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成本是教育经济学研究的重要课题,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是政府、学校、学生和家长都很关心的问题,本文就此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 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是指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分担高等教育成本的教育资源配置机制。在我国的公立普通高等学校,政府采用拨款方式分担高等教育成本,企业以纳税方式分担高等教育成本,而学生个人则以交学费的方式分担高等教育成本。高等教育为什么要实行教育成本的分担?进而如何确定国家、学生个人分担高等教育成本的比例?这既是理论问题,又是社会所关注的重要问题。 根据经济学界公认的公共产品理论,依据产品或服务在消费上是否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将其分为私人产品、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公共产品应由政府提供,私人产品应由市场提供,准公共产品应由政府与市场共同提供。高等学校提供的是一种高等教育服务,其直接产出是学生的知识、能力的增进,思想品德修养的提高,或者说是人力资本的形成。这种直接产出是教师与学生共同劳动的结果。高等教育服务在消费上一方面具有竞争性,在既定的高等教育机会下,一个人受了高等教育就减少了他人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或者说,在既定的高等教育投入下,增加一个人高等教育的消费其边际成本为正。另一方面它又具有排他性,高等教育消费的非整体性,使其消费在技术上易于分割(如招生指标确定、考试筛选、交纳学费),可将一部分人排除在高等教育消费之外。但是,高等教育具有巨大的正的外部效益,如可以推动经济增长,改善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可以使社会物质与精神文明大大增进等。因此,高等教育既不是消费上具有完全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私人产品,也不是在消费上完全不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公共产品,它兼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成分,因此它属于准公共产品。既然高等教育属于准公共产品,政府、企业、个人(受教育者)应共同负担其成本,即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企业、个人三者应是高等教育资源负担的主体。因为企业对高等教育的投资主要是通过纳税方式进入各级政府,从而形成政府对教育的投资,所以,在研究我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比例时,重点是分析研究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分担结构。从资源供给主体的角度分析教育资源来源时,各主体遵循的原则有两个:一是受益原则,二是能力原则。受益原则要求得到教育利益的各方都要负担教育成本,受益多者多负担,受益少者少负担,没有受益不负担;能力原则要求能力强者多负担教育成本,能力弱者少负担教育成本。这两个原则具有统一性,缺一不可。 二、国家分担高等教育成本比例 当今世界各国公立高等教育经费都是以国家为主要来源,也就是说各国政府是公立高等教育成本的主要分担者。我国建国以后,高等教育经费由国家全额拨给,政府承担着高等教育的全部成本。1989年起我国高等学校开始收取学费,1997年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并轨,目前学生个人已分担了相当部分的教育成本,而且国家对学生分担高等教育成本的比例已有明确规定。这时关于国家分担高等教育成本的问题也开始为人们所思考和重视。曾经有大学生向校方提出询问,我们的学费用到哪里去了?这说明,作为高等教育成本承担者一方的学生已开始深层思考高等教育成本分担问题。在我国,国家应分担多少高等教育办学成本,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我们想从我国高等教育经费投入政策及近几年来高等教育投入状况,分析国家分担高等教育成本的问题。 199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它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并进一步明确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保证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即“三个增长”)。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3年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明确提出“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本世纪(20世纪)末达到4%。”“要提高各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全国平均不低于15%。”的要求。由此可见,我国政府分担高等教育成本的责任和奋斗目标是明确的,可以称之为“三个增长”和“两个比例(4%、15%)”。以上法规和文件为我们分析国家分担高等教育成本的问题提供了依据。 长期以来,我国的教育发展只有数量规模,而没有相应的条件和投入保障机制。现在我们国家能以法律形式明确教育事业经费的投入责任,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法律是国家最高意志的体现,国家对教育投入的法律规定既是进步,也是我国80年代以来政治、经济、科技、教育体制改革实践的结果。 1.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是国家分担高等教育成本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