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169(2003)01-0054-03 一、观念误区:高等教育的学费就是高等教育产品的价格 在高校实行收费政策的今天,经常会听到这样的议论: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理应收费。学费就是高等教育的价格,就应由人才市场的供求关系来形成价格(即收费标准),也就是说高等教育的收费收取多少,应完全交由市场来决定,随行就市。这种观点在某种程度上,滋生了一些地方的高收费与乱收费,对高等教育的收费管理危害极大。然而,在这种观点的背后实际上是有理论在支撑着,那就是在高等教育经费严重短缺的背景下出现的“教育产业化”与“教育市场化”理论。 主张教育产业化的观点认为:按照本世纪英国统计学家克拉克的产业结构分类,教育属于第三产业。既然作为一个产业。那么它就必然有经济活动,必然要与其他产业和部门之间发生经济联系,而这种经济联系的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是应通过等价交换来实现。将教育部门的产品(毕业生)作为商品在市场销售,一切需求的产业和部门都应相应地等价付费给教育部门和学校,教育部门和学校由此获得教育投入。如此循环,就可彻底摆脱教育经费严重短缺的难题。 主张教育市场化的观点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应建立教育市场,尤其是高等教育市场。在教育资源极为稀缺的情况下,通过市场(价格-学费)来调节教育供求,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 其实,无论是“教育产业化”还是“教育市场化”,在现实中不仅会有危害,而且也是行不通的。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将高等教育完全产业化或市场化。在理论上,它们也存在着严重的缺陷。首先,克拉克将教育划入第三产业,这主要是从社会分工与社会交换的角度提出这种划分的,但他并没有说每个产业与部门之间的经济活动联系一定是市场的等价交换原则。其次,即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业部门之间的联系实际上也仍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方式,并且有着一定适用范围界限。一种是等价交换的市场经济方式,通过其产出的市场销售获得其维持和扩张所必需的投入,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经济部门就是如此,如工农业等;另一种是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主要是财政再分配实现,其投入通过政府向纳税人征税和财政预算分配获得,一切由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非营利部门就是如此,如国防、安全、教育等部门。除这两种方式外,还有两种方式的混合形式,以一种方式为主,另一种形式为辅。再次,高等教育的学费不是高等教育产品的市场价格。这是因为教育不具备市场化的条件,一是教育是非生产部门和非经济部门;二是教育属于非营利部门,它提供的是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而不是私人产品;三是按一般的经济理论,市场价格由成本与利润构成,受市场供求关系而形成,反过来价格又会影响供求关系。但教育是非营利机构,不存在利润问题,高等教育的学费只是教育成本的一部分补偿或分担,因此学费绝对不是高等教育的产品价格。高等教育的供求关系受到经济、政治、科技、文化、传统等多种因素影响,并非学费能够影响的。最后,如果把学费当作教育价格,完全由学费来调整教育供求,在教育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严重后果。一是会造成教育机会新的不平等,有可能形成“教育是富人的特权”的事实。二是会不排除部分学校为了单纯增加学费收入,而不顾自身条件,在招收规模和某些专业上盲目扩张,造成教育总量与结构的失衡及教育质量的下降,导致文凭的商品化。 二、操作难题: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虽然,高等教育收费并不是教育产品的价格,但它绝对是教育成本的一种分担或补偿。既然如此,收费按什么标准去收这一问题就被提了出来:高等教育要收费,要弥补教育成本,那么应该弥补多少的教育成本? 在原国家教委1996年下发的教财101号文附件《高等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首次提出:高等教育学费标准可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2000年教育部又以[2000]教电188号文专门下发了《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这一文件成为当前我国高校收费的指导性文件。文件明确规定:(1)学费标准应依据高等学校年生均日常运行费用、财政拨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确定。(2)用于确定收费标准的高等学校年生均日常运行费用包括以下项目:学校教学和管理支出的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在编教职工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和实行后勤社会化的所有服务性支出。(3)高等学校的学费占生均日常运行费用的比例按25%掌握,未达到25%的可提高到25%。(4)不同地区、不同层次的学校、重点学校和一般学校,同一学校的不同专业的学费标准应有所区别。(5)制订和调整学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提出方案,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共同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由此可见,对于上述的问题,文件作了非常明确的回答,收费政策制订的标准依据是生均培养成本,学费弥补生均成本的比例最高不超过25%。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又遇到不少新问题: 一是文件中虽然对生均培养成本的口径作了明确的界定,并且承认不同地区、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和不同学校的生均培养成本会有所不同的现实,并据此确认学费的不同。这无疑非常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然而,很明显,这里的生均培养成本是作为“个别地区的生均成本”而提出的,是一种“地区限制下的专业、层次和学校同一”的“生均培养成本”。因此,学费带上了地区、专业、学校的定语,如“北京市2000年某某大学管理工程专业学费”。 这就会出现这样的一个问题:各地区确定生均培养成本按什么去测算,是按最好、最大的学校去确定,还是按最差、最小的学校,抑或整个地区的全部平均呢?很显然,对于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信息的获得,存在着一定的不充分性。现在的政策好像是一般学校与重点学校的学费允许有所差异,也就是说国家承认了学校培养成本上的差异。但问题是,真正高水平高质量的大学,国家投入较多,其生均培养成本肯定比一般水平学校要高得多,现在的收费差异能够充分体现这种“优质优费”吗?并且,在现在“生均培养成本”信息披露不充分和收费审批权下放的情况下,一方面就有可能出现相似地区一般院校与名校收费标准相差无几的情况,另一方面由于“教育的卖方市场”存在,更有可能出现同一地区重点学校的学费弥补其生均培养成本的程度低于一般甚至民办学校,即质量和办学条件越差的学校,从学费收入中得到的补偿(收益)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