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世纪以来的西方大学发展过程中,大学自治毫无疑问是基本原理之一。在西方大学自治的历史发展中,特别是近代以来,德国的模式与美国的模式应该是比较典型的,同时也是影响较大的。德国大学自治的模式主要产生在19世纪初期,其主要特点是,教授组织是决定和管理大学事务的核心机构,大学的自主权主要由教授组织行使。我们称之为“以教授组织为中心的大学自治模式”。这种模式对日本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以欧洲文化传统为背景成长起来的美国大学,创造了一种不同于欧洲传统的大学自治模式,可称为“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大学自治”理事会的领导与终身教授制度构成了美国大学自治模式的鲜明特色。笔者认为,不同模式形成的原因在于不同的社会条件、文化传统、大学体制和大学理念。在“以教授组织为中心的大学自治模式”中,人们认为大学的内部事务应该由教授组织审议会议决定,这是保障学术自由的基本前提。如果让大学以外的人员参与审议决定大学内部事务,则可能构成对大学自治的威胁。而在“理事会领导下的大学自治模式”中,由校外人士审议决定大学事务恰恰是它的主要特点。无论哪一种模式,大学自治都是学术自由的制度保障,保障学术自由是大学自治的目的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