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 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88X(2003)03-0001-04 专职代表制是指代表不兼任其他职务,而以代表职务作为其本职工作,并享有职权承担相应责任的代表制度;兼职代表制是指代表主要时间精力不是放在代表工作上,而是以其他工作为本职工作的代表制度。兼职代表即是“业余代表”,其代表工作只是短暂的,附带性工作,兼职代表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代表可以从事任何职业,而且和代表工作相比,其他职业才是本职;第二,代表本身不是一种职业,因为他们不通过代表工作而获得相应的报酬,并且代表行使职权的时间非常有限,缺乏时间上的连续性;第三,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代表没有什么专业上的特殊要求,与兼职代表制不同,专职代表制正好相反。在专职代表制下代表工作是代表的主要职业,一般代表不会兼其他职务,其主要收入是由代表工作而获得,其工作量要比兼职代表大,且必须具备一定之专业素质。 一、两种代表制之比较 专职代表制作为代表制的一种主要类型,是在代表制产生并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出现的。18世纪,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在全世界范围内取得胜利,代议制成为国家权力实现的主要形式,代表制被各国广泛采用。1689年英国“光荣革命”胜利后,英国议会由封建等级代表会议、英王的咨政机构,变成了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议会的性质和代表的构成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为了保证议员的工作时间以及解决由于部分下院议员在政府中担任公职造成的政治机构内部的矛盾,18世纪初,英国议会特别对下院议员兼任行政官职作了限制。后来随着代议制度在大多数国家的建立,专职代表制也为各国所采用。如美国国会在成立之初便规定:“参议员或众议员在当选任期内,不得担任在此期间新设立或增薪的合众国管辖的任何之文官职务”。随着社会的发展,议会的职能趋向复杂化和专业化,专职代表制更为大多数实行代议制的国家广泛采用,而且对于专职的规定更加趋向严格。这些国家几乎都用宪法和专门的法律规定:议员或代表在当选期间不得担任其他公职,甚至企业的职务。过去有一种观点认为:专职代表制是资本主义议会“专利”,社会主义代议制只能采用兼职代表制,甚至将代表兼职还是专职作为区分社会主义代议制民主与资本主义议会民主的一个重要标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和无根据的,实际上专职代表制和兼职代表制只不过是代表制的两个不同的类型,并不是区分民主的根本所在。马克思、恩格斯在创立无产阶级代表制的过程中,并没有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国家就必须要实行兼职代表制。实际上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巴黎公社还作出了“公社委员不得兼任其他任何有报酬的职务,即使兼职也不得兼薪”的规定。至于后来社会主义国家采用兼职代表制,大都是效仿原苏联的“苏维埃”代表制度。 关于在我国应实行何种代表制,理论界看法不一。我国理论界传统的观点认为[1]:首先兼职代表制有利于保持代表和选民的联系,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和人民群众的呼声,更好的发挥代表桥梁纽带作用。其次,兼职代表制有利于代表既参加对国计民生的重大事件决策,又在本职工作中贯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第三,兼职代表制有利于防止“职业政客”的产生。基于以上理论,我国《代表法》第三条和第三十二条体现了兼职代表制的特点:“代表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专职代表制有利于保障代表素质,提高代议机关的工作能力。[2]理由如下:第一,代表同样需要专门知识和能力,兼职代表无法保障;第二,代表需要足够时间精力保障其职务;第三,兼职代表在参与决策时可能倾向自己职业利益。 笔者赞同第二种看法,认为传统的理论是值得商榷的。理由如下: 1、传统理论认为兼职代表制有利于代表联系选民并保障代表利益的广泛性,人民代表不脱离生产和工作,从一方面讲,有助于了解本单位实际情况,联系群众。但从更高意义上讲,人民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成员,代表的是人民的整体利益,要力求反映所属选区全体选民的整体利益和要求,而既要参加人民代表大会的活动,又要从事本职工作,势必不能专心致志地从事代表工作,不能更全面地联系和反映人民的利益。[3]还有,人大代表应该代表各行各业不同利益群体利益;这一点不可否认;但是过于强调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却忽视了代表的素质,而代表素质是代表能够表达民意的前提条件,没有较高的代表素质,代表的广泛性就失去了意义,而兼职代表却强调代表广泛性,而忽视了其前提条件。 2、兼职代表制强调代表既参与决策又在执行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这一点缺乏理论和事实根据。首先这里的“协助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被协助者显然不是行政机关就是司法机关。人大作最高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首要职能就是监督职能,而如果要求人大代表协助其工作,无疑与人大的监督职能自相矛盾。因此人大代表并没有协助其他国家机关实施宪法和法律的义务,而是监督其工作的职权。再者,实际中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推进,人大职能在不断加强,人大代表作为人大的组成分子,其工作量亦在不断增加,兼职代表制一方面要求人大代表参与权力机关的立法、决策、监督工作,另一方面还要求其对其具体实施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这样势必影响了其主要工作,而本末倒置,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