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512(2003)03-0003-08 关于修宪的两点建议 (一)关于在公民权利方面增加规定: 1、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2、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险;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 3、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4、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 (二)关于增设、保护经营权的规定: 1、一切征收国税的议案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通过;征收地方税议案应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通过。 2、国家保护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有经济等各种所有制经济形式的发展和合法经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以法律、行政、经济手段制止侵犯和妨碍各类经济主体合法经营和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