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62.9 文献标示码:A 文章编号:1000-5579(2003)01-0034-08 1928年,南京政府建立后亟须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要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整合,树立政府权威,完成其统治合法性在基层社会的重建。基于此,国民党推行了乡村合作运动。它作为一项依靠行政力量进行的社会经济政策,既是南京政权干预基层社会生活,调控农村,解决村落社区中凸显的各种危机的一种措置;又是其在乡村推行改革能力的一个检验。故本文拟以江浙两地的乡村合作社为切入点,通过对合作运动“自上而下”的推行机制的分析,揭示南京政府对乡村社会整合不力的原因所在。 一 在建立现代民族国家过程中,“城市型”政党,“如果想首先成为群众性的组织,进而成为政府的稳固基础,那它就必须把自己的组织扩展到农村地区”,动员并获得乡村的支持[1]。而且还须对传统社会—经济进行改造,以培植现代民族—国家创立的社会—经济基础,即“不断增长的国民经济与民生体系”[2l。对于这一点,20年代国民党人已有所认识,并设想通过设立合作社,使之成为城市与乡村、政府和民众间联系的桥梁,在此基础上达到村落社区的组织化,实现乡民对民族—国家的认同。由此,合作事业之提倡,也就成为国民党的政纲之一。 1926年1月,国民党二大提出:“从速设立农民银行,提倡农民合作事业”;10月,国民党中央联席会议又通过了“政府应帮助农民组织各种农民合作社”的政纲。只是囿于当时环境和社会条件之限制,这些政令未能付诸实施。国民政府定鼎南京后,广袤农村在天灾人祸的驱迫下,呈现出一种“总崩溃的危机”,再加上各地佃农风潮的高涨,迫使其将农村问题再次提上议事日程。1928年初,在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及第137次、143次中政会上,蒋介石、陈果夫等一批要人多次强调在乡村组织合作社的必要性,并将其列为训政时期“七项运动”之一。故在此种氛围的渲染和政策性激励下,江浙两省作为国民党的“政治核心区”,最早开始借助政府的力量进行乡村合作运动。 1928年6月,江苏省政府主席叶楚伧率先响应国民党中央的号召,推进本省合作事业。首先由省政府农矿厅颁布了《江苏省合作社暂行条例》,置合作事业的进行于政府法令之上;其次在农矿厅下设合作事业指导委员会,作为“实施指导合作事业之总枢”,专门负责对全省合作事业的规划。7月又正式组建了江苏省农民银行,“扶助农民经济之发展,以低利资金,贷与农民”,放款对象以“农民所组织之合作社为限”[3](p.34)。两大机构的问世,前者为宣扬理论与指导合作的行政机构,后者是提供资金的金融部门,协同促使了苏省乡村合作事业的进行。 浙江省的乡村合作运动几乎与苏省同步。1928年7月,浙省政府第134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农村信用合作社暂行条例》,对组建信用社的条件、社员资格及手续等问题做了详尽规定。这样就为合作事业在浙省的展开提供了法令依据。而且为解决借贷所需的资金问题,1929年4月,浙省政府拨付38万元资金作为放款基金,并委托中国农工银行杭州分行办理农村合作放款业务[4]。与此同时,浙省的一些县份如海宁、绍兴等地也“以江苏省农民银行为蓝本”,相继设立了地方农民银行或借贷所,放款以“农民所组织的信用合作社为限”[5]。 由此观之,江浙两省乡村合作事业的进行,初始力源均来自于村落社区的外部,即政府制度供给和金融资本的扶植,而非社区内部民众主动之结果。故而决定了两省的合作事业在较大程度上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政府行为”,迥异于西方合作社创办时民众自发与政府“旁观”的态度。但在民众知识匮乏的特定时期,国家给予一定诱导也是必要的。也正是因此,江浙两省合作社数量在30年代有了迅速的发展,见表1。 表1 1928-1936年江浙两省合作社数及社员数统计表
资料来源:(1)苏省1928-1933年数值据《申报年鉴》1934年,总第1163页;1934-1936年数值分据《农情报告》第3-5卷第2期。(2)浙省1928-1931年数值据《合作月刊》第3卷第10期,第28表;1932-1936年统计据《浙江经济统计》,“表143”,第145页。 从表1中数值来看,1928年起,江浙两省的合作社数、社员数均呈上升态势。而且两省合作运动在全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1931年,苏省的合作社数占居全国合作社总数的45.2%,居各省之首;浙省也占到22.2%。到1932年9月,浙省合作社数约占全国的26%,“虽不及江苏之盛,但不失全国之重要地位”。[6](p.56)此后,随着合作运动范围的拓展,江浙两省的合作社数占全国的比重有所下降,但其绝对数量仍居于合作社设立省份之首。由此可见,在政府力量的驱迫下,江浙两地的乡村合作事业在各省中起步最早、影响也最著。时人曾说:“至政府之提倡合作者,二三年来各省市政府提踵而起,然多仅订规章并无实际之进行,其成绩较为可观者,厥为江苏、浙江两省而已。”[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