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多边主义已作为美欧关系中最引起争议的问题出现。欧洲人抱怨他们所认 为的美国对待外交政策的独来独往的态度,这种态度据说与欧洲的倾向截然不同——欧 洲强调“谈判、妥协以及一致同意的约束的功效”。这种批评在克林顿执政时期已经司 空见惯,在布什政府执政的最初几个月又得到了强化——美国拒绝《京都议定书》和威 胁退出《反弹道导弹条约》更是给这种批评火上浇油。在“9·11”恐怖主义袭击发生 后,这种批评暂时偃旗息鼓。可是,此后由于欧洲人抗议美国在阿富汗战争中不使用北 约部队,抗议美国虐待关押在古巴的被俘的“基地”组织嫌疑犯,抗议华盛顿拖延《生 物武器公约》审核会议的举行,也抗议美国四处游说以使其自己不受国际刑事法院管辖 ,这种批评上升到了新的高度。 然而,尽管有关多边主义的跨大西洋辩论进行得轰轰烈烈,这种辩论在学术上是相当 肤浅的,很少认真讨论与一个由主权国家组成的世界上的多边主义实践有关的政治、经 济和法律问题。政治雄辩往往掩盖的一个事实是,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在决策界,有关应 该如何给多边主义下定义,有关什么时候单边行动是可接受的,或者有关诸如50年来出 现在欧洲的地区多边合作与联合国所体现的那种全球多边主义之间的关系之类的问题, 目前是不存在共识的。 经济事务方面的多边主义是最容易界定的。在经济领域,多边主义仍是赖以建立国际 金融和贸易体系的基石。正如《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所规定的,货币多边主义历来意味 着国家货币在非歧视基础上的可兑换性,也意味着摒弃两次大战之间的时期所特有的货 币集团和竞争性货币贬值。正如《关贸总协定》所载明的,贸易多边主义意味着在非歧 视的基础上应用最惠国原则。无论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体系中,还是在关贸总协定和 世界贸易组织的体系中,违反商定的多边主义原则的是这些组织内不遵守这些原则的国 家。非成员国不承担成员国的义务,也不获得成员国的好处,但单边主义的耻辱不能加 到非成员国身上。 在政治领域,多边主义体现在普遍接受《联合国宪章》所包含的义务、国际条约的条 款和习惯国际法。鉴于《联合国宪章》对待国家的态度的有点互相矛盾的性质,单边主 义既是绝对遭到禁止的(第25条的执行安理会决定的义务),也是绝对受到保护的(第51 条的固有的自卫权利;第2条的主权平等和国内管辖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性)。 第三个、也是日益引起争议的应用多边主义的领域涉及诸如军备控制、环境和人权等 问题。在这些范围内,单边主义往往与不加入或者不批准协定有关,比如美国拒绝《京 都议定书》和国际刑事法院。然而,不清楚的是,为在某个特定问题上进行合作而达成 的非普遍协定在何时应该获得与比如说《联合国宪章》同等的多边地位,或者,一个行 使其传统主权不签署这种条约的国家是否应该被称作单边主义者。 根据这种背景,弄清某些关键的概念问题是值得的,这些概念可被用于为更有成效的 跨大西洋多边主义讨论确立框架。5个概念问题尤其重要:准则重要还是数量重要;普 遍协议与非普遍协议;“机能不良的多边主义”问题;强制实行与国际组织的作用;多 边主义与欧洲一体化之间的关系。 准则与数量 数量往往支配最近的多边主义讨论。《京都议定书》、与禁止地雷和创立国际刑事法 院有关的条约以及《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全都得到100多个国家的签署,而那些拒绝 签署或者批准条约的国家被贴上单边主义的或者准“无赖”的标签。一种历史较悠久的 外交传统认为,多边主义与其说是纯粹的数量问题,不如说是准则问题。欧洲四国联盟 (指1815年维也纳会议后奥地利、俄国、普鲁士和英国缔结的同盟——译注)是根据五大 国默默地遵守的一系列非书面的规则行事的。规则之一是,没有一个大国能单独行动; 单边主义受到严格禁止。另一个原则是,没有一个大国可被孤立或者蒙羞,而在任何情 况下,四大国都不能联合起来对付其他国家之一;四大国也不能考虑动员本体系的较小 成员对付四大国之一。 某些可追溯到维也纳大会和四国联盟的一般准则一直存在至今。《联合国宪章》第27 条有效地确立了一个假借数量的准则:在一个实质性问题上,没有一个作为安理会常任 理事国的大国可在安理会前被多数票否决。如果把欧盟看作一个多边组织,它在发挥作 用时所依据的书面的和非书面的规则旨在保护少数成员国的利益,其实为的是在涉及重 大利害关系之处保护个别成员国的利益。美国领导的1945年后的多边体系也是按照某些 准则运行的,约翰·杰勒德·鲁杰(John Gerard Ruggie)认为这些准则是不可分割性(indivisibility)、普遍化行为原则(generalized principles of conduct)和扩散性互 惠主义(diffuse reciprocity)。 近几年来,国际社会将巨大的注意力集中于一些特定问题,但未能对可能确定大国之 间、较小国家与大国之间以及国际文明社会与国家行动者之间的关系的一般行为准则进 行很多考虑。正如可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那样,有关核试验、地雷、国际刑事法院和全 球气候变暖的详尽而十分专门的协定所表达的与其说是国家之间的协调一致,不如说是 某些大国(并不始终是同一些国家)努力对其他国家施加压力的结果。例如,在《全面禁 止核试验条约》的谈判中,美国及其盟国利用全面禁止核试验以一种显然适得其反的方 式逼迫准大国印度放弃其核选择。更经常的是,美国处于通过多边外交施加压力的努力 的接收端,就像它被迫在签署它已声明不能接受的协定与拒绝这些协定并遭到孤立之间 进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