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TP393.07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1020(2003)02-0146-04 言论自由权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是政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已为《世界人权宣言》(序言第二段及第19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20条)所确认和保护。而各国宪法和法律(如法国《人权宣言》、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条)均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我国宪法第35条中也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在一个法治国家,可以通过宪法确认公民言论自由权,保障个人能够自我表现、自我实现和自我决断。同时,可以通过各种声音提醒、督促社会的方方面面,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此外,这有助于各级政府部门和官员们的兼听则明,了解人民的主张,时刻处于社会的舆论监督中,从而在根本上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由此观之,言论自由权不但是一项基本的个人权利,更是代表社会利益的整体性权利。 一、言论自由权与其他权利冲突中的价值取舍 言论自由权无论通过传统媒介(如书刊、报纸、广播、电视),还是现代网络系统,都不可避免地与其他一些权利发生冲突。在其实际行使过程中,必然受到一定限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对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作了两项限制,其一,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名誉;其二,要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及道德(公约第19条)。[1]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却存在着这样的两难境地:维护了言论自由,则必须舍弃其他权利(如名誉权、隐私权等);而保护了其他权利,却只能以牺牲言论自由为代价。在这样的价值取舍过程中,孰轻孰重,舍谁取谁?在与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形中,所谓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往往难以准确地界定,稍不留心,便很可能以妨碍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为名侵害了个人的言论自由权。 美国采取的是著名的清楚与现实的危险的测定原则。在此原则下,如无法证明某一言论造成了“清楚与现实的危险”,就不能对该言论的发表者进行惩罚。除此之外的任何言论都可以发表与传播。而与企业或个人的名誉权相比,言论自由、表达自由这样的公民基本权利,显然是一种位阶更高的权利。[2] 如果法律仅注重保护人格权,那么个体的人格尊严固然得到了切实的保障,但社会却付出了压制甚至牺牲言论自由的代价。因为既然言论自由的真谛在于促使大家关心公共事务,并畅所欲言,那么在讨论争辩过程中产生错误是在所难免的。因此,很多国家给予言论自由特许权或优先权,以使民众在较少的限制之下充分表达意见,达致舆论的沟通。法律也优先考虑对公正评论的权利的保障,然后才是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 二、BBS上言论自由的新特点 自从言论自由成为一项法律加以保护的权利以来,网络无疑是迄今为止人类为达致这个价值目标所提供的最充分和最有力的工具和途径。而对于一个普通民众来说,最简单易行的办法是上BBS,说自己想说的话。 BBS(Bulletin Board System)又称电子公告系统,是网络用户用来交换信息的场所,其最重要的功能是作为用户发表观点的论坛,即用户可以自由地访问BBS,上传写好的文章(通称信件),又可以阅读其他用户的文章并发表评论。[3] BBS作为网络上特有的一种信息交流传播载体,其中的言论自由呈现出更为宽松的特点: 首先,网民之所以上网,无非是因其有一个不受拘束的空间,可任意发挥,自由想像,可真实,可虚拟,可为现实之不可为,言现实之不可言。正因为它的自由和虚拟,才如此地充满魅力,吸引无数网民竞相加入。如果在这方曾经自由无拘的虚拟空间出现过多现实的限制,那么网络的价值便丧失殆尽了。 其次,网络中的过程都是几乎感觉不到的即时过程,人的行为由物理空间转到虚拟空间并以电流的速度进行,因此意见的表达已不同以往,网络为资讯交流提供了发布者与接受者双向或多向同时进行的可能性,在交流更为迅速的同时,还使其更加开放和自由,发表在BBS上的言论从而具有了瞬时性、开放性和不可控制性,这也使网络上的言论控制更为困难,甚而难以实现。 再者,BBS的内容并未像传统媒介一样经过严格的审核、筛选,人们对此一般会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并非像对待传统媒介那样要求信息的真实性。相反,有时对网上信息的真实性会持将信将疑的态度,对一些过激的不真实言论可能付之一笑,并没有表现出强烈的反应。这些现象并不是偶然的,正是网络媒体的自身特点造成了人们评价意见的转变。 三、滥用言论自由权的责任承担 在言论环境更为宽松的BBS上,发言人能够充分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意愿,但同时也出现了利用BBS发布、传播反动、色情及含有诽谤、侮辱他人内容言论的事件,那么应该以怎样的标准来认定这类事件,让谁来承担其中的责任呢?笔者认为,可本着宜宽不宜严的原则来让发言人和网络经营者承担责任。 1、BBS发言者的责任 以BBS上滥用言论自由情形中较多的一部分,侵害名誉权(及隐私权,我国现有法律将对隐私权的保护纳入对名誉权的保护之中)为代表(其他情形类同)。《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