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66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3)02-0062-06 1946年12月25日,在隆隆的内战炮声中,国民党单方面召开的国民大会,通过了民国史上的最后一部宪法。关于这部宪法,新中国成立后出版的民国宪法史或政制史著作,几乎无例外地认为,它的“性质与《训政时期约法》的法西斯法统一脉相承,其内容是早已被人民唾弃的‘五五宪草’的翻版”,“是集旧中国反动宪法之大成的一部彻头彻尾的封建买办法西斯宪法”[1];是“在‘民有民治民享’的词句掩饰下的维护封建买办势力和帝国主义侵华势力在中国进行专制统治的宪法”[2](p344)。但实际上,如果我们将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与国民党一党制定的“五五宪草”(1936年5月5日公布)进行比较,就会发现它们之间存在着不少原则性区别。这些区别说明: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和“五五宪草”不同,它多多少少还带有一些民主性质或色彩。这些民主性质和色彩是中共、民盟以及全国人民和国民党斗争的结果。 一 围绕宪法起草的斗争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共两党举行重庆谈判,并于1945年10月10日签订了《会谈纪要》,即“双十协定”。根据“双十协定”,1946年1月10日至30日,政治协商会议(史称旧政协)在重庆召开。当时,出席会议的38位代表分成政府组织、施政纲领、军事问题,国民大会和宪法草案等五个小组讨论有关问题。参加宪法草案组讨论的有国民党的孙科、邵力子,共产党的周恩来、吴玉章,青年党的陈启天、常乃惠,民主同盟的张君劢、罗隆基、章伯钧和无党派社会贤达傅斯年、郭沫若。1月19日的政协第9次大会,专门讨论宪法草案问题。大会首先由孙科对国民党1936年公布的“五五宪草”要点作说明。孙科认为“五五宪草”虽然有“许多疑问和缺点”,也可以修改,但“三民主义的最高原则”和“五权制度”则不能变更。在孙科作说明时,会场中“要求发言的条子即纷纷飞传到主席台”。孙科说明以后,黄炎培、沈钧儒、傅斯年等相继发言,提出各自的主张。 进入小组讨论后,各党派和社会贤达围绕今后中国应采取什么样的宪法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论。当时有三种宪法蓝本可供人们选择:一是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二是英美式宪法,三是苏联式宪法。国民党主张采取孙中山的五权宪法,要求以“五五宪草”为宪法的蓝本。民盟、青年党和无党派人士则大多倾向于英美式宪法。共产党根据当时的情况,也希望有一个英美式宪政,“以期打破国民党垄断政权之局”[3](p899-900)。当时的宪法之争,实质上也就是五权宪法与英美式宪法之争,而解决争论的关键,是如何使这两种宪法得到折衷调和。正当大家为此而争论的时候,张君劢提出了以五权宪法之名行英美式宪法之实的方案。他根据孙中山直接民权的学说批评“五五宪草”的国民大会制度是间接民权,而非直接民权,故他主张把国民大会从有形改为无形,公民投票运用四权(即选举、罢免、创制和复决)就是国民大会,不必另设国民大会;同时,以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行政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行政院只对立法院负责,而不对总统负责,立法院有权对行政院投不信任票,行政院有解散立法院、重新进行大选之权;限制总统权力,使他仅仅成为一个名义上的国家元首,而不负实际政治责任。张君劢这套方案的实质,是要“把立法院变成英国的众议院,行政院形成英国式内阁,总统相当英国女王,行政院长相当英国首相”。[4](p195) 张君劢的这套方案提出后,“在野各方面莫不欣然色喜,一致赞成”,周恩来表示“佩服”,国民党代表孙科也表示支持。据参加政协会议的梁漱溟说,孙科所以支持张君劢的方案,有他自己的野心,即“孙科私下安排,他将来是行政院长,当英国式的首相或日本式的首相,把蒋介石推尊为大总统,实际上是英王”,这样他就可以掌管国民党的大权,而置蒋介石于有名无权的地位。由于孙科是孙中山的儿子,在国民党内的地位很高,加上他当时又是国民党出席政协的首席代表,他既然表示支持张君劢的方案,其他国民党代表,包括参加宪法草案组讨论的邵力子也就莫可奈何,不便明言反对。于是,大家以张君劢的方案为基础,结合其他方面的意见,达成了宪草修改的十二条原则。 宪草修改的十二条原则,首先,确立了近代民主的国会制度。原则规定取消大而无用且易于一党操纵的有形国大,代之以全国选民行使四权的无形国大(第1条);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其职权相当于各民主国家的众议院或下院(第2条);监察院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由各省级议会及各民族自治区议会选举产生,其职权相当于各民主国家的参议院或上院(第3条);司法院为超党派的最高法院(第4条);考试院为超党派的考选机关(第5条)。其次,确立了中央政体的责任内阁制。原则规定行政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行政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立法院对行政院有不信任投票之权,行政院有提请总统解散立法院之权(第6条);总统不负实际政治责任,如果需要依法颁布紧急命令,必须经行政院决议,并于一个月内报告立法院(第7条)。第三,确立了省自治的原则。原则规定省为地方自治之最高单位,省与中央权限的划分依照均权主义原则,省长民选,省得自制省宪(第8条)。另外,十二条原则还对人民的权利义务(第9条)、选民的法定年龄(第10条)、包括国防、外交、国民经济、文化教育等内容在内的基本国策(第11条)以及宪法修改权(第12条)都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各方达成的协定,政治协商会议的所有决议都要五方(即国民党、共产党、民主同盟、青年党和无党派社会贤达)一致同意,而无论各方出席的人数多少,都只有一票表决权。这样一个根本否定了“五五宪草”的“变相一党专政和大总统个人极权独裁”的宪草修改原则,所以能够获得国民党的通过,得到蒋介石的同意,并被写进政协决议案,用梁漱溟后来的话来说,是孙科钻了蒋介石的空子。事情是这样的:政协会议期间,国民党出席各小组的代表在每次会后都要向蒋介石汇报,惟有孙科心怀鬼胎,不敢面蒋,只把宪草小组会议记录送蒋介石过目,而蒋却未看。当时国民党的其他代表也屡请蒋介石看,希望他看后不同意,加以反对,但蒋则始终没有看。“蒋介石不看,不阻止,正合孙科的意,孙科就按他的办法进行”。到“政协要闭幕了,蒋介石才看文件,一看不对了,就把邵力子找去”,但为时已晚,要想反对或修改来不及了。于是蒋介石只好先让其通过,以后再作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