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杂志《江南》刊登的小说《沙家浜》,把家喻户晓、智勇双全的地下交通员“阿 庆嫂”,描写成了“风流成性、可以令人丧失理智”的女人,她既是伪军司令胡传魁的 “姘头”,又是新四军某部指导员郭建光的“情妇”,郭、胡还联手抗日,等等,不一 而足。据该小说的作者和编者的辩解,他们这样做,一是不满于《沙家浜》原剧中表现 阿庆嫂、郭建光之间的“革命关系”,而要去表现他们之间“人性化”的关系;二是在 小说创作上,他们有自由写作的权利。我认为,作者的这些理由既不合理,又不合法。 说其不合理,是因小说作者既要搬用名著标题,又要诋毁名著内容。小说的题目并非 作者独创,而是搬用原戏剧《沙家浜》的名称。既然是搬用别人的标题,就要善意地尊 重原标题下的内容,这就如同借别人的东西要爱惜使用一样。你在别人的树荫下乘凉, 就不能不爱护别人的树木。这些都是人之常情和做人的良知底线。然而,近年来,个别 人不负责任地解构名著,把一些名著“改编”得面目全非,与原著基本精神大相径庭。 我赞成一些批评者的意见:这种解构名著行为的自身是缺乏创造力的招供,利用名著并 以名著掩盖自己的弱智和无能,更是文明堕落的表现。名著和经典是任何解构都不能摧 毁的,但却把解构者的道德丑陋灵魂暴露无遗。 说其不合法,是因小说《沙家浜》已违反了我国现行民法,以及现代多数国家民法所 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阿庆嫂”、“郭建光”这两个人物,在人们的心目中,已 成了勇敢和正义的化身,从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他们已经成了我们民族精神的象征 。把正义果敢的“阿庆嫂”描写成风流成性的“潘金莲”,把抗日军人“郭建光”描写 成“奸夫”,这就极大地践踏了为绝大多数人心理认同的民族精神,而正是在这一点, 它违反了当代民法“公序良俗”的原则。 什么是“公序良俗”?公序,是指公共秩序,是国家、社会生存、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 序;良俗,是指善良风俗,是国家、社会生存、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或曰某一特定 社会所应尊重的基本伦理要求。当代各国的民法普遍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例如, 《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 。《德国民法典》第138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无效。《日本民法典》 第90条规定: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事项为标的的法律行为无效。我国《民法通 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为现 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由于立法者不可能就损害这一原则的行为一一作出列举式的禁 止性规定,因而在司法实践中,该原则性条款授权法官针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以弥补 立法上强行性和禁止性规定的不足,以禁止现行法上未作禁止规定的事项。 公序良俗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具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 功能,被称为现代民法至高无上的基本原则,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民事活动中认真加以 遵守。作者的创作自由权与公序良俗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说起来很简单,那就是: 你可以坐在屋子里自由地写,但绝不能把你撰写的违反公序良俗的作品去公开发表和四 处散发,你自写、自看、自我欣赏,没有波及社会,没有产生社会危害性,法律、社会 可以不管你;但你若是把违反公序良俗的作品公之于众,那就给社会带来了危害性,为 公序良俗原则所不容,具备了一定的违法性。 现代法律一方面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另一方面又明确规定“权利不得滥用 ”,以防止把权利神圣变成极端个人主义。因此《法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契约不 得损害第三人。《日本民法典》第1条第3款规定:不许可滥用权利。《德国民法典》第 226条规定: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他人。《瑞士民法典》第2条第2款规定:明显地滥用 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过去,我曾从文学艺术与现代法律的思维方式的差异性角度,呼吁“文化人不要成为 最后一个法盲部落”;今天,我不得不再次“涛声依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