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610(2003)06-0035-04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兴起了高等教育质量保障运动,并在90年代逐渐达到高潮,许多国家纷纷建立起了自己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根据来自2001年3月第六次世界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大会的消息,世界上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质量保障机构。[1]我国对高等教育质量保障问题的广泛关注始于1999年高等教育大规模扩招引发的人们对于高等教育质量的普遍担忧。现实中关于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人们关注的往往是专门质量保障机构的设立、评估活动的开展、法规政策的制定等显性方面,而关于社会道德和诚信等臆性方面的因素对高等教育质量的影响涉及不多。事实上,由于高等教育自身的特殊性,其质量保障单靠那些外在的努力远远不够,许多内在的隐性因素直接制约着高等教育质量的保障和提高。诚信就是其中—个重要因素。本文拟就诚信机制建设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中的作用进行分析,以期能够对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有所助益。 一、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从政府主导到市场引导需要诚信机制 高等教育引入市场机制是大势所趋。20世纪80年代以来,欧美一些发达国家以及印度等发展中国家都把市场机制引入高等教育领域,进行不同程度的市场化改革。其基本特征可以归结为:对于集权制国家而言,将市场运行机制引进到高等教育领域,改变过去政府单一主导的高等教育运行模式,使市场机制在高等教育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从而增强高等教育的适应性;对于非集权制国家的公立高教系统而言,引入市场机制目的在于改善教育资源配置的有效性,降低教育财政拨款的行政影响,提高高等教育运行的效串和质量,正如威廉斯所言:“市场模式的主要优点是它可以不断地刺激学院和大学,使其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和社会状况。”[2] 进行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首要前提就是要明确质量标准,即什么样的高等教育是高质量的。而大众高等教育质量的多样化和质量评价主体的转变,使质量标准的认可和评判成为一项比以往更软性的工作,需要有相互信任做基础。如此,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才有针对性,才有实际意义。在精英阶段,高等教育质量主要表现为单一的学术标准,是—种学术性质量观。“它具有内适性,强调的是满足高等教育系统内部自我完善程度的要求,反映的是以学术和教师为导向。”[3]而大众时代高等教育质量则首要地表现为“适应性”,即高等教育质量高低的衡量标准主要是“高等教育所提供的教育服务满足受教育者个人的程度,以及所培养的人才满足国家、社会和用人单位需要的程度”。[4]“相对于‘孤芳自赏’的精英质量意识而言,大众化质量评价取向更注重的是社会世俗评价。在它看来,只有尽可能适应社会并满足其需要,才能显示高等教育的价值。”[5]因此,大众高等教育质量认可与评价的主体已经发生变化,教育质量的标准也走向多样化。只有在社会实际工作中具有良好的适应性,只有将诚信机制引入多元主客体评价关系中,才能称得上是并且保证是高质量的教育。 因此,市场机制引入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是高等教育大众化的现实要求。“总的来说,精英高等教育的秩序建立在政府主导或自我约束的基础之上,大众高等教育的秩序则建立在市场协调的基础之上。”[6]“市场竞争机制在宏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为校际竞争;竞争的对象为生源、资源、师资,归根结底是竞争声誉、地位等无形资产,以获得强化名牌效应。反过来,良好的声誉、地位又会吸引更多更好的生源、资源、师源,如此循环往复;竞争的结果是优胜劣汰,优者步入良性循环轨道。”[7] 当然,强调以市场机制作为高等教育质量调控的主导形式,将诚信机制引入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并不是否定政府的作用,而是强化高校自主办学和质量自我保障的能力。事实上,这三者同时存在、各司其职,政府和高校在质量保障中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也要通过相应的竞争机制表现出来。 二、诚信原则是市场竞争中的公共守则 诚信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是当前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司法和教育等活动中日益突显的一条重要原则。从伦理学角度来理解,“诚是指人内在的德性,信则是诚的外在表现。诚信表述的是人们在社会生活的交往中诚实无妄、信守诺言、言行一致的美德”。[8]关于诚信,我国古代孔子、孟子、荀子、朱熹等伟大思想家都有过论述,把它在修身、交友、经商、为政等方面的作用放到一个很高的位置,即所谓“民无信不立,政无信不威”。在现代社会里,诚信原则更为重要。“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信用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基础。到了信息时代,信用几乎是电子商务的灵魂。”[9]有学者从诚信在规范市场主体的逐利行为、保持市场交换的顺利进行以及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三个方面论证了“诚信是市场经济的根基”。[10]可见,诚信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多么重要。 诚信最初只是一种道德上的要求,在现代社会中它已经成为一条法律规则。1896年德国民法典中规定:债务人应依诚实与信用的原则,并参照交易上的习惯,履行给付义务。这是诚信原则第一次成为契约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自此,诚信原则在各国民法中逐步受到重视,并逐渐演变成为现代民法特别是契约法的重要原则。[11]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样,诚信原则已经具有了道德和法律的双重意义。 诚信原则不仅体现在经济领域,在高等教育领域中同样适用。在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我国在高等教育领域也逐步引进市场竞争机制。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著名高等教育学家潘懋元先生就分析了市场经济对高等教育的冲击,认为“市场经济冲击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能够促使高等教育领域引进竞争机制和效益原则,能够激励高等教育不断地自我发展、自我完善”。[12]许多学者也相继对高等教育领域中引进市场竞争机制问题进行分析,直至20世纪90年代末期发展成为关于高等教育“市场化”、“产业化”问题的大讨论。在实践中,高校已经在悄悄向市场靠拢,曾经在美欧等国盛行的高等教育市场化浪潮在我国已经有所体现。政府也正在努力实现自身的职能转变,逐步从原来的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调控,使得高校能够成为直接面向市场办学的主体。这样,在影响高等教育发展的主要因素(政府、市场、高校)中,市场已经是“三分天下有其一”。在业已形成并不断完善的高等教育市场中,诚信原则无疑是一项基本准则。比较而言,如果说经济领域中的不诚信行为给顾客造成的主要是物质方面的损失,那么高等教育领域中缺乏诚信带来的则是人才的浪费,不仅贻误学生个人的一生,而且将直接制约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在高等教育处于社会中心的知识经济时代。因此,无论是高校之间的竞争还是高校内部成员之间的竞争,都必须遵循诚信原则。只有如此,才能够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保证市场竞争机制在促进高等教育健康快速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竞争是市场机制的核心。竞争作用的发挥需要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而规范市场秩序就必须建立一套公平竞争的规则,以规范参与市场活动的各个主体的行为。在这些规则中最基本最核心的就是重承诺、守信用。”[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