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的教育开放度更大了,不仅要面向国内社会主义市场,而且要面向经济全球化市场。中外合作办学事业也将更加蓬勃发展。但在新形势下,在中外合作办学中,维护国家教育主权是一个严肃而艰巨的任务。教育主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是每一个主权国家都必须坚决维护的基本权力。为了在中外合作办学中更好地维护教育主权,而又能促进合作办学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准确地弄清楚教育主权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其中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弄清教育主权与教育产权的关系与区别,对教育主权重新审视并加以界定。只有从理论上分清了教育主权和教育产权,我们才能更好地运用像WTO这些世界组织的规则、规范和运作方式,以及各参与方在这个组织内的权利和义务,并以此制定本国相应的法规和制度,在合作办学中既维护国家教育主权,又明确教育产权,这样才会有利于合作办学的发展。 一 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WTO),并对教育服务贸易做出了部分承诺。承诺的具体内容如下:除军事、警察、政治、党校等特殊领域的教育和义务教育之外,我方在初等、中等、高等、成人及其他教育服务等5个项目上做了承诺,允许外方为我提供教育服务。在教育服务提供方式上,按《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规定,主要有四种提供方式,即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对这四种方式,中国有的承诺,有的不承诺,有的承诺而有所限制。具体说:对跨境交付的教育服务(主要指网络课程付费)未做承诺,也就是不准任何方式的准入;对境外消费的教育(主要是出国留学)承诺而不做限制,让我国的学生将有更多的机会赴国外留学,也将会有更多的国外学生来我国学习,这不但可以加强国际人才的交流与合作,而且可以为我国培养更多的国际型人才,并且还是向国外传播我国优秀文化的重要途径;对商业存在(指外国在中国办学),只承诺中外合作办学,而不一定给与国民(同等)待遇;对自然人流动,只承诺具有一定资格的外国人应中国学校聘用或邀请,可以来中国提供服务。 在四种服务提供方式中,最为复杂的是商业存在中的中外合作办学的问题。1995年,中国政府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颁布了《中外合作办学暂行条例》,这对推动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和规范合作办学事业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中国加入WTO后,显然有些规定已不适应新的形势需要。而合作办学在入世之前已大最涌现,入世之后发展更快。截止2002年12月24日,我国已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657个,其中经国务院和教育部批准的、可以授予学位的合作项目有95个。我国有26所大学被国外大学授权开办MBA,我国还与欧洲在上海合办管理学院等。合作办学对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所带来的益处是很明显的: 首先,中外合作办学不但可以使我国的高等教育投资主体多元化,更重要的是我国可以成建制、成系统地引进国外先进的国外名校、名学科、名专业,让我国的学生不跨出国门就可以得到留学的某些受益,为我国培养熟知国际经贸活动规则和文化教育交流惯例的国际型人才,使我国高等教育能更好地培养国际竞争人才。其次,国外高校在课程设置的国际化、教学管理人员的招聘国际化及其在开拓国际市场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这些经验将通过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引入我国,成为我国高校在改革管理体制和教学的方式、方法等的一个强大的推动力,会促使我国的高校改革内部管理体制,在专业、课程的设置,新型人事制度的形成以及科研资助等方面与国际较好衔接。第三,由于中外合作办学的存在,将有越来越多具有专业知识的高级人才进入到合作办学机构就业,他们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国际交流的机会,这将为我国培养出更多的国际化人才。 但是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入世以后,西方高校凭借其资金、人才以及良好的国际声誉纷纷抢滩我国教育市场,在中国设立合作办学机构。他们将会抢占一部分国内教育市场,使一部分高校的优秀生源和其他方面的流失。而在目前条件下我国高校要开拓国外教育市场还有相当难度,也不可能大规模地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因此在合作办学这一方式上,我国高校明显处于劣势地位。而且,随着教育市场的进一步开放,西方的价值观和不符合国情的文化观念也容易渗透进来,使教育领域维护教育主权、维护中华优秀文化传统以及反对西化、分化的任务将更加艰巨。 因此,非常有必要根据新的形势制定新的条例。(可喜的是2003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草案)》已经由国务院审议通过,即将公布实施。)根据我国加入WTO后,对教育服务承诺的具体情况和GATS的有关规定和规则,处理好教育主权与教育产权的界定,分清教育主权和教育产权的区别和联系。这样,我们才能在合作办学中,既维护国家的主权,又明确产权归属,使之有利于合作办学的发展。具体说要处理好几个关系:1)处理好维护国家教育主权与提高我国教育国际化水平的关系;2)处理好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与防止敌对势力利用教育交流进行政治、宗教、文化等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3)处理好促进我国教育事业发展与适应世贸组织游戏规则的关系。这里存在许多具体的政策问题。例如,中外合作办学,已承诺外国可以拥有51%以上的股权,教育不同于企业,外国人控股是否会产生侵犯中国教育主权的问题,抑或外国人的控股只是教育产权而不是教育主权问题?又如,合作办学的营利问题,税收问题、投资收益的外汇问题这些将经常发生的具体问题。如此等等,而这些理论的或实际的问题,都直接或间接与教育主权与教育产权的界定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