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与人们事业、生活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从历史层面看,自考试产生以来,不同社会历史时期考试的形式方法、意义作用都有所不同。本文所及社会考试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以行政行为组织实施的各级各类考试,是国家甄选、检测、鉴定人才质量、规格及标准的重要手段。比如高考,公务员选拔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公派留学考试,外语、计算机单科等级考试,各行业职业技能考试,等等。考试种类越来越多,涉及范围越来越广,在筛选人才方面为社会发展起着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同时,也不难发现,社会考试产生的负面效应也越来越突出。因此,探索研究考试法制化这一问题已引起人们的关注。社会考试法制化,以法治理、规范考试行为,维护参试各方的权利,保障考试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是民心所望。 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国家振兴需要人才,人才需要甄别与选拔。刘海峰教授在其所著《中国考试发展史》一书中指出:“中国人做事向来考虑‘天理、国法、人情’三个方面,人情与关系在中国社会生活中往往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甚至出现‘人情大于天’,‘人情大于法’的现象。一般人办事的习惯,首先是考虑能否找熟人走走关系。在选拔人才方面,受人情与关系的制约,古代的察举推荐逐渐变成植党营私的手段,‘文革’中的‘推荐’几乎成了‘走后门’的同义语。古往今来的无数事实一再证明,要维护社会秩序,使人才能够通过公平竞争,脱颖而出,考试是一个有效的手段。”考试就其性质而言,当今社会大体可分为两大类:一类属于竞争考试;另一类属于达标考试。竞争考试是一种甄别选拔人才的考试,在人才开发利用与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中具有积极作用,已越来越被人们普遍认同。达标考试是一种检测、验证应试者知识、技能标准的考试,是衡量测定社会各级各类、各行各业人才规格水平的考试。达标考试其规模和范围呈逐渐扩大趋势,也越来越被人们重视和接受。无论是竞争考试还是达标考试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的积极作用是不容否定的。但是如何更效地利用社会考试积极的社会功能,公平、公正、合理选才,笔者认为,唯有通过法制化才能调整考试关系,规范考试行为,引导考试改革,保障考试健康有序发展。社会考试法制化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社会考试事业自身建设的需要,也是参试各方维护和履行权利与义务的需要。 社会考试是社会人力资源的一种配置手段,是对国家公民权利的一种合理的保障形式,不仅体现公平、公正原则,而且可以达到稳定、均衡社会职业、社会角色等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的效果。建国以来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社会考试立法问题一直未引起重视,各种社会考试只能按国家各级政府根据需要制定的一些政策规章来运行。对于停留在政策规章制度层面上的考试管理和运作,难免政出多门,带有随意性、缺乏严肃性,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参试群体的弱化程度,为一些主管部门,某些管理人员利用参与考试活动的机会谋取私利提供了便利条件。我国现行的社会考试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考试政策的制定变更频繁、随意性大;考试内容深浅宽窄不一,欠缺科学研讨;考试命题、评价不够严谨,隐含粗草性;考场监管严疏不等,缺乏严肃性;考试结果不够公开,带有隐蔽性;考试经费使用统揽,难以监督等等。 透视任何一种社会考试活动的全程不难发现,主管部门从上到下统揽统管,从管理角度分析可以说集“运动员、裁判员、管理员”于一身,隐存问题实属难免。其一,考试主管部门本应是行政领导,主要职责是检查、监督和裁决,维护、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而事实则是亲自参与,具体操作,在人力、场所都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仅凭几个人(多则十几个人)的管理部门却要组织成千上万人的考试工作,结果不得不借助一些学校或单位。处于临时参与或被雇佣的学校、单位及个人,由于缺乏严肃的法律规范和严格的制度制约,组织力度不够,工作认真程度不高,在考试活动中出现失职、渎职者有之,权钱交易舞弊者有之。参试者处于此种状态之中,替考、陪考、抄袭等作弊行为也屡屡发生,使本该公平、公正的考试受到侵蚀,众多参试者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严重地损害了人们对考试信誉的美好期望。其二,考试主管部门制定考试规则,组编考试大纲,指定考试教材,迫使参考者不得不买。经营者从中渔利,个别主管部门、主管人员从中送人情、分羹水,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损政府形象,助长了腐败之风。其三,考试主管部门组织考试命题和试卷评价。考试命题是一项非常严肃认真的事情,命题人的资格、资历、水平、业绩,命题的题型、范围,题量、题意表述及答案的确定都应有严格要求,必须科学严谨,然而事实却缺乏严密的推敲。命题人条件不公开,选择命题人不引进竞争机制,随意性严重。试题的题型、题意陈旧僵化,缺乏研究和创新。试卷评价至关参试者切身利益,理应认真细致,一丝不苟;参评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知识,主管部门面对大规模、大工作量的试卷评价,只能委托聘用相关院校等单位,受托受聘单位有的组织专业人员参评,质量相对好一些;有的出于利益考虑,随意召集一些人参评应付了事,根本无法保证质量;还有的召集在校大学生参评,由于缺乏实践经验,评价结果注定有失客观。以上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无疑侵犯了参试者的权利。其四,考试结果缺乏透明度。参试者对考试结果有疑问理应有权询查,知情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然而现今的各种考试几乎都不许查看原始卷面,由于原始卷面封闭没有透明度,给个别管理人员暗箱操作、弄虚作假提供了方便,同时也为评卷不认真者脱离责任提供了保护。以上分析说明,社会考试事关参与考试各方的权利义务与职责,要合理地治理解决这些问题,关键是实施法制化。 社会考试法制化,依法治考,对于管理、参试双方都是权利与义务的保障。管理者对参试者的行为可依法管理,保证考试通畅运行;参试者对管理者的行为同样依法衡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可使参与考试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都获得一种确定性,这种确定性可使参与考试各方的职责、权利有明确的预期,使考试活动在法律规范和保护下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