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1”恐怖袭击发生以后,关于文明冲突论的争论又热了起来,一部分人搬出文明冲突论的版本,惊呼文明的冲突已经到来,美国必须作好准备,迎接文明(文化)、宗教战争的挑战。另一部分人则搬出国家主义的范式,指出这决不是一场文明的冲突,而是国家利益和原则的分化组合。另有一部分人指出“9·11”事件是一次严重的对人类共有基本价值的袭击,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是野蛮与文明、邪恶与正义的对抗,反恐战争是一场超越各个文明与文化的国际社会共同的事业。 在这场新的争论中,问题的实质涉及对文明冲突论的理解。同20世纪90年代初中期的情形一样,批评者对亨廷顿(Samuel Huntington)的批评有几个重要的误区。澄清这些误区和误读有助于全面准确地解读文明冲突论的主旨和政策含义。概括起来,批评者的误区主要有三点。 1.把文明和国家、价值和利益简单对立。 批评者通常从现实主义和民族国家范式出发,指出文明(文化)之间的差异和冲突并不构成世界政治的主要内容,民族国家仍然是当今世界政治舞台上最重要的行为体,主权国家之间的利益政治和权力政治仍然是世界政治的主要内容。批评者最通常的理由是:“不是文明控制国家,而是国家控制文明”。(注:Fouad Ajami,“The Summoning”, Foreing Affairs,September/October,1993,p.9.) 亨廷顿把以上批评者的意见概括为“国家范式”(statist paradigm),并称之为“虚假的替代性范式”(pseudo-alternative)。亨廷顿认为,这一范式人为地制造了国家与文明之间的对立。亨廷顿认为,用“控制”(control)来界定文明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毫无意义。国家只对所察觉的威胁作出反应。亨廷顿承认,民族国家仍然是世界事务中最有力的行为体,但他认为,正如在冷战时期国家属于三个世界中的一个一样,现在国家属于不同的文明。随着三个世界的消亡,民族国家日益根据文明标准来界定其认同与利益。 文明冲突范式同国家范式争论的焦点在于文明(文化)因素同利益(权力)因素的关系以及它们在国际政治中的作用,实际上也就归结为国际政治行为的根源是什么。国家范式主张国际行为的根源是“利益—权力”因素,而文明冲突范式则认为是文明(文化)因素。这里确实存在着亨廷顿所说的“人为地制造了国家与文明的对立”。亨廷顿的初衷是想突出冷战后文明(文化)因素相对于经济利益和意识形态的重要性。文明冲突范式本身是对国家范式的批评和替代,但却并不排斥国家在当今世界舞台的重要作用,并不否定利益政治的本质。亨廷顿想表明的只不过是文化(文明)在界定和认识利益中的过滤作用。亨廷顿说:“人们并不只靠理性活着。只有在界定了自我之后,他们在追求自身利益时才能理性地筹划和行动。利益政治以认同为先决条件。”(注:[美]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新华出版社,1998年,第95页、第252页、第57—58页、第58页、第43—47页、第25页、第26—27页、第88页、第88—89页、第88页、第88页脚注。)由此可以看出,把文明同国家相对立的原因在于把“利益”(interests)和“价值”(values)相对立。多尔(Ronald Dore)批评了这种做法,他说:“将‘利益’和‘价值’区别开来是一个谬误。一种利益只有在被认为有价值时才成其为利益。……在这里,真正应探讨的不是价值和利益的区别,而是像领土、贸易机会这样的普世性价值—利益同特殊的价值—利益之间的区别,后者是某些国家根据其‘文化’所特有而其他国家所没有的。”(注:Ronald Dore,“Unity and Diversity in world Culture”,in Hedley Bull and Adam Watson,eds.,The Expansion of InternationalSociet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4,p.410.转引自王缉思:“文明冲突论的理论基础与现实意义”,《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4年春季卷。)陈少明在评论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时也作了类似多尔的区分:“人类价值可分为精神(宗教、审美)与行为(政治、经济)两大层次。前一层次可以是特殊的、民族的甚至是个人的,后一层次则是普遍的、全人类的。”(注:陈少明:“利益认同的模式转换”,《现代与传统》,1994年第3期。) 导致把文明和国家、价值和利益、精神和行为、文明冲突范式和国家范式简单对立的另外一个原因就是很多人混淆了冲突的根源和冲突的结果。许多批评者质疑亨廷顿的常见方式之一就是主张“冲突的不是文明,而是国家”。其实亨廷顿只是指出了冷战后冲突的根源将主要来自文明的认同和文化上的差异,由这种根源导致的冲突的形式和结果仍然是现存的各种政治组织,主要是国家或国家集团之间的冲突。这时实力和权力关系便完全适用了。所以亨廷顿说:“冲突的根源来自文化差异,冲突的结果则反映了权力关系的变化。”(注:[美]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新华出版社,1998年,第95页、第252页、第57—58页、第58页、第43—47页、第25页、第26—27页、第88页、第88—89页、第88页、第88页脚注。)在这里,通过权力同文明之间的关系,亨廷顿实现了文明冲突论范式同国家范式的有机统一。 文明是利益政治的过滤器;文化实体借助政治实体实现自身伸张;政治实体把所归属的文化价值的伸张视为自身的利益。这也正是亨廷顿文明冲突论的理论和政策意义的基础所在。 2.简单地认为亨廷顿忽视了文化的融合和文明的普世性。 批评者认为亨廷顿忽视了文化的融合,以一种静态的观点看待各文明板块之间的差异;还有的批评者认为,他没有看到随着全球相互依存的上升,一种普世性的全球文明已经存在或将可能诞生。 其实,亨廷顿从未否认文明间的交流或融合,也从未以静态的眼光看待文明与文化。亨廷顿认为,文明没有明确的边界,也没有精确的起点和终点。人们可能而且确实重新界定过它们的认同,结果,文明的内涵和外延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各民族的文化既相互作用也发生着相当大的变化。正如有贸易才有贸易战一样,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当然也是以文明的接触、相遇、碰撞作为前提的。亨廷顿认为,在文明互动的历史中,正是相互交往的扩大强化了人们的认同。“随着贸易、通讯和旅游的增长扩大了文明之间的相互作用,人们日益赋予其文明认同以更大的重要性。”(注:[美]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新华出版社,1998年,第95页、第252页、第57—58页、第58页、第43—47页、第25页、第26—27页、第88页、第88—89页、第88页、第88页脚注。)“在一个日益全球化的世界里(其特征是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文明的社会的和其他模式的相互依赖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对这些模式的广泛意识),文明的、社会的和种族的自我意识加剧了。”(注:[美]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新华出版社,1998年,第95页、第252页、第57—58页、第58页、第43—47页、第25页、第26—27页、第88页、第88—89页、第88页、第88页脚注。)这也正是文明冲突论的逻辑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