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逐步展开了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行政诉讼法》、《国家 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乃是这一进程开始 的序幕。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制定和通过了《行政许可法》,并即将启动《行政许可 法》起草,是这一进程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标志。将行政许可以一部法律形式制定出来, 是中国的独到作法,显示出我国对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视程度。 《行政许可法》的制定对于建设法治政府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限制政府规制的范围,促进政府的职能转换和转移,建设“有限政府” 法治政府的第一要义是保障人民的自由,而要保障人民的自由,就必须限制政府的权 力,限制政府规制的范围,建设“有限政府”。 过去,我们政府的重要失误之一就是管事太多,大事小事都要经政府审批、许可。政 府这样做,严重限制了市场主体和公民个人的自由,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个人 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因此,《行政许可法》第一任务即是限制政府规制人们社会生 活和经济生活的范围:法律只允许对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与生命、 财产安全、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有限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 业的市场准入等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即使是上述事项,凡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调节、行业 组织和中介机构规范的自律性管理以及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 也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限制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体现了法治政府减少规制、放松规制的要 求。法律通过限制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一方面取消了政府过去实施的大量的不必要的 规制,还市场主体和公民个人以自由;另一方面将某些必要的规制转移给行业组织和中 介机构实施。只保留少量的,必须由政府实施的,真正属于“公共物品”范畴的行政许 可由政府实施,从而促使政府职能转换和转移,促使政府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 ”转化。 限制部门和地方的设定许可的权力,消除法制和市场的部门分割与地方封锁,建设法 制统一政府 法治政府必须是法制统一的政府。一个法治国家,不能允许法制和市场的部门分割与 地方封锁。但是过去我们的法律由于没有对部门和地方的规制权加以限制,一些中央政 府部门和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规章,甚至通过一般规范性文件滥设许可,通过许可乱收费 ,通过许可为本部门争权,为本地方谋利,通过许可搞部门分割与地方封锁。 为了克服这种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弊害,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市场的统 一,这次《行政许可法》取消了中央政府部门的许可设定权,对于地方政府的许可设定 权亦加以严格的限制,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只能因行政管理急需设定不超过一年期 限的临时性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的这种规定,无疑有助于消除法制和市场的部门 分割与地方封锁,建设法制统一政府。 确立许可实施的公开原则,有利于防止腐败和滥用权力,建设透明、廉洁政府 法治与廉政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法治政府必然要求消除腐败和滥用权力,至少要求 确立一套消除腐败和滥用权力的机制,尽可能减少腐败和滥用权力。过去,我国在行政 许可领域,特别是在批地、批项目及市场准入方面,正是由于缺乏这样一套机制,导致 了许多腐败和权钱交易的大案要案。 针对这种情况,《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许可实施的公开原则和一套相应的制约机制。 首先,法律要求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程序必须公开,不允许暗箱操作;其次,行政 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根据其性质,有的必须经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程序,有的 必须以经过统一考试为前提,有的必须事先依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 疫,凡未经过这些法定公开程序的,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将被有权机关撤销或确认无 效;此外,行政许可涉及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应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要 为之举行听证;最后,行政许可的结果应当公开,接受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监督。 显然,这种公开、透明的原则及其制约机制,对于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腐败和 滥用权力,建设廉洁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确立许可实施的公正、公平程序,有利于防止偏私、歧视和政府失信,建设公正、诚 信政府 普遍性、非歧视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是法的基本特征,从而法治政府必然要求公正 、公平、诚信和信赖保护。在行政许可领域,保障公正、公平、诚信和信赖保护的最重 要的机制是程序。 过去,许多行政相对人对政府行政许可行为不满,其主要原因就是因为许可程序不公 ,程序不公导致偏私,导致不平等对待,导致政府失信。因此,这次《行政许可法》把 规范许可程序作为立法的重要目标,确立了一系列保障公正、公平、诚信和信赖保护的 规则和制度,其中最主要的有: (一)将公平、公正确定为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规定行政机关对任何许可申请人应一 视同仁,凡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均应平等给予获得行政许可的机会,不能厚此薄彼 ; (二)对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均符合法定条件和标 准,法律要求行政机关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予以许可,或者通过招标、拍卖、统一 考试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被许可人; (三)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第三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 知第三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