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1日,日本众议院宪法调查委员会向众议院议长绵贯民辅提交了一份中期报 告。该报告指出,绝大多数的日本众议员和社会上一些“有识之士”主张应该修宪,他 们认为“宪法已经不适应现状,宪法应该为国家的未来作出规划”(注:《参考消息》2 002年11月3日。)。这份报告的出台,表明日本社会上又刮起了一股“修宪”恶潮。 战后日本宪法的由来 日本现行的宪法称为《日本国宪法》,于1947年(昭和22年)5月3日正式施行。1945年 日本战败后,美国占领了日本。从此很长时间内,日本的政治、经济、军事等社会生活 的各个方面实际都在美国的有效控制下。因而日本宪法的制订,也是在美国的主导下进 行的。 该项工作由麦克阿瑟将军授权其民政局长惠特尼将军负责。1945年2月4日,惠特尼将 军在制宪会议上指出,日本国新宪法的基础应是麦克阿瑟将军所概述的“三项原则”( 注:肖伟:《战后日本国家安全战略》,新华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30页。)。2月 12日,民政局完成了宪法的草案,并得到麦克阿瑟的批准。美军民政局的这份草案被称 为《麦克阿瑟草案》。与此同时,日本为了保存皇室制度,提出了以日本国务大臣松本 为主导的《松本草案》。该草案与日本明治年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相比,只是改变 了一些词句而已,实际是立足于天皇主权论的极端保守的改革方案。1946年2月25日, 在美国的强大压力下,日本币原内阁终于决定接受《麦克阿瑟草案》,并于3月6日公布 了《修改宪法草案纲要》。1946年10月7日,《日本国宪法》最终获得日本贵族院和众 议院通过,于11月3日公布,1947年5月3日开始实行。因这部宪法旨在从法律上铲除日 本军国主义、摧毁滋生战争的温床,故人们又称其为“和平宪法”。 和平宪法共有11章103条,但最核心的是第一条和第九条。第一条全文为“天皇是日本 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在的全体日本国民的意志为依据。 ”这确定了主权在民,天皇只是日本的象征。第九条全文为“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 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家权力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作为解决 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留陆海空军及其它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 战权。”(注:http://list.room.net.jp/lawtext/1946C.html,“日本国宪法”。)这 个第九条对日本迈向政治军事大国形成了严重的束缚,因而后来出现的“修宪”问题也 主要是针对第九条的。宪法的制订是在美国占领军当局、日本政界以及日本国内爱好和 平的人民等几种势力的斗争中产生的,因而它在产生的那一刻起,就蕴含着被修改的可 能。早在40年代末,日本民主党、自由党和绿风会的保守议员就结成了“自由宪法期成 议员同盟”,首开修宪之声(注:肖季文:《日本:一个不肯服罪的国家》,江苏人民 出版社1998年2月第1版,第75页。)。 和平宪法的颁布对日本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它有效地遏制了日本国内的军国主义势力 ,为日本走向和平与发展的道路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绝大多数日本人承认,日本之 所以有今天的和平与繁荣,除了千载难逢的国际机遇外,归根结底,是实施了这部被称 为“和平宪法”的法典(注:肖季文:《日本:一个不肯服罪的国家》,第57页。)。从 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和平宪法也为日本重整军备提供了绝好的“护身符”。朝鲜战争爆 发后,日本就走上了重整军备的道路,和平宪法就成了日本掩护其扩充军备的工具。日 本首相吉田茂就说过:“宪法禁止军备,真是天赐良机,美国方面对我们有所责备时, 宪法就是最好的挡箭牌,企图修改宪法的政治家,真是太愚蠢了。”(注:肖伟:《战 后日本国家安全战略》,第36页。) 和平宪法遗留的一些问题 和平宪法是在美国占领军当局、日本统治阶级、日本民众等几方势力相互斗争中产生 的,因而它不可避免地遗留了一些历史问题。 (1)美国以及战后日本当局对军国主义的清算不彻底。在这种环境下,许多被列为战犯 的旧日本军人和政客在服完一定年限的牢狱之后,又堂而皇之地重新进入日本政界,有 些人甚至还爬上了日本政界的最高层。1957年,日本甲级战犯岸信介当选为日本首相就 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另外,天皇的保留对战后日本右翼的发展、军国主义的抬头也 有关系。 (2)“芦田修正”。在宪法第九条里,有一句“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留陆海空军及其 它战争力量”这样的话,这就是著名的“芦田修正”。如果这句话是针对整个第九条而 言,则日本的自卫战争权也便遭到否认;如果仅限于“解决国际纷争”,那么日本的自 卫战争权也就得到认可。在宪法调查会上,芦田对这种修正的意义做了如下表述:“我 担心按照第九条第二款原封不动,就会出现剥夺我国防卫力的结果……由于加入了达到 前项目的这样的词句,原案中(指《麦克阿瑟草案》)无条件地不保持战斗力,就变成了 在一定条件下不保持战斗力了。”(注:肖伟:《战后日本国家安全战略》,第32页。) 芦田要达到的目的是“在一定条件下不保持战斗力,”其实质就是在“另外的一些条件 下保持战斗力”。“芦田修正”不仅为日本重新武装留下了可能性,而且为以后修改宪 法开了一个恶例。 (3)宪法的严肃执行问题。宪法是一个国家的立国之本,是根本大法,其严肃性是不可 怀疑的。宪法一旦制定,就应严格地遵守。但令人遗憾的是,日本的这部和平宪法在其 制定后并未被严格地执行。例如,该宪法是在1947年实行的,宪法中明文规定“不保留 陆海空军及其它战争力量”,但随着朝鲜战争的爆发,日本很快就走上了重新武装的道 路。从警察预备队到保安队,从保安队到自卫队,日本不仅保留了陆海空三军,而且保 留的是一支拥有强大战斗力的自卫队。这支部队的反潜能力、扫雷能力位居世界前列; 官兵素质世界一流;装备的F-2飞机、90式坦克等先进的高科技装备连一些世界军事大 国都望尘莫及。很明显,这支军队的存在是对和平宪法赤裸裸的违反,但是日本硬在“ 自卫”的名义下做到了这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