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23x(2002)04-0005-04 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是我国一项影响重大的教育考试制度。自1952年建制至今,高考制度走过了一条风雨崎岖路,其发展曾数度受挫。在影响高考发展的众多因素中,法规建设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它直接关系到高考的改革与发展是否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但遗憾的是,长期以来,人们的关注总是聚焦在高考的各项具体改革上,却极少检讨其背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总的来说,建国以来,伴随着高考制度和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以198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的颁布为分水岭,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法规建设从无到有,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并在不断摸索中渐趋完善。但随着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暂行条例》等招生考试法规也出现了一些与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不相适应之处。本文将检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等法规与高等教育改革不适应之处以及存在的问题,并论述考试立法的必要性。 一、法规的建设历程及现行法规的不足 我国高等学校的招生工作在很长一段时期,都是依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各年度招生考试的规定来进行的,因而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常常随政治的需要而变更。1977年恢复高考后,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作为其入口环节的招生考试制度的发展迫切需要有一个稳定的内外部环境。为适应高等教育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做好高校招生工作,选拔出适合高校培养要求的优秀新生,原国家教委于1987年4月21日颁发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为《暂行条例》)。这一条例的颁布,实现了我国普通高校在招生考试法规建设上零的突破,标志着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开始步入法制化轨道。但由于《暂行条例》是一个总体指导性法规,在运用与操作上难免有一定的局限性。为更好地贯彻《暂行条例》,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又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实施细则,并针对部分特殊群体如高水平运动员、残疾学生、模范青年、少数民族青年等或专门院校如艺术(系科)、师范、农业等院校,颁布了一些特殊招生规定。此外,为应对新形势下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还发布了一系列招生考试方面的规定,如考试科目、招生计划、标准分数制度等改革的规章性文件。这些规定或文件的颁布,使我国高校招生考试法规日益丰富并渐趋完善。 90年代中期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更是以法律的形式,对高校招生考试的一些基本问题作了规定。鉴于高校招生考试影响重大,其在《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中也占据了很重要的地位。但是,《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只为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制订了一些基本原则,高校招生考试的具体操作主要还是依据《暂行条例》来进行。 毋庸置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的制订,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我国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长期受政治影响而波动起伏、较少甚至没有顾及高等教育自身发展规律的局面,为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比较稳定的政策平台和必要的法制保障。也正是在这样的形势下,我国高等教育自80年代中后期以来获得了快速发展,在适应政治、经济等需要的同时,也充分尊重到高等教育自身发展规律。但另一方面,随着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特别是1999年以来的连续扩招,以及高等教育日益多样化,《暂行条例》等法规的有些条规已明显不适应高等教育的改革,不利于高等教育的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在: (一)对报名条件的规定不适应高等教育大众化和终身教育的要求 按《暂行条例》第3章“报名”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报考者必须未婚,且年龄不超过25周岁。应该说,在一定历史时期,特别是在高等教育精英化阶段,为了将有限的高等教育机会给予身心处于最佳学习阶段的青年人,从而使稀缺的高等教育资源发挥出最大功效,这一规定有其合理之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民素质的提高,民众接受高等教育(包括进入普通高校接受正规的高等学校教育)的需求日益强烈,必然要求放宽乃至取消对报考年龄的限制。另一方面,我国的高等教育即将跨入大众化阶段,也意味着可以给更多的人提供包括普通高等教育在内的受教育机会。此外,在建构终身教育体系的过程中,高等教育也将逐渐融入其中。而终身教育最主要的特征便是为人们提供终身受教育的机会,使人们能够在他认为最重要的时候受到应有的教育。高等教育大众化和终身教育也要求取消对报考者的年龄限制。虽然从2001开始,已经取消了考生的年龄限制,但毕竟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这一改革随时可能会因为缺乏法律保障而夭折。 (二)对考试的规定较死板,不适应统一性与多样化相结合的高考改革方向 《暂行条例》第6章“考试”中,对高考日期、考试科目及其分数等作了详细规定。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高等教育采取高度集中统一管理的方针,作为高等教育起点的招生环节自然也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应该说,这样的规定符合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但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轨后,对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要求高等教育面向市场自主办学。作为高等教育与中等教育链节点的高考制度,也必须在统一性的基础上朝多样化方向改革,才能满足高等学校自主办学的需要。从改革实际来看,90年代以来,在考试科目上,先后进行了两轮高考科目的改革,在考试形式上,也进行了春季高考的探索。这些改革打破了高考以往的“大一统”局面,给高等学校和应考学生都提供了更多的选择。而且,为了更好地贯彻高考改革三个“有助于”的指导思想,高考的科目、内容与形式(包括考试时间)改革仍将是新世纪高考改革的重点。《暂行条例》中的这些规定,由于没有留下改革的空间,显然已经不再适应高等教育发展和高考制度改革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