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史论坛 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通过实行民主选举,建立人民民主政权,使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从根本上摆脱了几千年来在政治上受压迫的状况,有了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从而使中国革命的胜利获得了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在当年那样困难的条件下,红色政权选举制度的建设曾经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和丰富的经验,为新中国选举制度的建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令今人叹为观止。本文试对此加以回顾和总结,以求对今天的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有所借鉴。 选举制度的革命是中国共产党民主革命纲领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中共二大召开前夕发表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中,就提出了“采用无限制的普遍选举制”的口号。在大革命的高潮中,许多地方的工农群众纷纷进行了建立人民选举制度的最初尝试。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随着各地各级苏维埃政权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召开后,苏维埃区域的选举制度逐渐形成,中国历史上破天荒第一次出现了使劳动人民真正享有广泛民主权利的选举制度。总的来说,苏维埃选举法规既有照搬苏俄法规的地方,也有根据苏区情况而作的独创;既带有当时中共党内“左”倾教条主义的烙印,也不乏因地制宜的考虑。由于起点低和主管观条件的限制,苏维埃选举制度的建设和实施受到了许多不利因素的干扰。1935年以后,随着国内政局的变化和中共正确领导路线的确立,苏维埃政权选举制度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抗日战争时期,由于中共领导的抗日民主根据地成为支撑敌后抗日战场、促进抗日战争战略转变的战略基地,中共极为重视抗日民主政权选举制度的建设和实施。强调这样的政权,“必须实行无男女、信仰、财产、教育等差别的真正普遍平等的选举制,才能适合于各革命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适合于表现民意和指挥革命斗争,适合于新民主主义的精神”①。同时,由于抗日战争的相持阶段给各敌后根据地带来一段较长时间的相对稳定环境,使抗日民主政权能够更放手地进行选举制度的建设,因此,这一时期就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红色政权选举制度建设的黄金时期,开始真正形成具有普遍、平等、直接、秘密等原则的民主选举制度。 解放战争时期,内战全面爆发前的解放区的选举制度,基本是沿袭了抗日民主政权的选举制度。1948年后,解放战争的形势急转直下,各解放区先后建立了人民政府,选举立法工作重又开展起来。这时期的选举制度带有鲜明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色彩,成为建立新中国选举制度的直接借鉴。 纵观红色政权选举制度20多年的沿革,可以看出它具有如下的特点: 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规定及其演变,有着鲜明的中国革命历史的烙印 一个政权对于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规定,其实质就是对其自身性质和统治基础的界定。苏维埃选举法规定,红色区域内的一切劳动者及其家属,以及一切自食其力的人及其家属,不分男女、宗教、民族,都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剥夺一切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其家属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为了尽可能地扩大劳动人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又把享有该权利的年龄下降到16周岁,有的地区甚至把15岁到12岁为有选举权而无被选举权的年龄断限。其本意,是要在相对狭小的人民范畴之内,让尽可能多的人享有这一权利。以上规定,既鲜明地体现了苏维埃政权工农民主专政的性质,又反映出当时红色政权所处的历史环境和中共党内“左”倾错误路线的影响。1935年后,上述规定开始有所改变。 抗日战争爆发后,国共合作、全民团结抗战的局面得以实现,中共倡导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开始形成。为适应国内政局的这一重大转变,抗日民主政权的选举法规明显地扩大了享有选举权的人的范围。除极少数汉奸特务、依法被剥夺公民权的犯罪分子和精神病患者外,凡年满18岁的边区人民,“无阶级、职业、男女、宗教、民族、财产与文化程度之区别”,“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②。在参议会的选举条例中,又加上了不分党派的规定。从实施情况来看,陕甘宁边区1944年的第三次选举所产生的170名边区参议员中,有工人6人,贫农18人,中农69人,富农26人,商人9人,地主34人,资本家3人,城市小资产阶级3人,城市贫民2人③;充分体现了抗日民主根据地选举权的普遍性。为了更好地推动国内的政治民主化和团结抗战,中共在抗日民主政权的组织建设和选举法规的建设中,又提出并实施了“三三制”原则。规定在选出的各级民意机关和政府中,共产党员、进步分子和中间分子应各占1/3。在实际中,一旦共产党员所占的比例超过1/3,共产党员往往以自动退出的办法来保证这一比例。“三三制”的施行,是抗日民主政权的选举制度最突出的特点之一,使抗日民主政权成为更加名副其实的民主联合政府。 抗战胜利后,国民党反动派悍然发动了反共内战,国共合作最终破裂。中国共产党号召建立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领导全国人民进行解放战争。与此相适应,解放区的选举制度对选举权的规定又有了重大变化,这也是解放区的选举制度与抗日民主根据地的选举制度之间的最大区别。前者将后者中特别强调的“不分阶级、党派”的规定取消,剥夺一切反共反人民的反动分子,特别是国民党反动分子和地主官僚资产阶级分子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为了尽可能地扩大人民营垒,分化瓦解敌人营垒,在具体实行中,又将开明绅士与一般地富分子严格区别开来,继续让开明绅士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些地方还规定了享有公民权的地富分子占本阶级法定年龄人数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