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时期中国与美国的租借关系(Lend-Lease),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租赁关系,也不同于自晚清以来中美两国间的历次债务关系。它是中美两国为达成抵御日本军国主义侵略扩张这一共同目标,而建立起来的以军事互助为主要内容的一种特殊的经济关系。中美租借往来不仅在战时中美关系演变过程中居重要地位,而且极大地影响了战时国统区的财政经济状况。 一 抗日战争时期中美两国间租借援助关系的建立,是中国方面寻求美国军事援助的不懈努力和美国政府调整相关政策的结果。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中国国民政府除了向苏联及其他欧洲国家寻求军事援助外,还在美国采购军用物资。特别是1938年9月中国政府派遣陈光甫到美国注册成立世界贸易公司(Universal Trading Corporation)后,这类采购活动的规模有较大发展。但由于当时美国《中立法》关于武器禁运等条款的限制,以及美国政府对远东局势所持的消极立场,中方在美国所能大批购买到的主要是些非武器类物资,虽然其中若干部分亦可用于军事目的。根据存于美国财政部档案中的世界贸易公司至1939年底的购货清单,该公司在美国共购得总额为7467.46万美元的物资,包括以下9类:(1)卡车及零配件、维修器械(1674.8万美元),(2)汽油和润滑油(1145.2万美元),(3)黑色及有色金属(2468.33万美元),(4)无线电和电话设备、器材(560万美元),(5)外科器材和其他医疗用品(360万美元),(6)卡其布和毛毯(344万美元),(7)通用机械(215.1万美元),(8)铁路器材(400万美元),(9)锡矿采掘设备(300万美元)①。与此同时,中方也在美国购得若干武器并运回国,但无论种类和数量,都远不能满足中方的需求。例如,据缅甸海关统计,从1939年10月28日至12月31日,经由仰光转运中国的武器价值总额为8352756美元,其中购自苏联的为5418665美元(火炮、机关枪、步枪及弹药等),占64.87%;购自比利时、英国、瑞典、捷克、法国五国的共1702923美元(高射机枪、步枪、爆炸器材、炸药、弹药等),占20.39%;购自美国的1231168美元(手枪、雷管、子弹、飞机零件、炸药等),只占14.74%②。这一统计,是当时美国军事援助在中国获得的全部外国军援中所处地位的真实体现。 中国在美国采购武器和其他军用物资,除了要受到《中立法》相关条款的限制之外,采购经费的短缺,是中方的另一大难题。1939年2月和1940年4月,美国政府进出口银行分别向世界贸易公司提供了桐油借款2500万美元和华锡借款2000万美元③。这两笔借款对中方在美购料不无裨益,但美方提供的只是购货信贷而非现汇,且规定不得在美国购买军火。另据美方刊布的资料,1939年3月中方还从美方获得1280万美元的商业信贷和1500万美元的飞机信贷④。与苏联⑤相比,美国提供的贷款数额要小得多。 1939年9月欧洲战争爆发后,美国政府的军火禁运政策发生了重大转变。按照美国总统罗斯福的说法,美国向英法等民主国家输出军火,不仅有助于美国自身的安全,还可给成千上万的美国人提供就业机会。1939年11月,美国修改《中立法》,规定外国可在美国用现金购买武器,运输自理。1940年4月,日本扶植下的汪精卫傀儡政权在南京建立,加强援助重庆国民政府的主张在美国朝野渐占上风。在这种有利时机下,1940年6月,蒋介石委派宋子文作为私人代表赴美,试图打开寻求美国援助的局面。7月12日,宋子文向美方递交了第一份总额为7000万美元的军用物资订单⑥。这是自抗战爆发以来中方向美方提出的数额最大、包括轻重武器和作战飞机在内的军事援助要求。此外,宋子文还要求美方提供5000万美元的平准基金借款,以维持法币汇率的稳定。 美国政府对中方的要求做出了较积极的回应。1940年10月22日,中美达成了2500万美元的钨砂借款合同⑦。同年11月,美方又宣布将向中方提供信用借款(即金属借款)和平准基金借款各5000万美元⑧。应当指出,日本在当年9月下旬进占法属印度支那,又于11月1日正式承认汪伪政权,是促成美方做出上述决定的重要原因,钨砂借款和金属借款总额共7500万美元,略高于宋子文提出的军火采购总价款,这也不是偶然的巧合;虽然这两项借款的合同均载明不得用以在美国购买军火,但由于美方提供的是美元现款,所以对中方在美国购买军用品并未带来很大的困难。 随着欧洲战局的发展,美国已成为中国能够获得外来军事援助的最重要的国家。可是,美国提供借款的方式,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对美国军事物资日益增加的需要。无论是陈光甫与美方达成的桐油借款、华锡借款,还是宋子文抵美后洽定的钨砂借款、金属借款,都要求中方以相应的物资(桐油、锡、钨、锑等)陆续售与美方。在当时情况下,中国国统区生产这些物资的能力是有限的;要把这些物资辗转运抵美国,更是十分困难。根据宋子文1940年7月致美方的借款函件称,中国在5年内可以交货的钨、锑、锡至少达5000万美元⑨。然而,钨砂借款合同规定中方须在5年内售运3000万美元的钨砂,金属借款合同则要求中方在7年内提供6000万美元的钨矿和锑、锡。显然,中国已经把相应时期内有关矿产品的预期交货量抵押殆尽⑩。自金属借款后,中方未从美方获得新的信用借款,主要原因便是中方缺乏美方需要的矿产品期货。至于5000万美元的平准基金借款,美方严格限定只能用于维持法币汇率,中国方面也急需大量外汇用于这一特殊目的,从而完全不可能直接用来在美国购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