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512(2003)03-0003-08 宪法应明确规定国家主席是国家元首 现行的1982年宪法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规定在国家机构一章里。这一章所有的其他国家机关,都有各自的性质、地位的规定,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等,唯独位居全国人大之后、国务院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什么性质的机关却没有规定。这是由当时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 原来1954年宪法设有国家主席。在“文化大革命”的极不正常的情况下,1975年宪法取消了国家主席。在1982年宪法修改过程中,对是否恢复国家主席的设置意见不一,结果按多数意见重新设立了国家主席的制度,并且制定了国家主席的职权,与1954年宪法有所不同(如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而现行宪法另有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设置)。但在不给国家主席定性为国家元首这一点上,与1954年宪法是相同的。 1954年宪法草案曾经有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元首”的规定。当时毛泽东坚决反对,说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大,如果再写上国家主席是元首,就会给人大制度打了个洞。刘少奇在1954年宪法草案的报告中说:“我们的国家元首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结合起来行使。我们的国家元首是集体的国家元首。”1982年修改宪法时曾经考虑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内对外代表国家”,但讨论中认为不仅国家主席,而且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在一些场合也代表国家。因而现行宪法也没有给国家主席定性。目前,宪法学界有的仍然沿用传统的说法,认为国家主席是集体国家元首的组成部分,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但多数学者研究结果并不同意这个说法,主张明确肯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元首。 从实际情况来看,我们的国家主席已经用国家元首的名义参加国际活动了。如1997年10月26日至11月3日,江泽民主席应美国总统克林顿的邀请对美国进行国事访问期间,在10月29日的《中美联合声明》中就说:“两国元首就国际形势、中美关系以及两国面临的重要机遇和挑战进行了深入的、富有成果的会谈。”声明中还有几处用了“两国元首”的说法。 因而,我建议在修改宪法时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元首”。可以在第七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另外,从坚持依法治国,保证宪法实施来看,检查一下国家主席的工作,是否完全符合宪法规定的职权,也是值得研究的。