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关系伦理探究的意义 在最通俗的意义上,伦理学是探究道德上的是非善恶以及人的行为应该如何的学科。伦理思考一般而言主要关注我们应该如何对待他人而不是我们实际上怎样做。相应地,国际关系伦理思考的一般目的也是探究国际关系的各种行为体应该如何对待其他行为体。 所谓国际关系伦理,西方学术界使用较多的是“国际伦理”(International Ethics)这一术语。它一般有两层含义:在较宽泛的意义上,“国际伦理”与全球伦理或“普遍伦理”含义相近,在当今国际政治的重要行为体已不限于国家的情况下尤其如此;在较狭窄的意义上,国际伦理主要指“国家间伦理”,即国际关系伦理(有时又曰国际政治伦理),大多数国际政治学者就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该词。因此不能望文生义地将“国际伦理”一概理解为“全球伦理”或“普遍伦理”,尽管这确实也属于国际伦理的讨论范围。此外,本文使用的“国际关系伦理学”一语则是一个典型的中国式提法。所谓“学”在英文里通常不过是“研究”(study)之谓,并不表明已经完全体系化,国际关系伦理探究的现状尤其如此。 顾名思义,国际伦理涉及“国家之间”或超越国家疆界的伦理和责任问题。人们对于国际伦理问题的根本立场首先取决于对这样一个基本问题的态度:对于与我们相距遥远、没有任何私人关系的他国人,我们是否负有帮助他们或避免伤害他们之不可推卸的道德义务?就国家间关系而言,这个问题则具体化为:国家对外行为是否应该受某些道义原则的约束,除了自我利益之外国家是否还应该追求某些普遍的道德目标? 国际关系伦理与其他领域的伦理问题的区别在于,首先,其范围和领域最为广阔,涉及世界的各个部分和整个人类而不是仅限于我们的近邻或本国人民;其次,其性质更为复杂。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面临的伦理道德问题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自主抉择的,而大多数国际政治伦理问题却不在我们个人的控制范围之内,我们最多只能通过某些间接途径来表达自己的道德立场。换言之,只有国家(政府)才是国际伦理最重要的主体,多数情况下甚至是唯一有能力处理国际伦理问题的实体。同时国家也是相当一部分国际伦理问题的主要制造者(例如对外干涉或者对内暴政)。因此,国际伦理问题往往主要涉及国家和政府是否负有道德义务以及国家行为应该如何的问题。国际伦理与个人伦理的区别还在于,一个政治共同体内部的人通常具有大致相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而民族国家构成的国际体系在文化传统、价值体系和道德观念方面却具有多样性。当然,各文明形态间不乏许多相同或相似的道德观念,许多伦理学家甚至认为整个人类在道德行为的标准方面正在逐渐形成某种共识,联合国普遍人权宣言的产生、国际社会对南非种族隔离政策的普遍态度便是例子。但他们也承认,迄今为止并不存在一整套稳固的、为所有国家所接受的国际伦理原则,也没有任何机制能够保证现有的国际行为准则能够得到严格遵循。 不少国际政治理论家认为,有关国际伦理的基本假设是错误的,至少是不切实际的。其理由主要有四个方面。首先,由于国际体系的无政府性质,国家只能奉行“自助”原则,利益竞争与权力角逐是国际政治的本质。国家的对外行为不仅是“非道德”的,有时甚至是不道德的。其次,规范个人行为的道德原则在国际层次上并不适用。我们不能指望国家承认其国际道德义务,更无法强制它们改变自己的行为。第三,他国人民所承受的苦难固然令人惋惜,但我们对之并无责任,作为普通人,我们大多数人与他们甚至并无任何直接联系。即使我们心存同情,也无力帮助他们。总之,如果他们的问题并非由本国的行为所造成,且我们与之没有任何文化或血缘上的直接纽带,便不必对之承担义务。总之,我们对自己的同胞和邻里的责任和义务远远大于对整个人类的义务。第四个方面的理由,是最初由生物学家G.哈定在70年代提出的所谓“救生艇伦理”。此种伦理观认为,试图帮助世界上所有经济穷困、处境悲惨的人是愚蠢的,只会弄巧成拙。[1](P561-568)地球好比一个救生艇,其空间和供应品是有限的,因此只能容纳和维持固定数量的人的生存。如果一艘救生艇的负荷已满,允许更多的人上艇是愚蠢和徒劳无益的,因为超过救生艇的容量就会增加倾覆的危险,使所有的人同归于尽。再者,由于艇上给养有限,也不可能长期维持新来者的生存。这个比喻的意思是,富国或富人已经抢先挤上艇,穷国或穷人则如同被抛弃的废物,只能在苦海中挣扎。 然而,也有不少人、甚至可以说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国际伦理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他们的理由与上述怀疑论者针锋相对。第一,国际社会既非一成不变,也非全然无序。人与社会都有基本的道德需求,道德共识是社会赖以存在并保持相对稳定和有序状态的纽带,国际社会也不例外,否则便无法解释何以大多数人在道义上并进而在行动上反对纳粹德国政府或种族灭绝政策。因为这违背了人类基本的常识、理性和良知。国家之间有利益的交汇点,扩大共识、加强合作是完全可能的。正如人可以伤害他人,也可以帮助他人,在采取其中任何一种行动之前,道德判断和道德选择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第二,国际伦理原则的客观性无可否认。除了一般意义上的国际道义原则,相当一部分规范国家行为的国际法准则本质上也属于国际伦理体系的范畴,与国内立法的性质显然有所不同。[2](P64)各国政府在采取行动时经常要考虑在道义上和法理上是否站得住脚,并且总是宣称其行为的正义性,或强调其行为是出于某种道德责任感。各国政府经常参加各种自然灾害的国际人道主义救援活动,显然主要不是出于什么自利动机,而是感到有义务提供帮助。各国政府在环境保护、疾病控制等方面的合作至少部分原因是出于道义考虑。更重要的是,国际社会常常对某些公然违背基本的人类准则的不法政府施加压力以促使它改变不道德的内外政策,最突出的例子是对推行种族隔离政策的南非所实行的经济制裁和外交抵制。第三,国际伦理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在今天看来更是十分明显。在新一轮全球化进程中,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程度日益加深,急剧增多的全球性问题成为人类共同的难题,这使得传统观念上的“政治”与伦理的界限变得十分模糊。发展和扩大国际社会的道德共识与行为规范,不仅是国际秩序以非暴力方式实现变革的基本要求,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客观需要。完全从自我利益出发,并不能保证最终不背离自己的利益。第四,所谓“救生艇伦理”将社会等级固定化,甚至否认优胜劣汰的可能,显然缺乏全面、发展的国际社会观念。关于地球已接近其容量极限的断言也不符合事实,实际上,地球上还有大面积的地区无人居住,即使是高度发达的美国也是如此。此外,地球人口密度最大的地区也未必是最贫穷的地区。再者,对人类生存的威胁今天看来主要并不是资源的枯竭,而是环境污染对人类健康的危害和对资源利用价值的破坏,而这个问题恰恰主要是由救生艇上的富国造成的。至于第三世界的人口危机,问题也并不在于人口规模过大,而在于增长率过高,统计数据表明,这些地区的人口增长率与财富的增长成反比,因此解决的办法显然是帮助贫困国家发展经济。为了解决全球化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现代性隐忧”,国际伦理的倡导者们认为,就道德导向而言,全球化更需要一种K.波尔丁所说的“太空船伦理”:所有人都应该意识到,当太空船发生不测时,为了生还,唯一可能的出路就是调动各种力量,按照商定的规则共同排除险情,而不是抛弃同伴。[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