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外交委员会全称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特种外交委员会。它是九一八事变后,由蒋介石提议成立的对日决策研议机关,其成员由国民政府的一些军政要员和外交耆宿组成。外委会活动始于1931年9月30日,迄于1932年1月2日。可以说,在此期间国民党的对日政策皆出于此委员会。本文就其荦荦大者,作初步述论。 一 1931年9月18日,日本发动九一八事变。9月21日,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从南昌返回南京后,立即召集会议,讨论对日方略。蒋介石主张以日本侵占东省事实,先行提交国际联盟与签订非战公约诸国,一面则团结国内,共赴国难,忍耐至于相当程度,乃出以自卫最后之行动。会议讨论了军事、政治和外交问题。关于外交,决定成立特种外交委员会,为对日决策研议相关。(注:《蒋主席召集会议决定对日方略纪事》,1931年9月21日。见中国国民党中央党史委员会编印:《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绪编(一),台北1981年版,第281页。)九一八事变后,人民不满国民政府的不抵抗政策,纷纷举行各种集会和游行活动,要求国民政府对日绝交、宣战,并要求撤换外交部长王正廷。9月28日,愤怒的游行学生打伤王正廷。王正廷因而辞职。30日,蒋介石在中央政治会议上再次提议,以原政治会议外交组加入数人,组织特种外交委员会,每日开会,讨论外交问题。(注:原外交组成员有胡汉民、王宠惠、王正廷、孔祥熙、宋子文、吴稚晖、李石曾、王树翰、张群、朱培德、刘尚清、贺耀祖等12人。召集人为王正廷、宋子文。其中胡汉民避居上海,不愿出席,王宠惠在海牙国际法庭任法官,王正廷辞职休养,王树翰、刘尚清时在北平协助张学良,张群为上海市长,难以分身,能经常出席会议者只有孔祥熙、宋子文、吴稚晖、李石曾、朱培德等人。因此,蒋介石提出加入新人。新加入的有戴季陶、于右任、丁惟汾、邵力子、邵元冲、陈布雷。后来陆续加入的有颜惠庆、陈绍宽、刘哲、罗文干、顾维钧、杨树庄、程天放、熊式辉、朱兆莘、何应钦等。以戴季陶为委员长,宋子文为副委员长。)他说:“现在外交部长已辞职,政治会议对于外交更应注意,所以要组织委员会,以谋应付。”(注:中央政治会议第二九一次会议速记录,1931年9月30日,中国国民党中央党史委员会编印:《国民政府处理九一八事变之重要文献》(以下简称《文献》),近代中国出版社1992年版,第187页。)外委会遂于当日正式产生,并举行第一次会议。 外委会开会之时,中国参加国联会议代表、驻英公使施肇基根据国内训示,已于9月21日,正式向国联申述,提出请根据国联盟约第11条(保障和平义务)所赋予的权力,立采步骤,防止情势扩大,而危害各国间和平,并恢复事前原状,决定中国应得赔偿之性质与数额。日本代表芳泽表示日本政府采取不扩大事变政策,关东军已开始撤兵至南满路区域,并反对国联介入,希望中日直接交涉。在连续会议之后,国联于30日作出日本撤兵的决议。因此,特种外交委员会初期的工作主要是谋划如何依靠国联,达成日本撤兵。关于依靠国联,外委会在开会之初认为:“盖国联虽不可尽恃,亦非尽不可恃,此案发生后,中央所以尽力于使国联负解决此案之责任者,因维持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与减少日本直接压迫中国之力量,途径惟在于此。日本一面声明不接受第三者干涉,而一面仍不敢不接受国联之决定,则知日本对于国联,亦甚顾忌也。”(注:《蒋介石致张学良副司令告以对日交涉方针案》,1931年10月6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绪编(一),第291页。此电是在10月6日由外委会讨论提出,以蒋介石名义发出,见中央政治会议特种外交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纪录,1931年10月6日。《文献》,第25页。)可见,外委会依靠国联的原因,一方面是判断国联有可能制止日本侵略,另一方面,中国当时内部分裂,军事力量远逊日本,无力抵抗,为减少日本的压迫,也只好把依靠国联作为解决问题之唯一途径。当时,国际上还有一支与中国东北和日本都有密切关系的重要国际力量——苏联。九一八事变后,国内许多方面提出与苏复交。为此,外委会第一次会议就讨论了对苏复交问题,外委会委员普遍认为:“应积极作与欧美联络之工作……并以对俄复交之空气促其与我接近”,“运用此次自然之空气为策略(与俄复交),而仍以联络英美为目的。”甚至有的委员担心“对俄接近是否失去英美之同情”,会“引起日本之恐怖”等,提出“因日本之压迫而遽然变更既定外交方针实有从长讨论之必要”,对苏外交,“可进行但不必立即实行”。(注:中央政治会议特种外交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记录,1931年9月30日,《文献》,第5-8页。)宋子文在其后对美外交官的接触中就以中国有可能倒向苏联一边的暗示,催促美国对中日冲突立即采取明确的立场。宋子文说,中国人现在普遍表现出对苏联的友好感情,他本人和中国政府对此感到担忧;当然,为了抵抗日本,中国或者依靠自己的军事力量、国联及九国公约签字国,特别是美国的介入,或者依靠苏联政府。(注:《美国对外关系文件》,(Foreign Rela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1931年第3卷,华盛顿1964年版,第104,105页。