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08;G40-0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870(2002)04-0011-0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成就,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高等教育的发展。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国内高校已经逐渐分化为三大类型,包括公办高校、民办高校和混合型高校,其中民办高校又分化为非营利性与营利性两类。然而,与多种所有制相适应的多元化投资体制尚未形成,公办学校缺少办学自主权,社会力量投资民办高校的积极性不高等,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高等学校的产出与投入机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作为独立法人实体的高等院校未能成为自主的融资主体。因此,我们认为高等教育投资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在于落实高等学校产权,明晰各产权主体利益。 一、明晰高等学校产权的意义及作用 高校产权指的是高校的财产权利,它是由高校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利所构成的一组权利束,其基本内容包括产权主体对财产的权力或职能以及产权对产权主体的效用或带来的好处,即权能和利益两个部分。它们分别回答了产权主体必须干什么、能干什么,以及产权主体必须和能够得到什么,从而使高校各产权主体经济行为的外在效应内在化。产权之所以在高校办学活动中必不可少,是因为明晰产权在高等教育投资体制运行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所谓产权明晰,它指的是产权归属主体的明确和财产权内容的明确,以及权能量度、范围的界定[1]。高校产权主体的明晰是一个广义的范畴,具体来说有两层涵义:即在一级层面或整体上做到所有权、占有权、收益支配权、使用权等四个大权利的合理分割与重组,保证产权的充足权能;在二级层面上,做到各产权要素内部的相对完整,以便产权分割和重组的各产权要素能独立发挥作用,也就是说,在高校产权实现过程中,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关系是清楚的。这两个层次产权清晰对于我国高校投资体制改革和实现融资结构多元化及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都有极为重大的现实意义,忽视其中任何一个层次都是片面的,都不能实现我们的改革目标。 1.高校产权的明晰具有界定教育资源归属的功能。从法律上说,产权概念的核心内涵就是财产所有权(owcrship),即主体对于客体“绝对的”支配权、财产的最终归属权。产权的这种排他支配使用权的明晰使财产主体得以人格化,从而有效地排除财产所有权和财产运营中一些非主体因素及非经济因素的干扰,为财产运作提供了权利基础:一方面防止高校国有资产的流失,另一方面提高社会力量投资教育的积极性,再一方面明确教师和学校对知识产权和智力股份的权利。 2.明晰高校产权具有激励和规制产权主体经济行为的功能。产权关系归根到底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其本质特征是财产主体责权利的有机统一。产权的明晰使产权主体因责、权、利的明确而必然使外在的责任内在化:所有权的明晰确立了产权主体的义务,收益权的明确更是增强了其主体运营财产的动力。产权这种责、权、利的有机统一,使高校各产权主体因拥有“全权”、“全利”和负“全责”而在办学和管理活动中表现出高度的自主经营的积极性,也有利于产权主体从长远利益考虑,避免一些短期化行为。明晰产权同时也意味着对财产实际占有主体进行了定位,并对其拥有的权限进行了界定,使高校法人实体经营权与投资主体所有权相分离,赋予高校管理者以必要而充分的占有权能,从而对高校举办者、经营者和管理者之间的行为磨擦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也具有协调功能。 3.明晰高校产权具有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使资源高效利用的功能。高等教育在我国是一种稀缺的资源,充分挖掘其潜能,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对于解决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所面临的主要矛盾意义重大。高校产权的明晰不仅有利于整合各种社会教育资源,也有利于提高高等教育公共财政使用效率。一方面,产权的可转让性能使高教资源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在全社会自由流动,而不局限于公有或民办的所有制形式范畴,使有限的高等教育资源得到最佳的配置效果;另一方面,产权的可分解性使同一资源能够满足不同的主体在不同时间的不同需要,为高校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有效分割提供了理论和实践上的基础,改变了国家过去对高等教育大包大揽和教育资源极大浪费的局面,增加了资源配置的灵活性和效率。 二、高校产权界定与高校产权利益主体的明晰 明晰高等学校产权,就必须界定高校各产权主体。所谓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2]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刘诗白曾从两个方面对其涵义作了论述:一是指各种主体财产权限的科学界定,包括主体拥有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的明朗化和量化;二是通过法制化将产权加以硬化,从而使现实的财产关系具有完备的法权形式,也就是说将体制改革所带来的主体占有、分配关系的变化,通过立法、司法的强制力来加以维护,即“硬化”,使之成为具有现实意义的财产。[3] 在我国高校的长期产权实践中,公办高校产权的归属既完整而单一,又不完整而模糊。一方面,国家作为投资主体享有高校全部所有权;另一方面,公办高校除了归国家所有以外,它的所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处分权等往往又是没有明确的相应主体在承担,具体表现为长期存在的两个“不到位”:一是高校资产的所有者职能不到位,即缺少具体、明确的机构承担高校资产所有者的职能,从而在资产处置、对外投资等体现所有者职能的重要问题上,普遍存在政府机构多头管理、职能不清的现象。二是高校作为法人实体,法人财产的主体地位尚未明确,没有建立相应的法人财产主体行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