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的租赋征收体系中,其主要的内容虽然可以归结为田租、口算赋这两大块,但事实上是多头的。作为农业收益税的田租,原则上按三十税一的税率征收谷物(事实上定额租的可能性极大);作为田租附加税的有刍藁税,除实物以外还可以用粟谷、货币代纳;人头税是按年龄征收货币的口算赋。此外,还有代替徭役的更赋钱、财产税以及其他一些临时课调。汉代的这种赋税体系,到了建安年间曹操执政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按田亩征收定额田租的方法取代了三十税一的定率田租;作为田租附加税的刍藁税消失了;按人头征收的口算赋、财产税、临时课调变成了按户征收的户调;代役的更赋钱也消失了。对农业社会的征收体系就简化成了田租、户调这两大块。建安以后的征收体系,通常被称为租调制。这一征收体系为不久以后成立的曹魏政权及继之而起的西晋王朝所继承,并一直影响到了唐代中期。 从两汉的租赋体系演变为魏晋以后的租调制,这种社会经济制度的重大改变也意味着社会性质的重大改变,这一点通过前人的研究已经越来越明确了。然而,同样是租调制,魏晋时期的租调制与北魏施行均田制以后的租调制,虽然在名称、征收内容等方面看不出有太大的变化,但在制度的理念上却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种租调制历史上的阶段性变化,同样也意味着社会性质在朝着新的方向蜕变。 如果说按一夫一妇(一床)或丁为单位征收租调是北魏均田制以后历代租调制的特征的话,那么,按户征收户调,按田亩征收田租,就应该是魏晋租调制的时代特征。魏晋租调制的这一时代特点,又可以用当时的“九品相通”这一用语将之概括。 “九品相通”也称“九品混通”,是魏晋时期征收户调的一个基本原则。这就是,在征收户调时,对一定范围内的民户进行资产评估,按资产的多寡将民户分成九等,然后再按九等户的上下分担户调的总额。其实,“九品相通”的原则不仅仅只限用于户调的征收,由于评定资产的主要依据在农业社会里应该是田亩,因此,“九品相通”的原则又与土地的审核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因此,通过对“九品相通”的探讨,可以从中发现魏晋租调制的性格特征,并以此来进一步认识魏晋社会的性质。关于魏晋时期的田租,笔者已在多种场合作了探讨(注:参见拙稿《试论曹魏租调制度中的田租问题》,《史林》第81卷第6号,京都,1998年;《再论西晋的占田、课田、租调制度》,《东洋史研究》第59卷第1号,京都,2000年;《论东晋的“度田税米”》,《中国史研究》第8辑,韩国大邱,2000年2月。),限于篇幅,这里不再赘述。以下,我们想通过“九品相通”这一征收原则来思考一下魏晋户调的性质问题。 魏晋户调制的研究及问题之所在 关于魏晋户调制的研究,以往的学者大多将精力集中在这一制度是如何产生的这个问题上,并积累了丰富的成果。不用说,在户调制研究上,这是最重要的课题之一。日本学者野中敬在《魏晋户调成立考》一文中,对上世纪80年代后期为止的主要成果进行了整理和评述(注:野中敬:《魏晋户调成立考》,《早稻田大学大学院文学研究科纪要》别册第14集哲学、史学编,东京,1987年。)。据野中敬的整理,关于户调制的产生,主要有以下三大类意见。 1.主要从东汉末年以来的战乱历史来说明户调制的产生。持这一类意见的主要有松本善海(注:松本善海:《以邻保组织为中心的唐代村政》,《史学杂志》第53卷第3号,东京,1942年。后载其《中国村落制度的历史研究》,东京岩波书店1977年版。)、曾我部静雄(注:曾我部静雄:《均田法及其税役制度》,第二章《晋代土地税役制度》,东京讲谈社1953年版。)等人。 这一类意见认为,东汉末年以来的战乱,导致了人民的流亡和土地的荒废,政府无法彻底进行人口和土地的调查。而与人口、土地相比,民户的调查则相对比较容易。因此,以户为单位的户调征收就应运而生了。 2.主要从制度史的角度来探讨户调制的产生。这一方面的成果主要有唐长孺(注:唐长孺:《魏晋户调制及其演变》,载其《魏晋南北朝史论丛》,三联书店1955年版。)西岛定生(注:西岛定生:《曹魏的屯田制——尤其是其废止问题》,《东洋文化研究所纪要》十,东京,1956年。修订后载其《中国经济史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66年版。)、田中整治(注:田中整治:《关于曹魏的户调制》,《北海道学艺大学纪要》第一部,第九卷第一号,1958年。)、高敏(注:高敏:《曹魏租调制拾零》,《史学月刊》1982年第5期。后载其《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探讨》,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主要内容又见其主编《魏晋南北朝经济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等人的论说。 西岛定生认为,户调源于汉代的口算赋,在征收形式上,以户为单位征收实物绢绵取代了汉代按人头征收货币。从按人头变为按户,这意味着国家对一个一个的人的直接统治,即所谓的“个别人身支配”弛缓了。从征收货币改为征收实物绢绵,则意味着东汉以来货币经济的衰退和实物经济在社会生活中的扩大。 从汉代的赋税体系内部来探求户调制的产生,在这一点上,唐长孺的着眼点与西岛是一样的。但唐长孺更注重被称为“调”的这种汉代的临时征发制度,认为:这种临时性的征发到了曹操时代开始普遍化,吸收了算赋而产生了户调制;户调征收实物绢绵的做法是受到了汉代用布帛折纳算赋的影响;至于放弃人头按户课税,则是由于布帛无法按人头裁断交纳,因此,作为生产单位的户就自然地成了课税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