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法治国家中具有代表性的公立高等学校与政府的分权理论主要有以下三种:(1)公务分权理论。所谓公务分权,是指国家和其他权力主体以公务为基础的分权形式,它与以地域为基础的地方分权一样,都是对中央集权的一种限制形式。法国高等学校与政府的分权就是建立在公务分权理论之上的。自1968年之后,法国高等学校的公务逐渐向专门的科学文化和职业公务法人转化。在公务范围内,高等学校享有行政法上的自治权力,可以自主就这些公务做出决定并执行。政府的权利是进行行政和财务监督,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2)间接行政理论。德国行政法将行政划分为直接行政、间接行政和委托行政,其划分的依据在于行政承担者的不同身份。德国高等学校与政府分权的理论依据即在于这三类行政的划分,而高等学校一般被认为是间接的行政承担者,间接行政理论是其主要依据。德国联邦《高等教育法》将高等教育的事物分成三部分:一部分属于政府(州)的事务:一部分属于高等学校自己的事务,还有一部分属于州政府和高等学校协作的事务。(3)学术自由理论。美国高等学校与政府分权的理论基础是学术自由。学术自由或大学自治使得高等学校能够自由地对教育的事务做出自己的决定,当政府侵犯其学术自由权时,高等学校得以学术自由或大学自治为由进行对抗。笔者认为,相比较而言,德国有关三个行政划分理论对我国有相当适应性,我国应深入研究其内涵,在高等教育法中不仅要规定高等学校自主的事务范围,而且要明确政府的事务范围与政府协作的事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