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609(2003)09-0030-03 产权是与市场经济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中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实际上是一种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改革,高等教育产权概念也是随着这种市场取向的改革的深入而逐渐被广泛接受,进而推动中国高等学校的产权改革的。然而,由于有关高等学校产权问题的理论和实践准备都极为不足,虽然也有不少学者提出了建立现代高校产权制度是高等学校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的方向,但对于高校产权改革的具体方向和着眼点却不十分清楚,在某种程度上还存在着一些模糊甚至是错误的观点。例如,以往学术界在研究此问题时,多将产权清晰作为高校产权改革的核心和关键,认为只要明晰了高校的产权关系,就可以提高和改善高校的办学效益和经营管理效率。本文将尝试从优化产权结构配置、实现高效运行的高校经营管理结构的角度,提出并初步论证高校内部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应当是高等学校产权改革的方向的观点。 一、高校产权清晰:合理性与欠缺性的再思考 从其理论上讲,现代产权制度具有三大基本特征:即产权结构的多元化、权责的有限性和经济组织治理的法人性。产权结构的多元化不是指经营经济组织的各种权利被分散在多元主体身上,而是指狭义上的财产所有权的多元化,或者通俗地讲,指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权责有限包括权利有限和责任有限两个方面,责任有限是指经济组织的出资人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承担有限的责任。这种有限责任和有限权利是对称的,出资人同样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享有有限权利。经济组织治理的法人性是指经济组织作为—个法人,能够独立地对外承担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经济组织正是依据其法人财产权来对外承担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由此可见,现代产权制度和传统产权制度的根本不同点就在于现代产权制度中的产权关系表现为出资人财产和法人财产的分离,从而导致出资人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的分离。而在传统产权制度的产权关系中,只存在出资人财产和出资人的所有权,根本没有法人财产和法人财产权存在的合理性。如果勉强地把经济组织的经营性财产看作是法人财产的话,结论也只能是出资人财产和法人财产的合一以及出资人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的合一。 传统高等学校的产权制度是一种出资人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合一的产权制度。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政校完全合一,高等学校既是一个行政组织又是一个社会组织,惟独不是—个教育组织;学校虽然也有形式上的边界,但却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边界,这与出资人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是格格不入的。没有现代产权制度下的产权分离,也就谈不上现代高等学校内部的所有权对经营管理权的激励和监督,仅用加强高校内部管理代替高校产权改革来搞活高校的做法也注定是难以奏效的。既然现代产权制度是高等学校产权改革的方向,传统高校的产权制度又根本不适应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那么,中国高等学校的产权改革便成为绕不过去的高校现代化门槛。 所谓高等教育产权,就是对高等教育财产的权利,也就是广义上对高等教育财产的所有权——包括狭义上的所有权(即归属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这样一组权利束。这是—个动态的概念。从其变迁的一般轨迹来看,由于高等教育产权在实际上表现为一组权利束;各种具体的权利可分可合,因此,高等教育产权的变迁主要表现为高等教育产权束的分合关系。从高等学校这种高教产业的具体组织形式来看,不同的学校制度安排,高校所拥有的产权是大不一样的,换句话说,学校到底拥有哪些独立的权利,并没有统一和固定的界线。 从上面对高教产权的定义来看,所谓产权清晰应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在高等教育产业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情况下,在狭义的所有权层次上对高教产权进行界定,根据谁投资谁拥有的原则搞清高教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其二是狭义的高教财产所有权与其他高教产权拥有主体的产权界定,笼统地讲,也就是划分出资人所有权与学校法人财产权。如果以上两个方面的高教产权都界定清楚了,就可以说高等教育产业的产权清晰问题基本上得到了解决。 在国有独资高校的产权改革中,由于政府和学校所拥有的产权模糊不清,人们讨论和实践较多的都是在坚持政府一元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如何在政府和学校之间划分产权。也就是说,我国高等学校的产权改革主要定位在了出资人所有权和高校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的产权清晰上。应当说,这种定位抓住了现代产权制度的核心,因为这是现代产权制度与传统产权制度在管理层次上最根本的不同点。然而,由于我们的大多数高校仍然是国有独资性质的高校,而不是具有多元投资主体的高校,这就使得研究高等学校产权清晰问题的初始条件(或者说前提条件)缺位。在这种情况下,仅靠一味强调和研究产权清晰,虽然也能够解决高校产权改革中的一些问题,但也有一些问题是注定解决不了的。那么,在一元投资主体前提下研究高校产权清晰能够解决什么问题又不能解决什么问题呢?笔者认为,它首先能解决的问题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逐步树立起出资人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的观念,为严格意义上的政校分开打下初步的基础。将政府出资人所有权和学校法人财产权混在一起的模糊产权明晰化,区分政府出资人所有权和学校法人财产权,无论是对政府还是对高校都是一次经营理念和管理理念的更新。当这种两权分离的思想观念真正深入人心时,虽然不一定马上就会在实践中产生实实在在的功效,但至少为这一功效的发生创造了思想条件。况且,两权分离从而政校分开的事实也只有在思想观念逐步解放的前提下,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慢慢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