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作为一类组织,到底应归入哪一部门,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就目前而言,在社会组织的三部门划分当中,人们一般倾向于将公立高校归入第一部门、即公共部门,将营利的民办高校归入第二部门,而将非营利的民办高校归入第三部门。那么,对高等学校的这种组织定位是否合理呢?笔者以为,要想从根本上回答这一疑问,弄清楚何谓第三部门是首要的。 一、何谓第三部门 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是西方制度背景下的产物,最初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学者列维特(Levitt)提出,指的是非公非私,既不是国家机构也不是私营企业的第三类组织。它们所从事的是政府与私营企业“不愿做、做不好或不常做”的事。由于国别、文化的不同,再加之研究视角的各异,这类组织的名称很多,但内涵大致相近。如独立部门、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等。 根据美国学者萨拉蒙的研究,凡是符合以下五个特征的组织可被视为第三部门的一部分:(1)组织性:意味着有内部规章制度,有负责人,有经常性活动。(2)民间性:意味着在体制上独立于政府,既不是政府的一部分,又不受制于政府。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它完全不拿政府资助,或完全没有政府官员参加活动。(3)非营利性:意味着组织的利润不能分配给所有者和管理者。第三部门可能赚取利润,但利润必须服务于组织的基本使命,而不能放进所有者和管理者腰包里。(4)自治性:意味着各个组织自己管理自己,既不受制于政府,也不受制于企业,还不受制于其他社会组织,比如宗教组织。(5)志愿性:意味着参与这些组织的活动是以志愿为基础,但这并不是说组织收入的全部或大部分来自志愿捐款,也不等于说工作人员的全部或大部分是志愿者,只要参与者是志愿就算是满足条件了。 从比较的视角来看,第三部门的特点也非常鲜明。在社会的三部门划分中,政府是第一部门的典范,企业则是第二部门的代表,相比之下,第三部门较为庞大,私立非营利的慈善组织可以说是第三部门的原型。政府作为一类组织,它一方面代表着全社会的福利,另一方面也是权力的中心。为了提供福利,同时也为了政权的维系,政府组织必须以权力的最大化作为组织所要追求的最高目标。与政府相比,企业则是社会发展的经济中心,企业组织所追求的不是权力而是利润。与政府、企业组织相比,第三部门则既不是为了权力而存在,也不是为了利润而生存。相反,必要时第三部门甚至可以不计成本,它所追求的是一种崇高的使命,是一种为公众提供公共福利的使命。简言之,第一部门即政府部门,指以权力为取向的组织集合;第二部门即企业部门,指以营利为取向的组织集合;与之相应,宽泛地讲第三部门就是指政府与企业组织以外的所有组织的集合,这类组织以为公众提供公共福利的使命作为组织存在的主要合法性来源。 二、高等学校属于第三部门 在将第三部门引入高等教育领域的过程中,研究者进行了有益尝试(注:国内从第三部门视角出发对教育或高等教育进行研究,较早的文献见于2001年《高教探索》第3期发表的魏玉、王名的《大学:一种特殊的非营利性组织》;较近的则可见于《教育研究》2002年第2期发表的劳凯声的《社会转型与教育的重新定位》,《高等教育研究》2002年第1期发表的柯佑祥的《非盈利组织视野中民办高等教育的盈利》以及《高等教育研究》2002年第2期发表的邬大光、王建华的《第三部门视野中的高等教育》。)。《高等教育研究》2002年第4期上发表的潘懋元、邬大光、高新发三人合写的《浙江万里学院——一种第三部门高等学校的范例》可谓其中之一。在该文中,作者提出了一个崭新的概念,即第三部门高等学校,并且以高等学校的自治程度和营利与否为标准将所有的高校分为第一部门高等学校、第二部门高等学校和第三部门高等学校。而在《从第一部门到第三部门——论我国公办高等学校转型的制度选择》(注:高新发.从第一部门到第三部门——论我国公办高校转型的制度选择[J].教育研究,2002,(10).)一文中,作者则进一步利用“第三部门高等学校”作为分析工具,对我国公立高校的制度创新进行了探讨。那么,第三部门高等学校这种提法,以及将高等学校分成三个部门的作法是否合适呢? 何谓第三部门高等学校呢?在《从第一部门到第三部门》一文中,作者认为“古今中外的高等教育机构可以按三大部门组织进行分类”。“第一部门高等学校区别于其他两类高等学校的特征是政府举办和行政控制,高校在政府体制内运作”;“第二部门高校区别于其他两类高校的特征是私人性和营利性”;“第三部门高等学校区别于第一部门高校的特征是民间性和自治性,区别于第二部门的特征是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由此推断,其分类的潜在前提可能是,高等学校是三部门以外的独立组织,所谓哪一部门高等学校便是具有哪一部门特征的高等学校。如果这样,高等学校作为类组织自身还有没有特征?如果有,它的特征是什么?在三部门分类中高等学校真的能够独立吗?反之,如果这一前提不存在,而是承认高等学校属于第三部门,那么第一部门、第二部门、第三部门高等学校是不是可以分别表述为:具有第一部门特征的第三部门组织、具有第二部门特征的第三部门组织和具有第三部门特征的第三部门组织。如果这种表述成立,那么政府组织与企业组织是不是也可以再分为三个部门?如果按这种方式分,第三部门理论意义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