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国际关系的复杂性使得单凭一个国家的能力很难应付可能出现的方方面面的问题,于是在安全、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只要存在共同需要或利益的地方,我们就能发 现形形色色的国际组织。成员国牺牲部分主权参加国际组织,原因之一是希望可以从中获利或避免独自承担损失的风险。例如参与世界贸易组织是为了使本国融入世界经济,享受自由、公平的贸易秩序;参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为了规避汇率、金融风险等等;参与联合国的最主要目的就是维护安全,降低安全成本。作为现有国际社会中最高层次的政治系统,国际组织的作用和权威是通过其积极参与国际关系、解决现实问题而体现的。对于成员而言,参与这一政治系统的价值在于它“能够通过其决策以权威形式分配有价值的东西”。(注:詹姆斯·多尔蒂,罗伯特·普法尔茨格拉夫:《争论中的国际关系理论》[M],世界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第500页。)由于国家理性显然是希望国家能够最大限度地参与国际组织的决策,掌握利益的分配,它们的围绕权力安排的斗争必然会反映在国际组织的制度上,所以其决策也往往是利益权衡的结果。现代国际组织的体制设计虽然受到日益普及的民主观念的影响,但在核心决策权的分配上,权力结构的影子依然清晰可辨。本文选取了集体安全组织,试图通过对其决策模式的历史发展、沿革的分析对此作一说明。 一、国际组织的决策 在国际关系中,国际组织是拥有一定自主权的国际行为体。它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名义上它能够不受其它行为主体的支配和控制,独立做出判断和相应决策,(注:Richard W.Mansbach,The web of World Politics:Non-state Actors in the Global System,Englewood Cliffs,NJ,Pretice Hall,1976,pp.3—5.)参与国际事务。国际组织的权威来源于主权国家让渡于它的部分主权。由于现有国际体系承认并尊重各国的平等,所以国际组织的制度设计非常看重平等的价值,力求实现国际社会的民主。然而,国际组织不是世界政府,由于仍然缺少一个核心的权威,国家自然差异很大,利益考虑的出发点各不相同,而且是由国家独立、直接做出决策,所以要在各个成员国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公意”就具有相当的难度。国际组织的生命力与其对成员的凝聚力很大程度上在于它能否及时、迅速地对事态做出准确、适当的反应。因此,国际组织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就是权力配置的合法性与有效性,也就是国际组织在核心问题领域的决策。 国际组织的决策是从国内社会治理的经验中提取出来的,从没有脱离国内政府的影子。只不过,国内决策中各种不同的利益团体、官僚机构等等被单一的、相似的、由它们组成的国家所取代。相对于国内社会形形色色的个人或利益集团而言,国家及其行为的相似性要大得多。在今天国际组织所规范的重大利益中,国家是最复杂的“单位”,它们在制度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的斗争和协调造就了国际组织的重要决策。与国内社会相比,在形式上国际组织决策的公共选择过程也许更民主,因为:首先,名义上平等的国家都可以独自根据“国家理性”参与决策;其次,没有哪个国家可以象在国内决策中仅仅凭借纯粹的行政优势而取得对一项决策的垄断地位。但实际情况恰恰相反。 从一定意义上说,国际社会的等级结构较国内社会更加鲜明。在纯技术领域的国际组织中,国家可以靠科技进步、创新性或先发优势垄断某项新技术、新工艺的标准而在此类组织中获得控制地位;在国际经济组织中,国家可以借助经济实力,为该组织提供的“公共货币”的数量获得优势;在国际政治、安全组织中,拥有强大军事实力、政治影响力的国家显然是此类组织行为的规范者以及目标的制定者,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掌握着最终的决定权;即使是在一些纯粹以某种道德诉求为基本目标的非政府组织中,其关键成员的背景也决定了究竟是何种价值观和道德标准在其中起主要作用,而且在这样的组织中非道德因素所起的作用往往因为隐蔽而更具欺骗性。更为重要的事,国际组织的决策是不同国家(集团)、不同的利益之间的权衡。在许多问题上,国际组织不需要考虑所有国家的建议或方案,而只要考虑到当事国以及有相关利益的大国或地区大国就可以了。这些国家才是把握组织决策的关键性变量,因为它们的观点不仅将影响到该组织的决定,还将影响到这个决定的执行,也就是决策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现代国家体系是以实力为基础的,而国际组织由于高度浓缩了国际社会,所以权力结构——国家在特定领域的实力对比直接塑造了特定的国际组织的决策。 美国学者本尼特认为:“只要没有一种既不同于主权国家,又拥有权力或手段,作出或实施能够影响大多数国家决定的机构,那么世界上许多问题都不能得到有效处理。”(注:A.L.Bennett,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Principles and Issues,Prentice Hall,1991,Vol.4.)国际组织的出现代表这种努力的一个成果。不过,人类不可能脱离国内社会治理的经验和逻辑,凭空创造出一套国际社会的治理模式。集体安全被视为无政府状态到世界政府之间的中继站。(注:Inis L.Claude,Jr.,Swords Into Plowshares:The Problems and Progress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New York:McGraw-Hill,Inc.,1984,p.246.)它希望解决的最主要问题就是所谓的安全困境,其核心是建立国际联合并以集体的力量保障和平的理念。(注:黄惠康:《国际法上的集体安全制度》[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3页。)跨越边境的对安全的协调和管理,是现代国际组织的滥觞。集体安全的思想虽然着眼点是安全领域,但是它的触角往往涉及到国家利益的许多方面。从一定意义上说,集体安全的制度发展为现代国际组织,以及国际事务的系统化管理奠定了基础。但是,国际组织在国家传统利益范围内的出现,不可避免地会挑战国家长期形成的、排他性的权威,其难度可想而知。通过对集体安全组织在微观层次上的观察,我们将能够再次领教权力观念的深刻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