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667(2003)08-0021-25 美国联邦政府与高等教育的关系是异常复杂的,它们之间有支持与被支持的一面,但也有控制与反控制的另一面。这种控制与反控制之争在认证领域中尤为激烈。 一、高等教育认证制度的自我管理 认证制度是高等教育内部的质量保证机制,因而高等教育内部就要对其进行协调管理。1949年,“全国认证委员会(the National Commission on Accrediting,NCA)”成立,其目的就是对全国的专业认证组织进行协调管理,为认证活动建立必要的制度规范。同年,“全国区域认证机构委员会”(the National Committee of Regional Accrediting Agency,NCRAA)召开第一次大会,这标志着各区域性认证组织之间在政策原则与操作程序等方面寻求共同和一致的开始。NCRAA是由各区域性院校认证机构共同组建的,每年都要公布所有区域性认证机构认证的院校名单。1949年以后,美国全国的认证活动逐步走向正规化和制度化。1964年,NCRAA改组为“高等教育区域认证委员会联合会”(the Federation of Regional Accrediting Commissions of Higher Education,FRACHE)以更加有力的加强区域认证组织间的协调。1975年,NCA与FRACHE合并成为“中学后教育认证委员会”(the Council on Postsecondary Accreditation,COPA)。COPA负责全国认证机构(包括区域认证机构和专业认证机构)的认可、协调并服务于认证机构,代表认证机构与政府交涉协商。COPA在1993年底自动解散。1996年3月成立一个新全国性认证协调组织“高等教育认证委员会”(the Council for Higher Education Accreditation,CHEA)。CHEA作为美国高等教育认证的首席总代表主要负责全国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这包括区域认证机构,单一目的的全国认证机构以及专业与职业认证机构,负责专业与职业认证的ASPA于1997年并入CHEA)。同时CHEA还作为认证的信息中心大力宣传认证,作为调节者解决认证中的矛盾,作为认证的商讨和研究部门不断提高认证的质量。 二、联邦政府对高等教育认证的控制措施 联邦政府真正对高等教育认证着手进行控制是在二战以后。联邦政府对于高等教育认证控制是逐步的,且力度不断增强。 1952年,国会通过了旨在杜绝滥用《退伍军人法》(CI Bill)有关条款的《公法82-250》(Public Law82-250),其中的253款要求美国教育专员(the U.S.Commissioner of Education)公布一个全国认可的认证机构名单。当年教育专员公布了一个列有28个认证机构的名单。这一名单照搬了NCA认可的认证机构的名单,只是另加上了各区域认证组织的名字。直到1968年,教育专员照搬NCA认可的认证机构的名单的被动做法有了改变。这一年,美国教育局(the U.S.Office of Education)中设立了“认证与院校资格工作班子(Accreditation and Institutional Eligibility Staff,AlES)”同时建立了顾问委员会,公布了一套认可标准。这标志着联邦政府积极参与认证机构管理的开始。联邦政府很快开始了认证机构的评估认可工作,并规定获得其认可的认证机构所认证的院校才有资格参加联邦资金项目。[1] 1972教育修正案(The Education Amendments of 1972)颁布。该法案集中反映了50、60年代高等教育扩展的现实需要,正式将高中以后的所有形式的教育都纳入中学后教育的范畴并予以大力支持和鼓励,也就是从官方的角度,承认了传统高等教育(指颁发学位,以全日制高中毕业生为对象的大学和学院)向中学后教育的扩展。此时,不但传统的颁发学位的高等教育机构开展了许多非传统的,与学位无甚关系的教育活动。同时,大量非传统的高等教育机构(针对各种年龄的学习者,有各种不同目的的院校专业,如各种职业学校,技术学院、远程大学等)蓬勃兴起,并且也开始给学生学分并颁发学位。这一时期的高等教育机构非常复杂,从水平上讲,有研究生教育,有本科教育,有专科教育,还有非学位教育;从治理上讲,有公立的,有私立非营利的,有营利的;从定位上讲,有普通文理科院校,有专业和职业院校;从组织上讲,有单一目的的,有综合目的的,有独立的,有附属的。另外,其他许多非教育目的的社会组织,如政府,工商业、工会、教堂和自愿组织等也为了自身的目的而进行教育和培训活动。[2]如何评价和保证这些非传统的院校和教育活动的质量,成为认证制度面临着的巨大挑战。而这期间保护教育消费者权益运动全面展开,联邦政府为此专门出台了一个题为《保护教育消费者权益的联邦政策》的报告,还进行了一系列相关研究。这对高等教育认证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新形势面前,高等教育认证显得力不从心,联邦政府则跃跃欲试,于是对高等教育认证的控制逐渐深入到认证制度的内部,对认证的具体操作进行修改以为其自身的目的服务。比如,美国教育局就强行要求认证机构增设准认证资格(pre-accreditation)或初始认证的候选资格(candidate status),与认证资格一起同作为获取联邦资金条件。另外,教育总署对认证机构的认可标准也增加了一些细致的规定,这涉及到认证机构内部组织的构成,比如,对认证委员会中的公众成员的数量和性质都做了规定。[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