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二八事变爆发到中日淞沪停战协定签字,国际联盟在解决中日冲突中曾起过重要的作用,并为举世所瞩目。这是研究一二八事变不可忽略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 国联行政院的调处与上海战火的停止 九一八事变后,日本侵占我国东北,不仅严重破坏了中国领土主权的完整,也损害了英美等国的在华利益,破坏了远东均势。美国对日本侵占东北采取“不承认主义”态度,国际社会也普遍谴责。日本为了转移视线,减少其在制造伪满洲国时来自国际上的压力,进一步试探国联及英美等国在“中日问题”上的态度,并迫使南京政府完全屈服,日本军国主义决定在中国经济政治中心和英美利益最为重要的上海燃起战火。 就在上海局势一触即发的危急关头,国联行政院第66届理事会议①,于1932年1月25日在日内瓦召开。参加会议的各国代表均把注意力集中于远东,中国政府也把解决上海危机的希望寄托于各国的干预。会议一开始,中国驻国联首席代表颜惠庆就报告了日军在上海的新暴行,指出“华南亦岌岌可危矣”,要求行政院采取有力措施制止日本的侵略。②会议主席(法国代表)保罗·彭古指出:由于日益严重的上海情势,行政院要求中日两国代表速请本国政府,采取各种方法,制止上海危机。③ 上海是西方列强在中国的经济中心,它集中了英国在华投资的约80%,美国的约60%,法国的约90%,意大利的约70%。④日军在上海的不断挑衅引起列强的关注。美国政府⑤警告说:“日方在租界内之军事行动,毫无理由,殊难予以宽恕。”⑥它同英国政府接洽,准备共同采取强硬态度。各国驻沪的领事也纷纷表示,如果日方不停止暴行,“将请各国军舰军队共同合作,以对付外来之横暴”。⑦ 可是,列强各国的严重警告,对日本军国主义者都无济于事,日本仍按照其既定的侵略计划,于1月28日晚发动了对上海的大规模军事进攻。事变爆发后,国民政府在组织有限军事抵抗的同时,把解决事变的希望主要寄托于国联及列强各国的“主持公道”,于29日紧急照会美、英、法、意、比等九国公约签字国,强调:日本对上海的进攻,除违反国联盟约及非战公约外,对华盛顿九国公约更是直接的践踏。为了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履行九国公约的神圣义务,敦请九国公约各签字国“速采有效之手段,严正制止日本在中国领土内之一切军事行动,以及违反该公约之一切其他行动,俾使公约之尊严,与远东之和平,均得维持”。⑧同一天,国民政府还照会国联秘书长德鲁蒙,请求国联按其盟约,除在九一八事变后已被引用的第11条外,再引用盟约的第10条和第15条⑨来处理“中日纠纷”,以便“采取一切适当及必要之行动”。⑩ 应中国政府的请求,国联行政院于29日举行的第6次会议上讨论了中国的提案。在会上,日本代表佐藤坚决反对引用盟约新条款,声称日军的行动完全是出于“自卫”。对此,行政院主席保罗·彭古明确表示:“国联两会员国政府间之困难,其解决之方,不应违反国际义务,尤不应违反盟约第十条各会员国相互尊重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之义务”。“违背上述义务而求解决之办法,予以赞同,必不可能”。(11)他不点名地谴责了日本破坏国联盟约的侵略行径。但国联行政院最后不分侵略者与被侵略者,同时向中日双方发出紧急呼吁,要求两国政府采取“避免作危及生命与造成一不可挽救情势之进一步举动”。(12)在30日举行的第7次会议上,行政院通过了国联秘书长所提出的解决中日争端的具体办法,即由英、美、法、意、德、西、挪七国驻沪领事联合组成一个共同委员会(即领事调查团),就上海事变的原因及最新的发展情况及时向国联报告,以供行政院采取进一步行动时参考。 对于国联和西方列强来说,上海和东北是不一样的,因为英、美等国与上海有着巨大的利益关系,日军在上海的大规模进攻,严重威胁着西方列强的在华利益。因此英美等国对日本采取了较九一八事变时远为强硬的态度。为了向日本施加压力,1月30日,英国命令取消远东军队的返回令,使驻沪英军人数达到2800名,黄浦江中的英国军舰终日升火,处于战备状态。同一天,美国驻马尼拉的亚细亚舰队开赴上海。31日,美国海军又派两艘驱逐舰分别抵达南京和芜湖。随后,法国和意大利也采取了同样行动,向日本炫示自己在远东的军事实力。 然而,英、美等国增兵上海,并不是有意支持中国军队对日军的抵抗,而是要日本尽快回到谈判桌上来,促成中日两国停战,避免在西方列强有重大利益的上海及长江流域燃起更大的战火。在列强增兵上海的同时,各国驻沪领事人员的斡旋活动也在加紧进行。美国驻上海总领事克宁翰和英国驻沪总领事伯瑞南,于1月31日约请中日双方代表在英国领事馆商讨避免战祸办法。他们提议:日军让出越界筑路线及附近地带,由英美军队暂行代为维持秩序,以待解决;中国军队亦稍向后撤,以免冲突。对此,日本总领事村井以“护侨”为由,予以回绝。最后在英美的斡旋下,中日双方达成了暂时停火3天的口头协议。(13) 2月1日,美国国务卿史汀生与英国首相麦克唐纳在越洋电话中商得了上海停战办法。第二天,英、美、法、意4国遂联合向中日双方提出立即停止战争的5项建议,其主要内容是:1,中日双方立即停止各种冲突行动;2,双方此后不得再为进一步的敌对行动作任何的动员或准备;3,双方军队退出彼此接触之地区;4,在中日军队之间设立中立区域,以保护公共租界,并由中立国军警驻防,具体办法由各国领事共同拟定;5,中日双方应在中立国代表的观察与参与下,立即无条件地开始停战谈判,以解决现存之各项纠纷。(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