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际社会的形成和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现代意义上的话语权的主体已由一般的 公民、社会组织扩展到民族国家等,充分平等的话语交流是构建公平合理的国际秩序和 促进国际社会民主进步的必要条件。 一、话语权问题及其批评角度 话语,是一种关于语言传达和交流的社会实践活动,它借助于语言、含义、符号等形 式在言说者和受话人之间进行意义交流。从话语的角度研究国际社会的权力斗争,主要 源自于后殖民主义和后现代主义理论。它们通过对现当代文论的批判,逐步揭示出权力 与语言知识的密切联系,从而超越了传统的研究重点和范畴,由认识领域而进入语言分 析领域,并对80年代以来国际关系理论的研究产生了深刻影响,使“国际关系处于认识 论方面的反思”(注:James Der.Derian,“Philosophical Traditions inInternational Relations”,Mill ennium: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17,No .2,1988.转引自倪世雄:《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 4页。)。 传统上,人们对于作为话语主要载体的语言,要么从社会政治权利的角度来谈论,如 言论自由等;要么从纯技术的角度进行研究,如语言学。后殖民主义理论认为,语言不 仅是人们进行交流的主要工具,而且体现了一种权力结构,强调通过对文本——一切渗 透着人的活动和价值的事物或作品,包括所有的文字资料——的分析来研究权力支配关 系。后现代主义认识到观念、知识、再现和意识形态等话语在社会及权力组成方面具有 重要的作用,指出权力政治的现实始终是由文本和一定的再现方式所构成的。在这些思 想中,福柯的“话语权力理论”是其核心话题,使得话语权分析由显在的具体的权力运 作方式深入到隐秘的一般的权力运作方式。 早期的后殖民主义理论家主要是从显在的统治手段来分析话语权力。葛兰西将现代社 会中权力的运作分为两种:即暴力性的统治方式和较温和的文化控制。他认为,随着人 类历史的不断发展,国家结构中的意识形态及文化领导权会愈益强化,经济和政治利益 的冲突往往通过文化的、意识形态的冲突表现出来。(注:段忠桥主编:《当代国外社 会思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0页。)而统治者对文化和思想观念的控 制,不是通过外在强制而是通过教育、舆论和精英共识等方式促使被统治者的自觉认同 和效仿来实现的。正如马克思所看到的,“通过传统和教育承受了这些情感和观点个人 ,会以为这些情感和观点就是他的行为的真实动机和出发点”(注:《马克思恩格斯选 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11页。),由此而丧失社会压迫的意识,最终沦 为其统治的附庸。法农(Frantz Fanon)注意到,殖民者的语言包含着殖民主义的价值观 ,它制约了殖民地土著对自我的表达,促成了其文化的自卑和自毁情结,“殖民主义是 在种族和文化优越感与文化霸权掠夺的掩盖下出现的,为现代帝国主义和资本主义经济 利益服务的文化心理压迫模式”(注:王岳川主编:《后殖民主义与新历史主义文论》 ,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6页。)。 福柯进一步发现,任何一种话语都是“我们施加于各种事物的暴力”,权力和知识之 间存在着相互连接关系。话语不但意味着一种言说方式,而且意味着对言说者地位和权 力的隐蔽性认同。福柯的“权力话语”理论,使人们对文化权力的分析从具体的操作层 面深入到语义分析的领域,进一步看到了语言与权力的密切联系。“福柯以话语作为切 入点,进而发现话语的真理和权利的栖息之所不在于被谈论什么,而在于谁谈论它和它 是怎样被谈论的。”(注:萧俊明:“文化的困惑——关于文明冲突论的断想”,《国 外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第3页。) 从政治方面来看,“谁在说”是一个代表性的问题,“怎样说”是一个思维和表达的 问题。因此,话语权实际包括两个方面:从外在形式来看,它意味着每一个主体都有权 由自己来表达自己的思想、意志和要求,除非自愿委托,是不能由别人代替的;从内在 内容来看,每一主体都能独立地以自己的方式进行思维和表达。后者是前者的基础,前 者是后者的具体表现形式。只有在二者都受到法律的规定和保护的前提下,个体才有资 格和热情参与政治,从而形成和维护一个更具公正合理的秩序,促进社会的民主进步。 由于思想和言论自由对社会发展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所以人们不仅把它当作一种信念 ,而且把这种信念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和保障,并扩展到国际社会。《世界人权宣言 》宣称,人人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坚持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 通过任何媒介和不分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宣言》同时也承认了 殖民地人民拥有用其传统语言解释普遍道德的权利。 对于许多现代国家来讲,其法律条文已确认了言论自由的权利,但从实践中来看,这 种权利大多还停留在社会生活层面的“有权利说”(The right to speak)上。“在现代 国家的场景中,至关重要的是,不同群体以话语方式形成表达其利益的政策或方案的能 力,并在公共领域中开辟出宣扬这些政策或方案的能力”。(注:[英]安东尼·吉登斯 著,胡宗泽等译:《民族—国家与暴力》,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55页。)因此, 作为一种现代社会政治权利,仅仅“有权利说”是不够的,还必须能够在公共政策的制 定中“被倾听”得到。因此,随着实践和理论的发展,其表述进一步完善为“有权利说 且被倾听”(The right to speak and to be heard)。这就不仅需要在理论上更需要在 制度安排和机制运行中得到确实体现。莱奥塔德(J.F.Lyotard)指出,发言权本身是最 基本的权利。通过说话、演讲及其他发言形式,人类可以达成共识,建立共同体的契约 。而现存的体制在宪法和国际法原则中虽然承认不同性别,种族,肤色和阶级的平等说 话权利,实际上并没有为他们的“发言权”提供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和法律的实际 有效保证。他认为,只有当文明成为用权力形式保障的承诺时,进步才具有普遍的意义 。(注:王逸舟主编:《西方国际政治学:历史与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第67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