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漱溟是20世纪中国著名的思想家,终生关注、探索中国的政治与社会问题,对中国的宪政问题也如此,曾留下许多令人思考和富于启迪的思想。本文仅对梁氏民国时期宪政态度的转变作一探讨。 一、梁氏宪政态度之转变 梁氏曾是民国时期宪政运动的积极参加者和见证者,是宪政问题的不懈探索者和实践者。依梁氏对中国宪政问题的探索及其演进特点,笔者认为,可以20世纪20年代中期为界,划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梁氏是中国宪政运动的积极参加者;后期,则是宪政运动的冷漠者。前后态度迥异,耐人寻味。 在20世纪20年代中期以前,梁氏积极参加中国的宪政运动,这期间他抱一坚定的信念,这就是西方成功的宪政制度在中国也能化为现实,正如梁氏所说:“我最初态度自然是渴望中国宪政之实现。”[1l(p.487) 清末的立宪运动,梁氏是积极的参加者。1906年至1911年,他在北京顺天中学读书,此期间正值中国民族危机不断加深,封建统治愈加腐朽。在内忧外患境况下成长起来的梁氏,一方面具有强烈的忧国忧民意识,一方面又有强国富民、振兴中华的热情和斗志。在中学期间,他就极为关注灾难深重的民族命运,决意为改造衰败的中国而献身。为此他特别倾慕主张维新变法的梁启超,对其立宪思想及献身行为极为敬佩。戊戌变法失败以后,清末宪政运动掀起,一批具有新思想意识的新式知识分子是这一运动的主力,他们企盼西方宪政制度在中国化为现实,进而使中国成为独立、民主、富强的现代化国家。梁氏更是如此,他以执著的热情投身于该运动之中。不过,最初他参加宪政运动所追求的目标比较单一,主要是迫使清政府“开国会”和“实行责任内阁”,即在中国实现具有“政党内阁”和“议会政治”特色的英国式宪政。他十分天真地认为,只要清政府早日实行宪政,中国就会迅速地独立和富强,其因就在于东邻日本宪政改革成功的示范效应的深刻影响。他认为日本这一“蕞尔小邦,在它立宪十年后,一战而胜大清帝国,又十年再战而胜大俄帝国”[1](p.494),日本“全为实行宪政之效”。既然日本可以学西方而成功,那么中国为什么不能成功呢?梁氏认为,持此主张“非独我一人如此,实在不曾发见有什么不同的意见”[1](p.488)。 当清政府抛出九年预备立宪,拒绝立即召开国会的请求,并驱逐各省赴京请愿代表时,给海内外的立宪派知识分子以强烈的刺激,于是立宪派纷纷转向革命。梁氏也是转变者之一,并毅然加入同盟会。此后,他继续为中国宪政的实现而斗争,并坚信“只要宪政一上轨道,自不难步欧美日本之后尘,为一近代国家”[2](p.688)。 辛亥革命胜利后,袁世凯窃取临时大总统职位,实行新的独裁统治。这时“政党政治”、“责任内阁”等仿效西方的宪政体制就更引人关注。此时,梁氏对政党政治的宪政体制依然寄予厚望,特别是对宋教仁和梁启超二人在民国初年所从事的“政党政治”活动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当时宋教仁和梁启超关于两个政党“更番执政,互为监督”的主张和实践很有影响。梁氏认为宋教仁、梁启超的做法和识见,“不能不说是那时节最有识见的人;而且他们的识见,实为多数人所接受而形成了公共意见。此一谅解,更不能不说是他们共同为了国家前途,所作合理打算”[1](p.490)。 从清末资政院到民国初的临时参议院,以至后来的正式国会开会,梁氏都是热心的旁听者。他说:“除了议员们之外,没有人像我那样日日出于议会之门。”[1](p.489)可见,此期间梁氏对于中国宪政运动的推进是极其热心、极其真诚的。此时,梁氏思想深处所坚持的仍然是:“只要宪政奠定了,任何问题无不可以在宪政内求解决。何况中国还没有欧美那样社会问题,只须在产业开发之初,运用社会政策得宜,不难达成理想。”[1](p.489)也就是说,此时梁氏认为只有走仿效西方宪政之路方能解决中国问题,惟其如此,中国的政治才有出路。在1922年以前,这一思想态度,梁氏一直是坚定的。 1922年至1926年,梁氏对于从前的政治主张,包括宪政问题的主张逐渐持怀疑态度,他说:“渐陷于怀疑烦闷,久不得解。”1926年,梁氏“对于中国的宪政问题方始有新观念展开”[1](p.493)。因而笔者认为,以1926年为界,梁氏对于中国宪政的态度可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后期与前期明显不同的是,梁氏开始冷漠从前所积极从事的宪政运动,决意另辟蹊径。他主张中国宪政要“断绝模仿之念,而自本自根”[1](p.492)。梁氏后来回忆道:“就在此时(即1926年——引者),我认识了中国问题,并看明了民族出路之何在;数年疑闷为之清除,所谓‘民族自救运动之最后觉悟’者,盖正指此。我对于宪政问题一个与前不同的态度,当然亦即产生于其中。”[1](p.497) 所以,20年代中期以后,在中国宪政问题上,梁氏所持的态度是不附和,不参加,另探索。 如,1929年,胡适等人发起的“人权运动”,这是民国时期宪政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梁氏不予理睬,如他后来所说:“倒退廿年我必算一份,倒退十五年(约法初被破坏后)我或者更热心,但此时却无意附和。”[1](p.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