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当代国际关系,与以前最大的不同就是“主权国家间的互动制度化”(注:Lisa L.Martin,“An Institutionalist View: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trategies” ,in T.V.Paul and John A.Hall(ed.),International Order and the Future of World Politic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p.78.),国际制度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强权的作用受到一定的限制。国际政治正逐渐由无政府世界向有秩序的制度化社会演 进。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中国将会面对越来越多的国际制度,如何充分地利用现 有国际制度之长,如何积极参与国际制度改造和创新,就成了必须面对的非常重大而现 实的问题。正确处理重大而现实问题常常需要理论的指导,因此,对国际制度的研究是 中国国际关系研究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职之一。研究国际制度,首先必须研究国际制度 安排是如何实现的,因为国际制度安排的方式直接影响,甚至决定国际制度的性质、维 持、变化和作用等其它方面。 目前,对国际制度安排通常有三种阐释:以权力为基础的现实主义阐释、以利益为基 础的新自由主义阐释和以知识为基础的认知主义(建构主义)阐释。(注:Hasenclever,Andreas,Peter Mayer & Volker Rittberger(ed.),Theories of International Regime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前两种阐释常被统称为理性主义的阐释,因为 在它们的阐释中国家被假定为是理性行为体,即国家寻求在所有可用的方式中,选择其 中一种代价尽可能低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增加自身的物质权力和利益。建构主义并不拒 绝这个假定,但在承认物质权力和利益的部分客观性的同时,强调知识与权力和利益两 者之间的联系,认为权力和利益需要预先的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e)的承认。(注: Stefano Guzzini,“Structural Power:the Limits of Neorealist Power Analysis” ,i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47,No.3,Summer 1993,p.402.)因为各种阐释内 部都存在着几种不同的次级阐释,限于文章篇幅,本文只是选择了一种建构主义的阐释 ,重点分析规范在国际制度安排的实现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一、理性主义阐释的缺陷 说到规范对国际制度安排的作用,理性主义者会辩解说,他们并没有否认规范的这种 作用,相反在他们的分析中还占有相当的地位。例如,克拉斯纳认为国际制度是“一系 列隐含的或明示的,汇聚了行为体对某个既定国际关系领域(问题)的期望的原则、规范 、规则以及决策程序”。(注:Stephen D.Krasner(ed.),International Regimes,Corn ell University Press,1983,p.2,着重号为本文作者所加。)但他们对规范的理解是片 面的,认为规范纯粹是权力和利益的直接反映,仅仅是权力政治的一种不同表现形式, 是权力政治的方法和结果的记录,是行为体“按照权利和义务确定的行为标准”,(注 :Ibid.)或是行为体的“行为标准,不管各方是否以自我利益为借口而接受或拒绝”。 (注:Robert O.Keohane,After Hegemony:Cooperation and Discord in the World Po litical Econom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4,p.57.)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规范 被当作叙述合作行为的一般性规则。理性主义者把规范看成是“原因”,(注:Friedrich V.Kratochwil,Rules,Norms,and Decisions:on the conditions of practical and legal reasoning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domestic affairs,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9,p.5.)是行为体同意的一种做事方式,是协调理性行 为体行为的一种手段。他们所强调的是规范对行为的约束作用,或调整性(regulative) 作用,并不承认规范还具有构成性(constitutive)作用;他们只重视已经形成的规范, 忽略了规范的建构过程。在他们的分析中,行为体的目标是明确的和毫无疑问的,所以 规范只是谋求功效最大化的行为体用有利于自己的方式协调行为、促进协作和帮助获取 帕累托最优结果的工具。(注:Martha Finnemore,National Interests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96,p.3,129.)结果,他们忽视了规 范具有主体间性,即能促使行为体重新定义或界定收益、改变或重设目标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