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地区主义思潮在全球扩展,地区一体化的实践也因此得到了 前所未有的发展,国际经济、政治关系中的“地区”单元特征进一步显现。全球范围内 以地理板块为特征、经过地区化整合且不断制度化的地区组织已经构成现代国际关系的 一个结构性层次,地区作为一个独立单位活跃在国际政治的舞台上,成为国际关系创建 、维持和变迁的一个重要变量。地区一体化的发展过程同时也是地区秩序的建构过程, 对地区秩序的性质与特征、地区一体化与地区秩序的关系、地区秩序的形成机制等进行 分析和解释,应该成为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 一、地区秩序的内涵与特征 秩序意指一种有序的状态,亦指一种相对稳定的结构关系。(注:国际关系理论所研究 的秩序主要是“国际秩序”。国际秩序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机构、规则、行为模式)来定 义。星野昭吉认为,国际秩序与国际机构、规则是相互关联的。从国际机构的角度看, “大致相当于所有机构结成的系统或等级序列的机构”。从规则的角度看,“秩序就是 全球层面上的连续性行为(规则),它们约束行为体的价值分配活动”。星野昭吉:《变 动中的世界政治》,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347页;赫德利·布尔认为,“确保国内 社会或国际社会基本的或首要目标的人类行为模式或倾向,构成了国际秩序”。See H.Bull,The Anarchical Society:A Study of World Politics,New York,Columbia Uni.Press,1977,p.20.;基欧汉认为,秩序是“确定约束行为、引发期望、指明责任的一整 套长久性的规则”。See Robert O.Keohane,“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Two Approaches”,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1988,p.383.)任何秩序都是在一定 范围内的状态或关系。地区秩序是某一特定地区(Regions)范围内的秩序,这里的“地 区”是指以一定的地缘关系为基础,由若干国家依据共同的意愿而建构起来的社会生活 空间。地区秩序是在经过地区化过程或一体化安排所形成的特定地区社会内的秩序,是 地区内各行为体(地区组织、国家)所建构起来的地区组织与其成员、成员体之间以及地 区内政治、经济和社会各层面之间的一种较为稳定的关系与结构状态。在观念层次上, 它表现为某种价值、目标或愿望被共同接受或认同,并受这种价值和目标的约束,行为 体有基本相同或一致的意愿取向;在技术层次上,它体现为形成约束、规范行为的一整 套规则并且规则是有效的。 地区秩序所涵盖的具体内容广泛,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认知和分析。依其涉及 的对象,地区秩序可以被区分为地区政治(安全)、经济(贸易)和社会(交往)秩序。地区 政治秩序是指地区内成员体在政治层面上就相互之间的政治性问题(主要是政治共识、 政治互信、安全保障与战略等)所达成的共同意向以及所作出的制度安排;经济贸易秩 序主要是涉及地区共同市场的建立、关税壁垒的消除、各种生产要素流通的便利化措施 以及投资、经贸发展战略等经济内容,并由各单元行为体相互之间所确立的互惠性关系 和规范约束各自行为的规则;社会交往秩序是指政治、经济内容以外的,诸如,人口流 动、文化交流、教育和科技合作、技术转让和环境保护等社会性内容的协议和措施。 从其内部运行机制看,可分为决策秩序和执行秩序。地区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共同体, 规范成员体的相互关系和保证集体的一致行动都需要有统一的决策方式和程序,决策方 式和规范化的程序以及确保这一程序有效性的措施构成地区的决策程序;决策离不开执 行,地区共同体决策的具体化责任可能是由某些超国家机构来承担,但主要的是由成员 体的政府来完成,在执行过程中也可能出现分歧或偏差,因此就需要有一定的规则或程 式加以保障,这些体现地区整体性要求,协调地区成员一致行动、纠正偏差的正式和非 正式的规则、惯例以及相对稳定的运作程式,便构成了地区的执行秩序。 从其建立和维护的方式看,可分为正式制度秩序和非正式制度秩序。正式制度秩序是 以超国家机构、政府间组织作为建立和维持地区秩序的主体,并以正式制度作为建立和 保障秩序稳定和有效的手段和方式,体现为在共同制定或认可的制度、规则约束下的秩 序,它依赖地区组织功能的发挥和制度的规范约束力支持,是一种能较长久维持、相对 稳定的秩序;非正式制度秩序则是主要依赖成员体之间的共识、习惯和道义的约束而形 成或保持的一种相互关系,通过非正式的对话、论坛等磋商机制来协调成员体之间的互 动并获得一致性,对等性、协商性是建立和维持秩序的方式。 秩序由主体、客体、目标和手段等要素构成,要素的特殊性决定了地区秩序的特征。 首先是主体的自愿自主性。地区秩序的创建、维持和变迁,从其参与的主体看,政府是 最主要的也是最重要的行为体,各种非政府行为体也发挥重要影响。在地区秩序的形成 过程中,由于成员体利益的特殊性,相互之间的讨价还价的博弈关系客观存在,但对于 是否加入地区组织、接受形成秩序所必须的约定以及在地区组织结构中的地位、利益分 配模式,各成员体是自愿的,其行为选择是自主的。地区大国或强国虽然在其中占有优 势,但对其他成员难以形成强迫,正如约翰·平德对欧盟的分析,“欧盟有一个值得称 道的特点,即在这个组织内没有霸权,民主得以发展”(注:约翰·平德:《联盟的大 厦》,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