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667(2003)10-0077-81 一、终身教职制 终身教职制是20世纪40年代以后在美国形成的一种高校(也包括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现在已在国外高校普遍实行。根据美国高等教育终身教职委员会的报告,被世人所公认的“典型(或标准)的”终身教职制出现于1940年。它以美国大学联合会和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发布的“关于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制基本原则的产明”为标志。[1]终身教职制的形式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作为某种特权的终身教职制 中世纪终身教职制的含义与它在现今的含义完全不同。从总的情况看,大学师生是一个拥有相当特权的阶层,比如在1158年,弗雷德里克·巴巴罗斯大帝就发布了一个公告,声明“到波隆那学习民法和宗教法的学生,可以享受优待。他们可以免除由于某些案件而受的拘留,受教授或主教的审讯而不受市政当局的审讯。”[2]1200年,法国王室成员腓利普·奥古斯都发布了“巴黎大学特许状”,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殴打学生,保护学生财产,禁止虐待学生。”[3]在海德堡大学的特许状里,我们同样发现了大学教师和学生(包括事务员、图书馆员、低级职员、抄写员)享有公民权、豁免权、罢教权、免税权、来去自由以及享受各种福利的规定。[4] 2.作为工作时间之规定的终身教职制 北美的高校最初都是效仿英国和欧洲大陆的,哈佛大学也不例外。1650年它获得的特许状规定,哈佛学院是一所自治机构,由学院监事会、宗教人士和地方当局管理,大学的教师是终身的。[5]但是按照欧洲大陆传统建立的学院很快遇到新的问题。首先是经费问题,由于经费的短缺,哈佛学院无法为在此教学的教师提供足够稳定的工资,因而许多已任命的教师纷纷离开学院,后继者中极少有人工作时间在2年以上。在整个17世纪,哈佛学院从未同时拥有三个以上的教授。其次是管理问题,新大陆的学校由于早期都由外部人士组成的监事会管理,这些监事不了解、不熟悉学校的情况,但对教师的任用握有生死大权,所以,不少学校要求摆脱外部势力的控制,要求学术自由,教授治校。 为了解决这两个问题,有人提出要重新建立教师与自治机构(学校)的关系,基本内容包括契约关系、双边关系、价值互换关系。这种契约关系中首要的核心问题便是“时限”——契约有效的起止时间。 1696年,波士顿地方市政当局起草了一份文件,规定哈佛大学教职员工的任职时间为10年,1697年,地方行政长官I·马瑟提议改为7年。1700年,地方立法机关对上述建议进行了修订,规定哈佛大学教师的任职时间为7年,但可续签任职协议。[6]1716年,哈佛大学通过管理规程,规定所有现任和以后招聘的教师其任职时间不超过3年,经过重新选择可续任。[7]1873年哈佛大学校长埃利奥特(Charles W·Eliot)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说明,并使它在哈佛大学固定下来。这是美国作为工作时间规定的终身教职制的开端。其实,在整个殖民地时代,美国大学对教师的任用原则是“只要言行端庄,教职工可终身聘用。有不法行为者,不忠诚者,不负责者和无能者例外。”内战以后,这条原则改为所有聘任的无时间限制的教授,只有当他们不能履行其职责或行为不良时才被解除职务。但到后来,情况发生了变化。1810年,纽约市政立法机关规定,由学校董事会的董事决定教师的任职及期限,它不再强调教师方面的某些“原因”(如行为不佳、水平不够、身体不好等),也不要求学校举行“听证会”。最后逐渐变为了学校当局有权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解聘教师。 到19世纪,学校董事会解聘教师普遍不再举行听证会。据史料记载,根据对1860~1914年间美国122所高等院校的调查,68次解聘教授中,仅有4次举行过听证会。[8]当然,那时教授的长时间的聘任是普遍现象,解除职务是相当少的。但是,这种模糊的任职制不能对广大教师提供充分的保护。所以,当时所谓的终身教职制只不过是某种理性的向往或过去教职事实的记录,还没有成为一种充分认可的权利。这是作为工作时间规定的终身教职制的实质。 3.作为公正的终身教职制 1913年春,霍普金斯大学18名正教授联合签名的一封信被散发到美国当时最有名的9所大学的教授们手中。该信呼吁成立一个全国性的教授联合会,呼吁学校当局重视教职员的“能力、公众影响和良好声誉”。在此影响下,1915年1月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正式成立。 在随后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开展的活动中,霍普金斯大学提出联合会应该制定关于学术专业人员任职的一般原则以及解除教授职务的法律程序的建议,还建议成立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司法委员会调查和报告大学当局干预教授的自由、不公正地对待教授的学术观点和贬低教授学术地位的案例。霍普金斯大学的第一个提议实质是要由教授们根据自己的利益制定任职原则,力图建立的是一个全国通用的标准管理原则,而不是由学校那些外行(主要指部分董事和校外管理机关人员)根据其愿望制定的每个学校相对独立的管理原则。第二个建议的实质是敦促已有组织的教授成为学校行政管理的监督者、审判者,他们有权参与解雇教授的决策。[9]这就是著名的霍普金斯大学1915年的呼吁(John Hopkins Call),也是后来有的研究者所说的现代终身教职制的开端。 当时影响以公正为核心的终身教职制的因素有4个:一是教职员中政治积极活动家的出现,二是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的学者与富有的校董之间思想观念冲突的增加;三是出现了极为敏感的“公众学术自由人士”的抱怨;四是这些学术自由人士逐步成了学校管理层的一部分。 第一种因素显示了教师的政治意识和社会意识的觉醒,他们把自己的权利、义务、利益等问题打上了政治活动的色彩,为了确保自己的权利,许多教授像政治活动家从事宣传、组织活动一样,为自己的利益而进行不懈的努力,并认为这是属于自己的权利(像政治权利一样)。第二种因素实际上是人文学者与富翁校董价值观念的冲突。人文学者认为自由和民主是人的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权利,教职工是大学中最重要的因素,因而对教职员工的管理应充分尊重他们的意见,而不仅仅从商业目的出发。校董们主要关注的是学校的经费来源,学校的效益,他们政策的出发点是学校的“良好经营”。第三种因素反映了社会和大学舆论的某种普遍倾向,即学术“自由”不够。第四种因素反映了一种新趋势——以学术自由为号召的部分教授进入了学校管理阶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