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等教育产出的几种不同观点 (一)产品观 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高校的产出是人才或高校的产品是学生,高校适应市场的需要就是适应人才市场的需要,也应“以销定产”。它们将高校与企业进行类比,认为教育与企业具有许多相同的特征。“企业有产品开发目标,教育也有人才培养目标;企业要引进原材料,学校要招生;企业有生产过程,学校也有教育教学过程;企业有产品监控,学校也有考试考核;企业有产品售后服务,学校也有毕业生就业的信息反馈。”某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很早就提出“教育是教育企业”,“学校是一所教育工厂,产品是学生,培养高质量、适销对路的人才是学校求得生存、获得发展的根本。”它们把学校当做一个大型的“教育超市”,学生是“上架的人才商品”,教师是加工、营销人员[1]。这些思想是典型的产品观的反映。 (二)服务观 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高等教育的产出是教育服务,人才不是高校的产品。“教育行为是劳动者教师(教育工作者),向社会、家庭或社会个体提供用于提高或改善人的智力素质和思想观念素养的非实物社会成果,它与演员、医生、导游、售货员一样,提供的是服务消费品,是以教师的备课、讲授、辅导、批改作业等一系列循环工作为典型内容的教育服务,教育服务是教育劳动者向社会或家庭提供教育机会的复杂劳动。”“教育服务消费品的生产者是教育工作者,他们通过消耗智力和体力,生产出适合不同教育对象需要的,有多方面性能的教育服务消费品。教育服务消费品的消费者是受教育者。他们通过听课、思考、消化来获得各种知识,实际上是消费了各种性能的教育服务消费品。”[2]他们还指出,教育劳动、教育劳动产品与教育劳动产品的消费后果是有区别的,不能将三者混为一谈。服务观认为学生是顾客,是教育服务消费的主体,他们有权选择学校、专业、课程及任课教师等。近年来,推行的学分制、弹性学制正是这种思想的集中体现。 (三)系列产品观 系列产品观认为,高等教育产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既有服务性的成分,又有产品性的成分。“高等教育所提供的产品有两个基本含义。经济学和教育经济学将教育供给所提供的服务作为一种产品,这种产品主要包括知识本身、知识的加工与传授活动,以及为学生学习提供的其他服务等,我们称之为教育服务;教育学和教育管理学则将学生体力、智力、技能的增加,即人力资本增加部分看成是高校的产品,这里称之为学生产品。”[3]高校通过教学活动,向学习主体学生提供教育服务,这时教师是服务的生产者和传递者,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是服务中介,高校是生产厂家。同时,学生为了完成学业,也要利用高校所提供的这种服务,也就实现了对服务的消费,也就成了消费者。因此,教育服务就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产品。 高校对学生提供服务产品,但是并没有停留在教育服务上,而是通过对学生的“加工”增加或提高了学生的智力、体力、能力、素质等,将教育服务转化为学生的人力资本。因此教育是一种人才或谓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其产品就是学生产品。高校对学生提供教育服务产品,向社会提供学生产品,双重产品构成了高等教育复合产品形态。教育服务对学生来说是一种消费品,其消费者就是学生;学生产品的顾客是社会,生产学生产品要消费教育服务,因此,教育服务是生产过程中的中间产品。教育服务和学生产品是教育的系列产品,从某种形式上也有主次性,教育产品的主次性与教育的本质功能和附加功能是不对应的,而是由需求决定的,它随着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不同阶段而有所侧重。他们还认为,将教育服务与学生产品割裂开来对待,或强调其一、忽视其二的单一产品观念是片面的,建立教育服务与学生产品系列产品观,才是对高等教育产出的正确认识和理解。 (四)双重产品观 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教育产业的产品是教育服务,而教育的产品是学生。“教育产业的产出和教育产品是两个密切相关但又不相同的概念,属于两个范畴。教育产品是第二种生产的产品,即个人的知识、技能、各种能力和精神生活的收获,是个人的发展,或者劳动力价值的提高,总的来说,是人的培养、人的成长。而教育产业产品,则是教育劳务。因为教育劳务是为实现教育任务、为教育活动提供的劳务,所以教育产品是教育产业产品的间接产品,不属于教育产业。教育产业无权销售教育产品,更无道理把接受教育作为教育产业加工的原材料或半成品,用以交换兑现。而教育劳务恰是为教育产业所有,是产业生产用以与社会交换的惟一产品,是产业的产出。”他们认为,教育产业产出和教育服务其所有权属于学校或教师,而教育产品的所有权则属于受教育者自身[4]。 二、高等教育产出观的分析评价 高等教育产出的产品观、服务观、系列产品观以及双重产品观,不仅在高等教育产出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看法,而且在教育价值观、高校服务对象及主导市场等方面存在诸多的差异。兹比较如下: 上述高等教育产出观中,产品观是一种较为流行的观点,其主要缺陷是:(1)注重教育的效果,而忽视教育的过程;(2)将学生当产品,漠视其主体地位,管理模式僵化,方法简单。我们认为人才并不为高校所有,高校并不能像生产企业拥有自己的产品一样拥有人才,高校与用人单位之间也不存在真正的交换关系。人才市场上,供求双方是人才与用人单位而非高校与用人单位。“任何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所培养出的毕业生都不可能成为学校的产品。学校任何时候都无权将学生作为自己的产品进行变卖、奉送。同时,在校学生也不是学校的财富,不可能作为‘半成品’而抵押‘贴现’。进一步而言,倘若把教育产业产品理解为是人才,那么我们就无法解释学生交费受教育这种经济事实,因为学生总是不会交费购买自己。事实上他们交费的目的是为了购买教育劳务。”[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