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519(2002)06-0001-08 一、学术自由合法性的传统论证及其批判 学术自由是高等教育的“要塞”,是推进知识增长和学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前提,是界定学术活动的职业特性、确认学者身份特征的首要标志,更是学者独特生活方式的核心内涵和思想精髓。因此,约翰·S·布鲁贝克强调,“破坏学术自由的权利完全可以说就是摧毁它(指高等教育——引者注)的权力,这并非危言耸听。大概没有任何打击比压制学术自由更直接指向高等教育的要害了。我们必须不惜一切代价防止这种威胁。学术自由是学术界的要塞,永远不能放弃。”(注:(美)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87.55.) 但是,在寻求学术自由的合法性以明证、保护这一“要塞”的过程中,大学本身以及学术自由的信奉者们主要是从两种现在看来并不十分成功的角度嵌入:一是把学术自由当作一种信仰;二是把学术自由当作一种工具。 在第一种论证逻辑中,论者常常把学术自由当作一种在学者群体内部通过口传心授所建立起来的信念或信仰,当作一种学者同行之间彼此传诵并且祈望外界也对此表示认同的“意识形态”,学术自由的合法性是而且仅仅是在被言说的过程中获得的。如果从语用学的角度审察这种逻辑则可以发现,言说学术自由的发话者是以知者的身份将被谈论的第三者(即学术自由)向受话者传递。在这个传递程式中,一方面,被谈论的第三者因在“发话——受话”活动中被谈论而自然地获得了合法性;另一方面,受话者也因参与了第一轮“发话——受话”式传递活动,自然地拥有了向以后的受话者进行言说的权力以及运用言说论证被谈论对象的合法性的义务(注:(法)让—弗朗索瓦·利奥塔尔.后现代状况——关于知识的报告.北京:三联书店,1997.43-45.)。在这个叙事语用说的逻辑程式中,作为被谈论的对象——学术自由以类似于史诗、或者神话的样态,通过信仰或者信念的途径获得其存在的合法性。不难发现,所有关于大学的理想、学术的自由等问题的阐释,从德国的弗希特(J.Fichte)、施莱尔马赫(F.Schleiermacher)、洪堡到英国的纽曼,乃至美国的赫钦斯等等,无不是在程度不同地言说着这种神话、构筑着一部永远也没有完成的史诗!这种叙事语用学意义上的鼓动,对于高等教育事业及其所必需的学术自由而言是必需的,但却并不是全面、充分的。 在第二种论证逻辑中,持论者往往从学术活动的外部、从教学和研究活动的外部,即从学术的社会功效方面(不管是从物质功利方面还是从精神心智的发展方面)寻找学术自由合法性的佐证和依据。正是按照这种论证逻辑,富奇斯曾作出了经典的归纳,“学术自由的合理性至少基于三个支点:认识的、政治的和道德的。”就认识方面而言,基本依据是这样一个三段论式的推理:“真理不是先行完成的”;而“学术自由是追求真理的先决条件”;因此,“必须坚持和保护学术自由”;在政治方面,学术自由的依据是民主社会的宪法所赋予的言论自由;在道德方面则指,学术自由赖以存在的基本理由并不是出于维护精英主义的需要,而“完全是为了公共利益。社会依靠高等学府作为获得新知识的主要机构,并作为了解世界和利用它的资源改进人类生活条件的手段”。(注:(美)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87.42-44.)因此就其道德基础而言,学术自由从根本目标上讲并不是“为了知识分子的自由”(freedom for academics),而是“为了大众的自由”(freedom for all)(注:Nixon.(2001)"Not without Dust and Heat":The Moral Bases of The"New"AcademicProfessionalism,British Journal of Educational Studies,49,2,173-186.)。在学术自由的三个支点中,布鲁贝克认为“大概最重要的是认识方面的”。但是从他有关构建高等教育哲学的两大基点(即“政治论”和“认识论”哲学基点)的论述来看,虽然他一方面本着民主、自由的美国式精神传统坚持声称,必须尊重“闲逸的好奇”,保护“不受价值影响”的“价值自由”,应该通过“在学术和现实之间划一条明确的界限”以捍卫“认识论”哲学所奉为圭皋的“客观性”原则;但更为重要的是,他在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承认,这种“认识论”精神以及与此紧密相关的“象牙之塔”及其生存方式已经在事实上绝不可能,学术在“认识论”范围中的特权已不再绝缘于外界的政治伦理压力,它必须担负一定的社会责任和政治道义。至此,学术自由必须以服从和服务于人类利益这一“道德”基点及其价值倾向为根本指导和总体方向。这就决定了,学术自由必须凭借其作为发挥某种社会功效的工具属性,通过外求于其潜在的社会功效,才有可能得到必要的意义支撑、获得其持续存在的合法性。 诚然,从社会大视角和宏观大历史的角度看,上述两种思维方式和逻辑程式确实无可厚非,但是问题在于,它将不可避免地使得高等教育、使得大学、使得学术自由的合法性在理念上要么处于无所依凭的真空地带、要么处于“外假于物”的非独立状态,不能自我支撑,难以自我完满。特别是后一种论证逻辑,它非常有可能诱使学术自由被置放于一种被赐予的境地,缺乏能够进行自我稳定的根基,不能进行有力的自我确证。其实践上的后果是,谁也无法从逻辑上有效阻挡资本主义、国家主义、行政官僚主义等外部力量在其日益占据社会控制地位时对于学术自由的传统疆域的不断回收和逐渐削弱,谁也无法拒绝自中世纪大学产生以来学术自由程度日渐降低的事实,当然,也就很难明白和清楚地确定“学术自由到底有多大可能”这一或许会引发悲观失望情绪的重大疑难的具体答案。这就意味着,必须积极地反问,学术自由除了传统的口号层面上的可能性之外,是否还有其他更深层次的合法性依据?而且,由于在具体的历史进程中,即使是在外部压力十分强大的情况下学术活动仍然能保持相对的自由、自主,因此就必须反问,学术活动这种相对的自由、自主及其合法性依据来自何处?或者说,是不是学术活动本身已在其内部运行中构建了某种保护学术自由的内在基础和本体性依据?这也就意味着,在借助于外援求证的努力遭受重大挫折和严峻挑战时,必须适时地反求诸己,从学术活动、从高等教育活动、从大学组织本身去反思,它是否建构了并存在着一整套针对外在压力而设的主动防御机制和抗干扰护体?如果有,这种机制是伴随着哪些基本要素而逐渐建立成型的?它的运作过程如何?它对学术活动、对大学本身乃至对社会将产生何种历史性影响? 二、学科规训权力:学术自由的本体性基础 大学组织是一种底重结构。“划分和组合学术活动的基本方式有两种:根据学科进行划分和组合及根据院校划分和组合”。并且,“主宰学者工作生活的力量是学科而不是所在院校。强调学科的首要性是要改变我们对院校和学术系统的认识。”(注:(美)伯顿·R·克拉克.高等教育系统——学术组织的跨国研究.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1994,33-35.)学科的分化必然导致研究领域的分化和狭窄化,即“学术领地”的划分。这将引起以不同研究领域为依据的多种“学术部落”的形成。(注:Tony Becher.Academic Tribes and Territories,Stony Stratford:SRHE & Open University Press,1989.)日益分化的学科及其行政组织是行使学术权力、展示学术权威从而推动教育系统内部运行的组织载体和结构依托。因此,学科是理解高等教育和学术自由问题最为有效的契入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