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2)12-0043-05 胡汉民,作为追随孙中山的国民党元老之一,对国民党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因其在1928-1931年参加蒋介石国民政府,担任重要职务,积极反共,大陆史学界在提到其时,总是冠以“国民党老右派”或“反动政客”之名而否定之;在台湾,因胡后期反蒋,出于为尊者讳之考虑,对胡未予确切评价。20世纪70年代后期,史学界先后出版和发表了《胡汉民》(周聿峨、陈红民著,广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九一八事变后的胡汉民》(陈红民,《历史研究》,1986年第3期)、《1928-1931年的胡汉民》(席富群,《史学月刊》1994年第2期)、《约法之争与蒋介石软禁胡汉民事件》(杨天石,《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1期)等一批著作和论文,对胡汉民的抗日思想、政治思想及与蒋介石之间的矛盾进行了研究,拓宽了胡汉民研究领域。在台湾,研究胡汉民的论著也相继问世,主要有:蒋永敬著《胡汉民先生年谱》(台湾中央文物供应社,1977年版)、成台生著《胡汉民的政治思想》(台湾黎明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81年版)等。在这些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的胡汉民立法思想研究,较为薄弱。有鉴于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对胡汉民立法思想作一探讨,求教于方家。 一 1928年10月8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会议任命胡汉民为立法院院长,12月5日,胡偕由国民政府任命的49名立法委员就职,成为南京国民政府的第一任立法院院长。从就任立法院院长,到辞去这一职务,胡汉民虽在任只有两年多的时间,却在中国现代立法史上书写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在立法院院长任上,胡结合当时中国实际和社会需要,提出了系统的立法思想。 (一)关于立法用人思想 胡汉民认为应按照标准,惟“革命”惟才是举,遴选立法委员。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为立法委员的人选确定了标准:曾为党国效忠,在革命过程中,未尝有违背党义之言论行动,而于法律、政治、经济有相当之学识经验者为合格[1](p218)。1928年10月3日中央政治会议通过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立法院委员由立法院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任命[2](p90)。在筹组立法院时,胡汉民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行事,或是学有专长的法律人才,以堪任高质量立法之任务;或是有为国民党奋斗的历史,所立之法有助维护国民政府的稳定。虽然立法委员的任期仅为两年,但不少人还是心向往之,跃跃欲试。蒋介石的谋士、政学系的杨永泰为谋取这一职位就碰了一鼻子灰,胡汉民义正词严:“杨某昔曾反对孙总理及陷害同志,吾焉能用之?”[3](p298)胡汉民还曾这样解说他用人的标准:国民政府各院部,只要是中华民国的国民,都可以兼收并蓄,甚至学有专长的外国人,也可以请他做顾问;用人的人,不能以地域为标准来用人。他接着举例说:我是广东人,然而,我用人,并不限于广东,也从不敢说中国惟有广东人,才最有才具,最可以用。[4](胡汉民:统一与分裂,第118期)这一用人思想,就为高质量的立法提供了重要保证。 与西方国会不同,国民政府立法院仅仅是国民政府的一个立法机构,立法委员实行任用制,不像西方国家代议制议员代表不同的职业和团体,不具有三权分立下国会所享有的制衡作用。胡汉民对这一设计颇为满意:“训政时期是以党训政,是以党代表人民行使政权,而以治权交给政府。立法院为政府的一部分,从党里接受了立法一部分的治权来,自当直接代表党去立法。本院一年以来,惟其各人不如国会议员有那样各别的代表的背景,所以免去许多纠纷,而工作也不如它那样怠慢。”[5](p521) (二)立法指导思想——三民主义 胡认为:“中国现在立法的精义,一是不能离开整个三民主义,二是不能离开由三民主义所产生的国家组织。”“离开三民主义便不能立法,这是根本的要点。”[5](p386-387)他对其任立法院院长以来的立法作过这样的评价:“我们所立的法,原都是根据于总理的三民主义。”[4](胡汉民:民法精神,第77期)在他看来,法律存在,要具备三方面的条件:“第一,它必须是为一定的时代而立的,时代需要某种法律,它便能成立,时代不需要它了,它便要改变,或且要废弃;第二,它必须是为一定的领土范围而设的,在某个领土内,它是生效力的,出了这领土的范围,它就失了效能了;第三,它必须是为一定的事实而设的,世界没有支持一切事实的法,也没有只可适应于一个普遍法律的事实,所以只有某种的事实,才生出某种的法律。将这三点概括地说,时间、空间、事实,是法律所赖以存在的条件。”他认为这三方面的条件在当时和三民主义密切相关:“论时间,现在是革命到了训政时代,要立法,当然就是为训政时代三民主义实行的计划和方略而立法,这就是一方面要把旧时不适用的法律革除,一方面要把适于新时代的法律定出来。”“论空间,我们现在是要在这个旧社会、旧制度崩坏了的中国造起新国家、新社会,所以要立法,当然就要准据我们建造新社会、新国家的图案——三民主义——而应合中国现实的情形来立法。”“论事实,则我们现在所迫切的需要,是要谋人民生命财产之保障,然后社会才能安定;要确定国家和人民责任义务之分际,然后民族才算有组织;要使社会的经济利益能在平衡的保护和鼓励之下得以发达,然后民生才算有解决。”[6](p387)作为三民主义的信徒,胡汉民长期追随孙中山,有较高的理论素养,曾为宣传三民主义作出突出贡献,故而,在由他设计组成的南京国民政府里实践三民主义,奉三民主义为立法圭臬,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这是今天所不应苛求于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