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是一个人们广泛运用但又研究得很少的问题,也是一个多义而模糊的概念,它经常出现在国际关系的研究文献和实践领域中,但通常都被当作不言自明之理而不加界定。“意识形态很重要,因为它们构成一个框架,政策制定者在这个框架内处理特定的问题,公众也在这个框架里去理解这些问题。”(注:[美]迈克尔·亨特著,褚律元译:《意识形态与美国外交政策》,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版,第18页。)但是,对意识形态在外交政策中究竟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这个问题,国内还缺乏比较系统的分析。为了能给这项研究做一点铺垫,本文拟就意识形态的概念、意识形态在对外政策中的作用,以及意识形态对美国外交政策的影响等问题作一个初步的探讨。 意识形态的概念 意识形态(ideology)一词最早出现于18世纪末,一般认为是法国哲学家托拉西( Antoine Destutt de Tracy)于1797年首先使用,用以表示一种专门研究“观念”的科学。但很快,“意识形态”就被用于指称关于社会的观念。自此以后,这一术语得到广泛的使用,尤其是在20世纪。英国学者迈克尔·弗里登认为,“在过去的半个世纪中,意识形态概念成为最复杂、最可争辩的政治概念之一。”(注:Michael Freeden,Ideologies and Political Theory,Oxford:Clarendon Press,1996,p.13.)这大概并不是夸张的说法。说它复杂,是因为人们在认识意识形态和使用意识形态这个概念的时候是在不同的层次和意义上来运用的,有时虽然同样是在谈意识形态,而所使用概念的内涵却相差很大。因此,要使它成为一个有意义的概念,必须从厘清概念入手。 在《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意识形态是具有符号意义的信仰观点的表达形式,它以表现、解释和评价现实世界的方法来形成、动员、指导、组织和证明一定行为模式和方式,并否定其他的一些行为模式和方式。”(注:[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主编,邓正来等译:《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45页。)也就是说,人们借助意识形态这个标准杠杆来选择不同的决策路线和行为方案,它是人们观念之中不必解释、深信不疑、甚至情有独钟的价值评判的根据。正是由于这个先定价值标准的存在,使得人们的行为和观念产出带有一定的逻辑联系和相互呼应的总体特征,因此人们很难把作为“最终产品”的理论思想和作为“生产工具”的意识形态区分开来,而是常常把二者混在一起来认识。比如哈里·约翰逊(Harry M.Johnson)认为,该词被运用得最广泛的定义是指“构成一种社会政治纲领的整套主张、理论和目标”。约翰·普拉门纳兹(John Plamenatz)曾经从两个角度分析意识形态:一种被他称为“total ideology”,指明确的世界观,完整的思想体系(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作为“最终产品”的意识形态概念);另一种是“partial ideology”,指社会的“隐含的”价值观,没有前者那样的严格,接近于一般所说的信念体系(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作为“生产工具”的意识形态概念)。(注:John Plamenatz:Ideology,London,1970,p.15.) 我们认为,意识形态是关于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的一种系统化了的思想观念体系,旨在解释世界和改造世界。它是一个观念体系,但不是一般性的,而是系统化了的观念体系,是指向某种目标和理想的、把一种特定的社会立场合理化或正当化的思想观念体系。 我们所理解的这种意义上的意识形态具有四个特点:1)稳定性。意识形态一旦形成,就是比较稳定的、不容易发生变化的。2)连贯性。在纵向的时间维度上,意识形态是连续地贯穿前后的;在横向的不同领域不同问题上,特定的意识形态也是连贯一致的。3)潜在性。意识形态是无声的,其影响是潜移默化的,但又是确确实实存在的。4)封闭性。意识形态往往是一个自圆其说的封闭系统,通常自我标榜其正确性,甚至宣称自己是惟一正确的,对外界不同思想观念采取一种排拒的态度。因此,它常常要求他人不加置疑地服从,并视这种服从为具有道德操守的表现。冷战时期(以及冷战之后)美国的反共主义的意识形态就兼备以上这些特点。 不过,不同的意识形态在稳定性、连贯性、潜在性和封闭性的程度上是有所不同的,因而有强弱之分。但不管是强势的还是弱势的意识形态,一般都具有一种情感性和煽动性的力量。美国人类学家克利福德·吉尔兹在《文化的阐释》一书中,论述了“作为一个文化体系的意识形态”,强调了意识形态首要的文化和象征的性质。《意识形态的终结》一书作者丹尼尔·贝尔认为,吉尔兹在这一点上是正确的,但与此同时,他忽视了给予意识形态以情感性和煽动性力量的那个特定的政治维度。(注:[美]丹尼尔·贝尔著,张国清译:《意识形态的终结》,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06页。)在我们看来,意识形态常常具有道义的和情感的诉求,把世界上的事物做善恶、美丑、光明与黑暗、自由与奴役的区分,这种情感的诉求常常在深层次上影响着人们的判断和行为。 意识形态是看待世界的一种思想体系和系统化的观念,它是对现实世界的主观反映,这种反映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假的。任何人都存在认识世界的活动,但是由于认识背景、认识对象、认识范围和认识发生机制的局限,人们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逐渐形成了独特的认识逻辑基础和解释世界的方法体系,这种方法体系形成人们关于世界的思想和观念,如图腾崇拜、宗教虔诚、宗法伦理等等,但是这些还不是意识形态。意识形态一般必须表明对于社会的总的看法、态度,明确规定社会是什么和应该怎样等问题。图腾、宗教、伦理等思想仅仅表明了个人和世界(社会)的关系,意识形态必须表明社会与社会之间的模式优劣、体系选择,是关于究竟选择一个什么样的社会的观念体系。正是在这一层意义上,法国政治社会学家莫里斯·迪韦尔热也认为,社会科学研究中,所谓意识形态“是指解释一个社会的系统方法,它或者为这个社会辩护,或者批判这个社会,成为维持、改造或摧毁这个社会而采取行动的依据……”。(注:[法]莫里斯·迪韦尔热著,杨祖功译:《政治社会学》,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9页。)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认为,意识形态带有信仰和不必解释的先定价值信条的成分,其他的一切社会现象都以这个意识形态作为说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