转引自吴景平《论宋子文的对日强硬态度(1931-1933年)》,《抗日战争研究》,1992年2期,第58页。) 外委会不主张立即恢复中苏邦交,固然有中苏刚刚断交,难以迅速转变政策的客观原因,但更重要的原因是过多的考虑了意识形态问题。(注:外委会委员邵元冲在日记中明确地谈到了这个问题,他写道:“因据驻俄莫代表来电谓,苏俄极盼与我从速复交。众意复交固未始不可,然必附相当条件,如不能为共产党宣传等。”见1931年9月30日《邵元冲日记》,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但无论如何,中苏关系未能在九一八事变民族危机严重之际得到迅速调整,影响了在外交上对苏联这一重要国际力量的运用,则不能不说是一个损失。国民政府只是在依靠国联的方针失败后,对苏外交政策才有所改变。 基于此种认识,外委会副委员长宋子文在第四次会议上,提出分电驻华英、法、德、意、西、波、挪等国公使请其派员调查东省事件真相,并视察日本撤兵情形报告国联以供参考。此前,施肇基曾在国联提议,请按希保成例,派遣调查员,因遭日本反对而作罢。宋氏之用意,与施肇基所提相同,即用国际力量督促日本撤兵。此后,外委会主要成员与西方驻华外交人员一直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在第四次会议上,李石曾等人还提议在海牙国际法庭担任法官的王宠惠立即请假前往英美等国,以私人名义与当局说明东省事件与各国关系之重要,对美国尤须多做功夫。(注:中央政治会议特种外交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记录,1931年10月3日,《文献》,第19页。)对日本,外委会根据既定之诉诸国联方针,决定不采用直接交涉的办法。10月2日,外委会第二次会议议决由外交部电告施肇基:“在日本未撤兵以前,中国不能与日本作任何交涉,即在日本完全撤兵后,中国对日本之侵略与压迫,亦惟有信任国联始终主持公道,以维持世界之和平。”(注:中央政治会议特种外交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记录,1931年10月1日,《文献》,第10页。)不直接交涉方针的采用,一方面反映了外委会对国联的信赖,另一方面也是九一八事变后,中国民众普遍反对直接交涉,主张对日绝交甚至与日宣战之呼声强烈,以致国民党在决策时,不得不对此加以考虑。如外委会在电施肇基不与日本直接交涉的同时,还将上海朱庆澜等的全国民意反对直接交涉的通电转电施肇基,就说明了这个问题。 日本政府虽在国联承诺撤兵,但日本军队却在辽吉继续扩大侵略。10月8日,日军飞机轰炸锦州。日军此举,扩大侵略之意昭然若揭。蒋介石训令施肇基向国联提出再行开会的要求。国联行政院遂于13日提前一天召开大会。施肇基提出请国联引用非战公约与美国合作,要求日本撤兵。日本则加以狡辩,指责中国排斥日货,要求与中国直接谈判,先订大纲协定,然后撤兵。所谓订立大纲,始自日本外相币原10月9日答复中国驻日公使蒋作宾要求日本撤兵的照会。该照会称:“两国间应速协定可为确立通常关系之基础大纲数点。此项大纲协定后,国民感情见缓和时,日军始能全行撤退于满铁附近属地内。”(注:日外相币原复驻日公使蒋作宾照会,1931年10月9日。国民党党史会编印:《革命文献》,第34辑,第904页。)但大纲内容,日方并未提出。日本所谓单独交涉,实为欺骗国际舆论,躲避国际干预,以武力压迫中国让步,获得利益的手段。外委会在接到日方照会后,多数反对直接交涉。但此时日本又在国联声言与中国讨论大纲问题,如断然拒绝,则容易失去国际同情,贻日本以拒绝撤兵之口实。对此,顾维钧认为:日本一面提出先订立大纲,一面扩大侵略,在外交、军事双方并进,着着逼我,我方若不速定全盘方针,拟就具体办法,从容逐步应付,转瞬之间失却国际同情,而形势转趋严重,单独应付更感不易,进退维谷,危险更不堪设想。(注:见顾维钧致张学良电稿,1931年10月14日。《九一八事变后顾维钧等致张学良密电选》,《民国档案》1985年第1、2期,以下所引顾维钧等电文皆出此,恕不一一注出。)邵元冲也认为:“如果此案不日在国际联盟提出,我方应付之道,与其专在彼提案中求补救修正,不如自己准备提出一维持东亚和平之大纲。”(注:《邵元冲日记》,1931年10月16日。)10月15日,国联主席白里安召施肇基谈话,询问中国是否愿俟日军撤退时开始与日交涉,施肇基回答,兵未撤尽及责任问题未讨论以前不能谈判,如撤尽后开谈判,以理事会之参加为条件。白里安谓,撤兵并非以交涉成功为条件,中国将来对日提案允否,尽可自由。不能排除白里安的主张有运用灵活的外交方式解决问题的设想,但白里安却忽视了日本军事侵略威胁下,中国难以与日本进行平等谈判的现实。施肇基将此情况电告外委会,外委会讨论后,多数仍主张以先撤兵为最低限度条件。电施坚持。(注:见顾维钧致张学良电稿,1931年10月16日。)同一日,日本向白里安秘密提出5点谈判大纲。(注:5点谈判大钢是:(一)彼此不事侵略。(二)彼此制止国内敌视行动。(三)日本尊重中国领土之完整。(四)中国确实保护在满州各处居住或经营事业之日侨。(五)在满之中日铁路避免竞争与根据条约之各项路权问题之提议,投票反对(此处似不通顺,原整理稿如此,引者注)。见顾维钧致张学良电稿,1931年10月16日。)可见,无论是争取国际社会同情,还是与日本作针锋相对的斗争,中国都必须认真对待日本大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