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门作为一个研究范畴已经为学术界所广泛采用,也为考察我国公办高等学校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框架,有利于我们认清公办高校的制度度局限和公办高校转型的制度取向。 一、三大部门框架内的高等学校分类 第三部门理论突破了非公即私的二元分类体系,使我们清楚地看到,如果以作为第一部门的政府部门为一极,以作为第二部门的营利性企业为另一极,那么,大量的社会组织介于两极之间,应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即第三部门。表1比较了三大部门组织的异同。第三部门组织具有非公非私、亦公亦私的制度特征,不能简单地归为公共部门或营利性企业部门。 表1 三大部门组织的比较 第一部门 第三部门 第二部门 公益性 公益性 私人性 非营利性 非营利性 营利性 官方组织 民间组织 民间组织 行政控制 依法自治 依法自治 古今中外的高等教育机构可以按三大部门组织进行分类。 第一部门高等学校区别于其他两类高校的特征是政府举办和行政控制,高校在政府体制内运作。军校、警校、行政学校等对口培养军政人才的高等学校,一般都是第一部门的高等学校。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普通高等学校也是典型的第一部门高等学校。20世纪50年代初进行院系调整,按照苏联模式构建了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高等教育系统,其重要特征是政校不分,所有高等院校完全按照国家计划培养专业技术干部。政府既管招生、就业,又管培养过程。政府提供学校运行所需的一切资源,包括师资、干部、资金、设备等等,同时学校的财权、人事权、专业设置权,甚至制定教学计划、编写教材的权利都集中在中央政府手中。培养出来的人才归政府所有,由政府分配。高等院校实际上是一个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政策与计划的公共部门,是属于第一部门的组织。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公办高校也进行了以下放办学自主权为手段、以政校分开为目标的改革,高校获得了一些办学自主权。但改革并没有实质性的突破,没有改变政府举办并实行强有力的行政控制、学校不能独立自主办学的状况,政校不分仍然很突出,高校也仍然是面向上级主管部门办学,而不是面向社会办学。我国的公办普通高校仍然是第一部门的高等学校。 第二部门高校区别与其他两类高校的特征是私人性和营利性。学校由私人或私法人举办,归私人或私法人所有,以营利为目的,利润由所有者分享。上个世纪后半叶国外出现的营利性高等学校是典型的第二部门高等学校。美国的凤凰大学、全国技术大学(The National Technological University)、英国的白金汉大学等都属于第二部门。据《高等教育记事周报》引自美国联邦教育部1997~1998年度的统计,私立的营利性本科院校169所,占私立本科院校的9.9%,占所有本科院校的7.5%。营利性的两年制私立院校500所,占两年制私立院校的73.1%,占所有两年制院校的39.2%。(注:乔玉全.21世纪美国高等教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57.) 第三部门高校区别于第一部门高校的特征是民间性和自治性,区别于第二部门高校的特征是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第三部门高校是高度自治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高等教育机构,有公办的也有私立的。美国二战前建立的私立高等院校都是独立于政府体制之外的民间组织,从事公益性的高等教育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是私立第三部门高校的典型。英国大学的经费主要来自国家财政,但享有高度的自治权,是公办第三部门高校的典型。 我国也出现了第三部门高等学校。浙江万里学校、浙江树人大学等是一种民间投入,民间经营,国家所有,官民结合的第三部门高等学校。还有许多私人所有或私法人所有的民办高等学校,也不以营利为目的,完全是为了使更多的青年能接受高等教育而办学,如厦门的民办华天涉外学院,是私立的第三部门高等学校。 二、我国第一部门高校存在的问题 1.短期行为严重 引进现代高等教育的国家政府大多首先关注社会经济发展的当前需要,我国和日本都曾如此。第一部门高等学校往往比较适应这种需要。随着政权的稳固,国家和社会发展必须有长远战略。与此不相适应的是,政府和第一部门高校存在与任职周期相对应的短期行为。任职期间难以体现政绩的事情,无论对学校的发展具有多么重要的意义,也难以受到校长的重视。高楼大厦、校园美化、科研经费数、发表论文数、在校生规模、硕士点、博士点等等,这些可以立竿见影地显示政绩的工作很受重视。而教学质量的提高、师资队伍建设、校园文化与学术氛围建设等,往往需要较长时间才能收效;即使取得成就,也不易量化,不易显示政绩,很难受到足够的重视。 短期行为严重阻碍高校学术和科技水平的提高,阻碍高校实施人文素质教育。这对我国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形成知识高峰,抢占知识经济时代国际竞争的制高点十分不利。 2.办学效率低下 第一部门高校行政机构臃肿导致行政效率低下,导致行政人员编制过大、教师比重偏低。以1993年全国普通高校的统计数字为例,专任教师占37.97%,教辅人员占12.04%,两项合计50.03%。行政人员占16.88%,工勤人员占14.67%,其他人员占18.47%,三项合计49.93%。扣除其中的专职科研人员,职工的比重也达到45.24%。而专任教师中也包含基本上不执教的专任行政人员和政工人员,专任教师中还有22%左右为助教,而国外一般不作为教师统计,也不纳入师生比计算。考虑这些因素,专任教师与教辅的比重实际上约为40%左右,与日本的大学教师占66.59%相比,存在巨大的反差。(注:潘懋元.潘懋元论高等教育[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0.319~321.)教师是大学教育的主体,保持庞大的行政和职工编制显然不是高效率的资源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