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1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608(2002)05-0042-05 按照“大文化”的概念,凡人类在物质领域和精神领域所创造的一切都属于文化的范 畴,那么,文化产业就包罗当今的一切产业了。这显然不是我们现在讨论的“文化产业 ”所指的那些产业。我们所讨论的“文化产业”,说的是那些面向文化消费市场的、以 盈利为目的的、其交换价值是以文化产品为载体的那些产业。例如电影电视业、传媒业 、书籍音像出版业、文化旅游业、文化娱乐业、文艺表演业、文化信息业、会展业,等 等。这样的文化产业,经济学家王树林教授把它归入“第四产业”的一部分。他认为, “第四产业是指精神产品再生产过程的各个行业”;“而第三产业是指物质产品再生产 过程中三个基本环节(流通、分配、消费)的各个行业,它包括商业、运输业、仓储业、 通信业、消费服务业等行业。”[1]尽管王树林教授关于“第四产业”的提法目前还未 得到经济界的一致认同,但文化产业客观地存在着、发展着,却是不争的事实。 如果说,我国的农业(第一产业)以其总产量之高而使世界注目;我国的工业(第二产业 )以其近20年来的迅猛发展而令世人瞠目;我国的服务业以其持续快速发展(至2001年, 我国第三产业的增加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构成比例已占总值的三分之一)而使外人瞩 目;那么,我国的文化产业(目前仍列为第三产业的一部分)却以其弱势而令国人叹息不 已。 请看如下事实: 据《消费日报》2001年11月1日报道,在济南举行的“21世纪旅游经济发展高峰论坛” 上,一些业内专家透露,2000年我国8993家旅行社全年的总收入,还不到日本交通旅行 社一家全年业务的一半。要算纯利润,美国运通一家公司,是我们全国旅行社的近20倍 。人所共知,在我国文化产业中,旅游业是收入最多的一个行业,它在国际旅游业中尚 且处于如此落后的地位,我国其余文化产业就更显其弱势了。 我国的电影虽有几部在国际电影节上获奖,但是我国的电影并未真正进入国际电影市 场,其所占国际市场份额,连千分之一都不到。我国的电视剧,只有屈指可数的几部电 视剧,如《三国演义》、《西游记》、《水浒》,还能在台湾、香港、澳门和东南亚的 华人聚居区中播出外,其余电视剧基本上进不了国际市场。而在国内,收视率超过10% 的也极少。 我国的书籍出版业,年出版的书籍总数(品种数、发行量)位居世界前列。2001年,我 国共出版新书88695种,重版、重印书70996种,平均每天有234种新书、197种重版重印 书面世。但我国的书籍进入国际书籍市场的少得不怜,不到国际书籍市场份额的两千分 之一。即使是文学作品,我在出访日本、保加利亚期间在书店中所看到的,只有我国古 典文学名著的若干译本,而当代作家写的作品中文本,真的成了凤毛麟角,极其稀见。 我国的音像制品,只在台湾、香港、澳门有一部分市场。国外根本不知道中国有哪几位 著名歌唱家。 我国的昆曲,被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公布为首批“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我 国的京剧也被誉为“国剧”,但无论是昆曲还是京剧,都是“赔钱货”。全国的昆剧团 、京剧团,无一不是被国家包下来、养起来。断了“皇粮”,它们简直生存不下去。 我国的话剧、歌剧、歌舞剧只能在国内演出、而且难得演出。据说越是演出,赔钱越 多,因此干脆不演或尽量少演。话剧、歌剧、歌舞剧演员也是包下来,养起来。不少演 员转入影视业,或者一面在团内拿工资,一面在团外挣“外快”。我国的传媒业,除电 视台、晚报赚钱外(但还是离不了国家拨款),新华社、省市办的报纸也都不赚钱。这和 国外的通讯社、国外的报纸多数赚钱又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我国的会展业还处于起步阶 段。哪一个会展都得要找一个“集团”或大款、大腕撑腰,否则就办不成。 目前文化产业中唯一能赚钱的是文化娱乐业。卡拉OK、游戏机、舞厅、夜总会,等等 ,外国有的我都有。但是,很可惜,文化娱乐业尚未实现市场经济的规范化,污七八糟 的东西,在那里有的是。每次“扫黄”、“打黑”,这些文化产业,都是“扫”、“打 ”的对象。一当开展“扫黄”、“打黑”运动时,公安部门首先想到和打击的,就是文 化娱乐业中的“黄”和“黑”。所以,要说真话、实话,我不能不说,我国的文化产业 是弱势产业,有的还是劣质产业(如文化娱乐业)。 如何变我国文化产业的弱势为强势,自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而是需要几年、十几年 的努力才能成功。但我认为,若要变我国文化产业的弱势为强势,关键的关键是在观念 上突破以下六大观念误区: 首先是文化产业不创造国民收入的观念误区。传统的政治经济学(如苏联版的《政治经 济学教科书》)认为“非生产部门不创造国民收入”;目前被视为文化产业里的脑力劳 动者只是工人阶级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领有者。这种说法,既不符合现代资本主义社会 里文化产业部门脑力劳动者工作的实际,更不利于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例如,在电影 业里工作的编剧、导演、演员,他们领取的只是资本家把他们作为劳动力价值的工资, 但他们在劳动中所创造出来的产品——影片,创造出来的新价值却远远超过他们作为劳 动力价值的工资,即他们也创造了剩余价值,怎么能够说电影业中的编剧、导演、演员 等不创造新价值呢?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影视业的编剧、导演、演员,不是雇佣劳动者 ,而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自由职业者,他们在劳动中所创造的新价值是国民收入的一部分 。其它如在旅游业、出版业、传媒业等等文化产业部门工作的劳动者也都创造了新价值 。如江苏旅游业1998年国内收入442.25亿元,外汇收入5.3亿美元;1999年,国内收入5 10.54亿元,外汇收入6.2亿美元;2000年,国内收入587.5亿元,外汇收入7.24亿美元 。(2001年的江苏旅游业收入数字尚未公布)。也就是说,文化产业中的从业人员是国内 生产总值中的新增加值的创造者,文化产业也是赢利单位,是国民收入来源的一部分。 有了这样的新观念,才会自觉发展和办好文化产业,文化产业的从业人员才会理直气壮 、豪情满怀地从事新价值的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