文革”时期,政治领导人的公开的政治活动对大众政治文化具有明显的示范与引导作用。例如,毛泽东先后8次接见红卫兵以表示对他们的支持,鼓动起他们狂热的政治感情;林彪在各种公开场合带头高呼:“伟大的导师、伟大的领袖、伟大的统帅、伟大的舵手毛主席万岁,万岁!万万岁!”尽管这些同样的政治行为所包含的意图可能不同,但对处于政治运行最外层的大众来说,相同的政治行为所传递的政治文化信息却是相同的,都强化了大众已有的个人崇拜意识及对“文革”的认同与盲从。因为政治领袖的特殊贡献、人格魅力或政治权力地位和大众低下的政治认知水平、依附性较强的政治文化传统都使得普通大众容易认同和模仿政治领袖的行为及其包含的政治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