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华中科技大学讲师王晓华女士于去年申报副教授未获通过,先后向校方、湖北省教育 厅申诉,并向教育部申请复议。华中科技大学认为王晓华担任讲师14年,没有在学校主 持或参加过一项科学研究项目,不具备晋升副教授的必备条件。王晓华对此提出质疑。 她称,华中科技大学的这一“框框”没有依据。今年2月21日,教育部下发《行政复议 不予受理决定书》,称教师职务评审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学校内部的正常管理 活动。3月3日,王晓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教育部撤销《行政复 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和《华中科技大学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审定她未能通过教 师职务评审的决定。诉状还称,华中科技大学的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是教育部 依规章授权设立的,评审结果具有可诉性。此案已由北京市第一中院受理,并将于近日 在京审理。这是国内首次将高校教师的职务评审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教师职称授予行为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是,能否提起行政 诉讼? [评析] 一、教师职称授予行为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学界有不同观点。笔者同意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具 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4个方面:行政权能的存在;行政权的实际运用;表示行为 的存在;法律效果的存在。 1.行政权能的存在。权能指的是权利能力或资格,往往与组织的成立同时产生。行政 权能是实施法律,作出行政行为的一种资格。它是一种主体资格,是决定一个组织是否 为行政主体的实质性资格。所以,行政权能实际上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要件或资格要 件。行政权能与行政权力是和谐统一的关系。可以这样说,享有行政权能即具有行政权 力,具有行政权力即享有行政权能。 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作出的行为。只有运 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才具有强制性和单方性,才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运用行 政权是以享有行政权能为前提的。只有享有行政权能,才可能运用行政权。但是,仅仅 享有行政权能而并不实际行使行政权,所作出的行为仍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为享有 行政权能的组织也可以作出民事行为。 3.表示行为的存在。具体行政行为实质上是行政主体的一种意志,是一种表现于外部 的、客观化了的意志即表示行为。行政主体只有将其意志通过语言、文字、符号或行动 等形式表现出来,并且告知行政相对人之后,才能成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否则,具体 行政行为则不存在或不成立。表示行为的存在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要件。 4.法律效果的存在。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一种法律行为,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行政主体的行为都是一种意思表示,但是只有当这种意思表示为行政相对人设定、变更 或消灭某种权利义务关系时,才具有行政法律效果,才能构成具体行政行为。而且,行 政主体在作这种意思表示时,是期望得到法律保护的,最终能否得到法律保护有待于法 律裁判。如果一个行为不具有行政法律效果,即使该行为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运用行 政权所作的行为,它也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例如,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所作的事实行为 。又如,行政主体在某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基础上运用行政权所作的第二次行为,如果 没有新的法律效果,就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法律效果的存在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法 律要件或内容要件。 (二)教师职称授予行为符合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1.教育行政部门和被授权学校享有行政权能。教师职称授予行为的主体是教育行政部 门和被授权学校。第一,教育行政部门享有行政权能,理由是:其一,教育行政部门是 行政机关,不是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这就决定它行使的权力是行政权,而不是立法权 或司法权。其二,教师职称授予行为的内容是对教师职称进行评审和授予,实质上是对 学校教师进行的一种管理,它不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从事民事活动时享有的一种民事权 利。其三,它的对象从具体上说是特定的教师,但在总体上则遍及国家所有学校的全体 教师,其目的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公共教育事业。这就决定了教师职称授予事务是一种行 政公务,具有公共性质。因此,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这种行政公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权 力,即教师职称授予权,属于一种行政权力。第二,被授权学校也享有行政权能。其一 ,被授权学校行使的权力是行政法规、规章授予的权力。这种权力本身属于行政部门固 有的一种行政权,当它授予有关学校行使时,并不能改变其本身的性质,仍是一种行政 权力。其二,它是一种合法的授权。因为它存在着明确的授权机关、授权方式和授权范 围。 2.授予教师职称是实际运用行政权的过程。很显然教育行政部门和被授权学校在授予 教师职称时,行使了行政权。这种行政权是一种国家行政权,与学校内部管理权存在很 大差异。从主体范围上看,任何学校都具有对内部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权力,而只有 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才能对本校教师的部分职称具有授予权。从取得和依据上讲, 教师职称授予权是基于有权机关的授权而取得的,它的依据是有关学校《教师职务试行 条例》等行政法规、规章;而学校内部管理权则是随着学校的成立而由国家法律规定的 一种固有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